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当前乡村社会基础发生剧烈变化,如何在这种变化中探寻乡村治理的有效途径,既是理论问题也是实践问题。各地正在实践和探索的新型社会组织开辟了乡村治理的新途径。这种新型社会组织一方面关注于公共事务,活动于基层社会的公共领域,与基层社会具有天然的紧密联系;另一方面又与政府保持或合作或依附的关系,并在政府主导的地方治理结构中生存发展。文章从理论上分析了新型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可能性 ,并以乡贤参事会为例,描述了新型社会组织在乡村治理中的形成及其作用发挥。最后得出如下结论:新型社会组织不仅能有效参与乡村治理,而且给乡村治理结构带来了新的变化,同时也给乡村治理带来了新的挑战。
关键词:新型社会组织;乡村治理;乡贤参事会
中图分类号:C91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17)01 — 0100 — 05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乡村治理的理论和实践不断丰富与完善,逐步形成了“乡政村治”模式。但随着市场化、现代化和民主化的发展,“乡政村治”模式并不能很好地适应乡村社会新情况,也未能建立起有效的治理结构,乡村社会陷入治理危机:如利益表达渠道缺失,官民冲突严重,群体性事件愈演愈烈,基层政权为维稳而疲于奔命,治理呈现失序状态;村委会无法承担整合村民利益的重任,村民参与村庄事务的热情低,乡村公共事业建设滞后;传统文化的纽带作用日漸丧失,乡村缺乏认同感和凝聚力,重新陷入一盘散沙境地。①
乡村社会基础的改变考验着乡村治理方式的适应性,在各地围绕乡村治理的探索中,一种介于官方和民间的新型社会组织开始活跃于公共领域,参与到乡村治理中,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这种新型组织类型多样,如平安协会、公益理事会、民主监事会、乡贤参事会等,他们依托自己的职能参与乡村治理,推动农村公共事业发展。新型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何以可能,在乡村治理中承担了怎样的功能,对乡村治理又将产生何种影响?文章以上虞乡贤参事会为例,对以上问题做一初浅探讨。
二、 理论探讨:新型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何以可能
1.新型社会组织的定义。当前对新型社会组织的界定没有统一的标准,主要观点有:张小劲、李春峰(2012),认为“新型社会组织作为治理组织嵌入政府主导的地方治理结构之中,一方面关注于公共事务,活动于基层社会的公共领域,与基层社会具有天然的紧密联系;另一方面在政府主导的地方治理结构中生存发展。”②黄立(2015),认为是发源于基层,以充分调动农民自主性为内部发展动力,通过与政府间的合作,来满足村民公共利益诉求,实现乡村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组织载体。①综上所述,新型社会组织既不同于传统的社会组织,也不同于常规意义的“第三部门”、“非政府组织”,它们一方面保持了非营利性、民间性的社会组织的特点,但另一方面它们与政府的关系又不同于“非政府组织”。在理论上“非政府组织”或“第三部门”独立于政府和企业,而新型社会组织因政府扶持而产生,并与政府进行合作,将社会与政府资源进行整合,嵌入于社会治理结构中。政府利用权力促进新型社会组织自主性的培育与发展,而新型社会组织提升基层社会治理的实效,使得政府更能集中精力做好其他治理,最终合力实现乡村治理的“善治”。因此,下文所论述的新型社会组织是指发源于基层但关注社会公共事务,且在政府主导的社会治理结沟中生存发展,通过与政府合作实现治理效能最大化的组织。
2.乡村治理转型过程中新型社会组织发展的必要性。传统的“乡政村治”模式的核心是在坚持国家统一领导的同时,重视农民群众的参与,体现了国家与社会的分权原则。②但在实际运作中,“乡政村治”模式让乡村治理陷入了两难困境:一方面,乡镇政府权力小,责任大,治理能力弱。这种权责不均衡导致了乡镇政府无法提供并满足村民所必需的公共服务,也无法保护原子化的个人利益不受侵害;另一方面,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关系异化,导致村委会自治功能弱化。乡镇政府为完成上级任务,不断地将任务下派到村,村级正式组织承担了部分本该由政府负责的工作,成为一个“为政府服务”的机构。随之而来的就是村自治组织越来越具行政化,村干部越来越“官僚化”,村干部与村民日渐疏远,甚至发生矛盾冲突。同时自村民自治制度实施以来,村委会的自主性越来越强,两委矛盾凸显出来。这种行政化、官僚化和矛盾化的趋势带来的是村级正式组织威信的日渐式微。此外,城市化和社会流动加速了村庄政治精英的流失,削弱了村庄治理能力与社会信任水平,淡化了村庄共同体意识,使得村庄共同体面临解体的风险。传统的“乡政村治”模式有这样那样的问题,其中关键一点就是缺乏相应的组织基础,国家与社会的互动渠道不够顺畅。③塞缪尔·P·亨廷顿曾指出:“组织是通往政治权力之路,也是政治稳定的基础,因而也是政治自由的前提……身处正在实现现代化之中的当今世界,谁能组织政治,谁就能掌握未来。”④乡村组织也有内生式与外生式之分:Vander Ploeg
