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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宪法规范、法治行政和依法审判等国家权力配置理论和实践分析可知,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与保护社会保障权需要启动社会保障立法程序。但立法机关立法违法或立法瑕疵、不立法或简单授权立法、拖延立法等消极立法,都会侵害社会保障权。对于违反社会保障立法义务的行为,我国可以借鉴现有法律经验和理论,通过理论和制度创新提供司法性救济、立法机关自身救济和政治救济的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