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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讨论了舞弊审计的功能与主体问题。文章在分析了舞弊审计受制于多种因素之后.认为以“令人满意”而非“最优”的标准来看待舞弊审计的功能问题是合适的。同时强调了它的威慑作用。在舞弊审计主体的问题上,作者通过比较,认为舞弊审计的实施主体应该具有更广阔的知识背景、更高的独立性.同时就赋予舞弊审计主体以相应的处理权限,这有助于反舞弊目的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