关键词:新型社会组织;乡村治理;乡贤参事会
中图分类号:C91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17)01 — 0100 — 05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乡村治理的理论和实践不断丰富与完善,逐步形成了“乡政村治”模式。但随着市场化、现代化和民主化的发展,“乡政村治”模式并不能很好地适应乡村社会新情况,也未能建立起有效的治理结构,乡村社会陷入治理危机:如利益表达渠道缺失,官民冲突严重,群体性事件愈演愈烈,基层政权为维稳而疲于奔命,治理呈现失序状态;村委会无法承担整合村民利益的重任,村民参与村庄事务的热情低,乡村公共事业建设滞后;传统文化的纽带作用日漸丧失,乡村缺乏认同感和凝聚力,重新陷入一盘散沙境地。①
乡村社会基础的改变考验着乡村治理方式的适应性,在各地围绕乡村治理的探索中,一种介于官方和民间的新型社会组织开始活跃于公共领域,参与到乡村治理中,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这种新型组织类型多样,如平安协会、公益理事会、民主监事会、乡贤参事会等,他们依托自己的职能参与乡村治理,推动农村公共事业发展。新型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何以可能,在乡村治理中承担了怎样的功能,对乡村治理又将产生何种影响?文章以上虞乡贤参事会为例,对以上问题做一初浅探讨。
二、 理论探讨:新型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何以可能
1.新型社会组织的定义。当前对新型社会组织的界定没有统一的标准,主要观点有:张小劲、李春峰(2012),认为“新型社会组织作为治理组织嵌入政府主导的地方治理结构之中,一方面关注于公共事务,活动于基层社会的公共领域,与基层社会具有天然的紧密联系;另一方面在政府主导的地方治理结构中生存发展。”②黄立(2015),认为是发源于基层,以充分调动农民自主性为内部发展动力,通过与政府间的合作,来满足村民公共利益诉求,实现乡村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组织载体。①综上所述,新型社会组织既不同于传统的社会组织,也不同于常规意义的“第三部门”、“非政府组织”,它们一方面保持了非营利性、民间性的社会组织的特点,但另一方面它们与政府的关系又不同于“非政府组织”。在理论上“非政府组织”或“第三部门”独立于政府和企业,而新型社会组织因政府扶持而产生,并与政府进行合作,将社会与政府资源进行整合,嵌入于社会治理结构中。政府利用权力促进新型社会组织自主性的培育与发展,而新型社会组织提升基层社会治理的实效,使得政府更能集中精力做好其他治理,最终合力实现乡村治理的“善治”。因此,下文所论述的新型社会组织是指发源于基层但关注社会公共事务,且在政府主导的社会治理结沟中生存发展,通过与政府合作实现治理效能最大化的组织。
2.乡村治理转型过程中新型社会组织发展的必要性。传统的“乡政村治”模式的核心是在坚持国家统一领导的同时,重视农民群众的参与,体现了国家与社会的分权原则。②但在实际运作中,“乡政村治”模式让乡村治理陷入了两难困境:一方面,乡镇政府权力小,责任大,治理能力弱。这种权责不均衡导致了乡镇政府无法提供并满足村民所必需的公共服务,也无法保护原子化的个人利益不受侵害;另一方面,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关系异化,导致村委会自治功能弱化。乡镇政府为完成上级任务,不断地将任务下派到村,村级正式组织承担了部分本该由政府负责的工作,成为一个“为政府服务”的机构。随之而来的就是村自治组织越来越具行政化,村干部越来越“官僚化”,村干部与村民日渐疏远,甚至发生矛盾冲突。同时自村民自治制度实施以来,村委会的自主性越来越强,两委矛盾凸显出来。这种行政化、官僚化和矛盾化的趋势带来的是村级正式组织威信的日渐式微。此外,城市化和社会流动加速了村庄政治精英的流失,削弱了村庄治理能力与社会信任水平,淡化了村庄共同体意识,使得村庄共同体面临解体的风险。传统的“乡政村治”模式有这样那样的问题,其中关键一点就是缺乏相应的组织基础,国家与社会的互动渠道不够顺畅。③塞缪尔·P·亨廷顿曾指出:“组织是通往政治权力之路,也是政治稳定的基础,因而也是政治自由的前提……身处正在实现现代化之中的当今世界,谁能组织政治,谁就能掌握未来。”④乡村组织也有内生式与外生式之分:Vander Ploe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