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SCOPIC条款制定背景
从最早的《罗德海法》(Rhodian Maritime Code)中出现的规定:志愿提供海难救助服务的人有权请求救助报酬,产生了"海难救助报酬"的说法①,发展至今日的各国对海难救助制定相关立法,"无效果,无报酬"原则一直存在着。但是这一传统的海难救助原则已经不适合现今海上石油运输以及有毒有害物质的运输,它忽略了环境污染救助所耗费的成本巨大却收效甚微,使得救助人很难得到救助报酬,更多的救助人不愿意对环境污染实施救助,这不仅违背了海难救助制度的大精神--鼓励救助,也加剧了环境的污染。在此情况下,1989年救助公约为了鼓励救助人救助对环境污染构成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的货物,在以"No Cure,No Pay"为原则的第13条救助报酬外,又规定了第14条特别补偿条款--"安全网"条款,即在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船上货物进行救助时,即使由于救助财产未成功而不能获得第13条下的救助报酬,也可根据第14条获得数额基于救助费用(指救助方在救助作业中直接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实际使用救助设备、投入救助人力的合理费用)的"特别补偿"。
虽然公约的第14条已承认救助人可以获得"特别补偿",但是在实践中这两个条款还是产生了许多问题。这从1997年英国上议院对"长崎精神"轮(Nagasaki Spirit)案件中可以看出:其一,救助人需要对环境损害的威胁承担举证责任,而证明环境损害的威胁难度很大。其二,"公平费率"没有具体的标准,难以计算救助费用。②基于这些问题,产生了SCOPIC条款(Special Compensation P&I Club Clause船东互保协会条款)。
二、SCOPIC2000主要条款分析
SCOPIC条款主要解决的是特别补偿的计算方法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特别补偿的性质。其代替的部分仅是《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的第14条的(1)-(4)项,而第(5)项(由于救助人的疏忽而丧失取得全部或者部分特别补偿的权利)和第(6)项(船东的追索权)对救助合同双方仍然有约束力。
(一)援用SCOPIC条款
该条规定:"救助人有权选择在任何时间以书面的形式通知船东开始援用SCOPIC条款,而无论是否存在环境损害的威胁"。显然地,这一条是为了解决实践中救助人难以举证存在环境损害威胁的问题。但是要注意的是援用条款需要救助双方的同意,而事实上没有环境威胁时,船方不会同意援用条款。在这点上,该条款用了一种比较折中的方法免去了救助人的举证责任,将问题简化为双方能否就该条款达成合意。
该条还明确了SCOPIC酬金的起算时间,即自书面通知到达船舶所有人处时,在上述书面通知到达以前提供的服务不能获得酬金,但可以获得报酬。这可以避免了何时起算"特别补偿"而引起双方争议。
(二)对SCOPIC酬金的担保条款
该条明确规定了关于船东提供担保的义务问题。在第一款中要求船东应当在收到救助人援用条款的通知书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提供300万美元的船东互保协会或者银行的初步担保。这解决了实务中,救助人因为获救财产价值少或者船舶全损而难以获得诉前保全的问题,使得救助人在救助财产时有了保障。并且在其后的第二、三款中规定,随着救助的发展,如果船东经过合理计算认为初步担保过多或者救助人认为太少的时候,双方均有权要求对方减少或者增加担保的数额。这样根据实际情况对担保数额进行调整,兼顾了双方的利益,也比较公平,当事人更愿意接受这样的条款。除此之外,第四款规定双方无法对增减数额达成一致,提供了解决途径--提交仲裁。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船东和互保协会日后有可能出现的不认账,保护了救助人的利益。
(三)撤销条款
撤销条款是为上述担保条款提供了保障:如果船东没有在上述两个工作日内提供最初担保,救助方有权通知船东撤销援用SCOPIC条款的所有规定,并恢复其在包括第14条在内的主协议下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这撤消条款应该结合第七条的扣减救助报酬来看,SCOPIC2000对这条加了一个限定条件,即只有在救助方发出撤消通知时,船东尚未提供初步担保或者其他充分担保,这个撤消才有效。因为根据第7条规定:如果救助方依据公约第13条所获得的救助报酬数额超过SCOPIC酬金时,所获得的救助报酬将被扣减掉一部分,扣减数额为救助报酬和SCOPIC酬金差额的25%。所以,如果不加上限定条件,有可能出现这么一种情况:虽然船东没有在最初两个工作日内提供担保,但是在救助人提出撤消通知前给出了充分担保,这个时候救助人如果觉得自己不仅有可能得不到SCOPIC酬金,而且还会由于条款第7条使其救助报酬受损,就会仍然要求撤消援用条款。
