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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元月14日,A公司、B公司签订玻璃产品的销售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订购价值14.6万元的玻璃产品。合同签订后,A公司如约向B公司提供了玻璃产品。同年元月10日,B公司与C公司签订玻璃供货安装合同,约定B公司为C公司承包的工程提供上述玻璃并进行更换。合同签订后,C公司共支付B公司玻璃款及拆装费300560元,B公司也如约施工。安装完毕后,发现已安装的玻璃有大面积色差,C公司、A公司、B公司均认为玻璃存在质量问题。C公司遂将A公司、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