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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林因高血压病发作,被送到一家医院抢救。抢救中,医院初步诊断老林为高血压病,医生给老林使用心痛定,同时含服静滴硝酸甘油。一个小时后,老林神志不清,语言表达不清,耳朵有填塞感,仍然有呕吐现象,经神经内科会诊后送往神经内科,初步诊断为3级高血压病极高危,被医院送进重症监护室,但最终老林还是因抢救无效死亡。据了解,老林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4万余元,其中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近3万元。
老林死后,他的妻子和儿子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2010年4月,福建省医学会鉴定认为,医院在老林血压波动时,用药不当,加剧了病情发展,该病例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次要责任。法院认为,患者老林死亡的原因主要在于他本人原本就有“多年的高血压病史,并有脑梗塞病史,就诊时已经存在后循环供血不足”,鉴定指出,医院药物使用不当加剧了老林病情发展,和他本身的疾病相结合,最终导致老林死亡的后果。
2010年12月,思明区法院一审判决医院应承担40%的责任,赔偿丧葬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万余元。判决后,医院不服,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医院认为,损害赔偿的原理为“填补原则”,老林没有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就不属于医疗费损害。因此,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应当从赔偿中排除。
患者家属代理人、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龚晓洪律师则反驳说,医保待遇是患者的权益,而该权益的取得是以他缴交社会保险费为前提。况且,医保报销是有限额的。因此患者医保报销实际上从某种意义上来看造成其利益的减损,医方对于该利益减损当然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这样才符合公平原则。
近日,厦门中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终审法官说,老林作为参保人员才享受医疗保险机构对统筹基金的支付。通常,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无论医疗费是医疗保险机构支付,还是个人支付,人民法院以当事人举证的正式医疗机构的法定发票为认定依据。因此,终审判决认定医院的赔偿不能扣除医保支付的医疗费。
宣判后,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健雄也认为,医疗侵权赔偿责任与医保支付没有冲突,他说,这两者“可以兼得”,这是因为两种请求权的基础不同。黄健雄说,医保投保人是在尽了相应的缴费义务后才享有医保待遇的,医疗机构不能因为投保人享有了医疗社会保障而免责,医保支付部分不能冲抵侵权人的侵权赔偿责任。
(据《法制日报》)
老林死后,他的妻子和儿子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2010年4月,福建省医学会鉴定认为,医院在老林血压波动时,用药不当,加剧了病情发展,该病例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次要责任。法院认为,患者老林死亡的原因主要在于他本人原本就有“多年的高血压病史,并有脑梗塞病史,就诊时已经存在后循环供血不足”,鉴定指出,医院药物使用不当加剧了老林病情发展,和他本身的疾病相结合,最终导致老林死亡的后果。
2010年12月,思明区法院一审判决医院应承担40%的责任,赔偿丧葬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万余元。判决后,医院不服,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医院认为,损害赔偿的原理为“填补原则”,老林没有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就不属于医疗费损害。因此,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应当从赔偿中排除。
患者家属代理人、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龚晓洪律师则反驳说,医保待遇是患者的权益,而该权益的取得是以他缴交社会保险费为前提。况且,医保报销是有限额的。因此患者医保报销实际上从某种意义上来看造成其利益的减损,医方对于该利益减损当然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这样才符合公平原则。
近日,厦门中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终审法官说,老林作为参保人员才享受医疗保险机构对统筹基金的支付。通常,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无论医疗费是医疗保险机构支付,还是个人支付,人民法院以当事人举证的正式医疗机构的法定发票为认定依据。因此,终审判决认定医院的赔偿不能扣除医保支付的医疗费。
宣判后,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健雄也认为,医疗侵权赔偿责任与医保支付没有冲突,他说,这两者“可以兼得”,这是因为两种请求权的基础不同。黄健雄说,医保投保人是在尽了相应的缴费义务后才享有医保待遇的,医疗机构不能因为投保人享有了医疗社会保障而免责,医保支付部分不能冲抵侵权人的侵权赔偿责任。
(据《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