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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颁布的《教育督导条例》较之原有的《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在教育督导领导体制上有了较大的突破,已是兼具外独立型体制和视导型体制的新型教育督导体制,这是中央对地方政府管理教育事业的减政放权思想的体现,也要求地方政府按要求设立各级独立的教育督导机构,履行督导职责;在我国现阶段督政与督学的并行是符合我国现有教育发展状况的,督导机构或督学在督导程序中应当遵循行政程序法中的听证、回避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