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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出口产品的退税原则是“准出门退给谁”。即把税款退给经营出口的企业,而不是退给出口产品的生产单位。目前,经营出口的企业,基本上可分为两人类:一是外贸企业出口;二是生产企业出口;还有一类是工贸企业出口,这是指生产出口商品并兼营外贸的企业。照理说它们应属于上述的第二类。然而从本省情况看,它们都是只“贸”不“工”。实际上又是属于上述的第一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