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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rn第一条 为规范机构编制信访事项处理工作,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山东省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rn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机构编制信访事项(以下简称信访事项),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的投诉请求或者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