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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和"公务贿赂"在实践中存在概念主体混乱等问题,导致了商业贿赂界定的失范,再加上解释工作不到位,致使相关理解十分庞杂、新旧并存,不能适应解决实际问题的需要,甚至对商业贿赂行为难以形成有效的约束手段,严重侵害了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由此对商业受贿和公务受贿的比较探讨显得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