(四)船东事故代表(SCR)
SCR是在SCOPIC条款被援用后,船东根据附录B列出的条件和要求自行指定一名SCR参加救助作业。SCR是从SCR专门小组中选出,而该专门小组是由SCOPIC条款指定的四方选派的代表组成的委员会中任命的。也就意味着,虽然SCR是由船东指派的,但是他还是站在中立的角度对救助作业作出客观的评判。如果争议提交仲裁,SCR作出的报告将作为唯一的证据参考。可以看出,SCR解决了船东担心救助人因"特别补偿"而故意拖延救助的问题。也因为SCR的客观中立,并不会过分苛刻救助人实施的救助作业。
三、SCOPIC 2007的修改
SCOPIC2007的第11条引入了1989年公约中第18条的规定,即救助人不当行为的后果。条款的大意:如因救助人的过失或疏忽或因救助人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而使救助作业成为必需或更加困难,可以剥夺救助人按SCOPIC条款所获得的酬金。这是针对救助人的过错而剥夺其获得酬金的权利,也就是着重考察救助人的主观是否为善意的,或是有无其他过错。该条款体现了公平原则,减少了船东支付因救助人引起海难救助作业的SCOPIC酬金,降低了船东无辜支付酬金的风险,侧重于保护船东的利益。本条款并没有说明如何证明救助人的主观恶意,从"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出发,船东如要保护自己的权益,则要举证说明救助人有过失或主观为恶意,但实践中要达到举证充分是有难度的。
四、总结
SCOPIC条款是涉及到海难救助各方利益代表共同指定出来的,它不仅体现了"契约自由",在具体的计算方法或利益分配上,都兼顾到各方的利益,是一个相对公平的条款。虽说SCOPIC在中国没有实行的条件,比如在我国海难救助是一个垄断行业,会影响到"契约自由";或是中国没有SCR。但是基于双方订约自由,还是可以选择LOF,选择SCOPIC条款作为海难救助合同,即使不选也可以参照其中的条款订立出"双赢"的合同。
注释:
①引自傅廷中著,海商法论[M],法律出版社2007年5月第1版,第333页.
②参照傅廷中著,海商法论[M],法律出版社2007年5月第1版,第356页.
参考文献:
[1] 王大荣,韩文浩,邓丽娟译,船东互保协会特别补偿条款(SCOPIC)--劳合社救助合同标准格式(LOF)修正案,中国海商法年刊2000年第11卷.
[2] 孫芳龙,LOF救助合同并入SCOPIC条款在中国的实践及问题探讨[J],中国海商法年刊2009年9月第20卷第3期.
[3] 祝海宇,海难救助法律中特别补偿制度的评析[J],中国水运2008年01月第08卷第01期.
从最早的《罗德海法》(Rhodian Maritime Code)中出现的规定:志愿提供海难救助服务的人有权请求救助报酬,产生了"海难救助报酬"的说法①,发展至今日的各国对海难救助制定相关立法,"无效果,无报酬"原则一直存在着。但是这一传统的海难救助原则已经不适合现今海上石油运输以及有毒有害物质的运输,它忽略了环境污染救助所耗费的成本巨大却收效甚微,使得救助人很难得到救助报酬,更多的救助人不愿意对环境污染实施救助,这不仅违背了海难救助制度的大精神--鼓励救助,也加剧了环境的污染。在此情况下,1989年救助公约为了鼓励救助人救助对环境污染构成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的货物,在以"No Cure,No Pay"为原则的第13条救助报酬外,又规定了第14条特别补偿条款--"安全网"条款,即在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船上货物进行救助时,即使由于救助财产未成功而不能获得第13条下的救助报酬,也可根据第14条获得数额基于救助费用(指救助方在救助作业中直接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实际使用救助设备、投入救助人力的合理费用)的"特别补偿"。
虽然公约的第14条已承认救助人可以获得"特别补偿",但是在实践中这两个条款还是产生了许多问题。这从1997年英国上议院对"长崎精神"轮(Nagasaki Spirit)案件中可以看出:其一,救助人需要对环境损害的威胁承担举证责任,而证明环境损害的威胁难度很大。其二,"公平费率"没有具体的标准,难以计算救助费用。②基于这些问题,产生了SCOPIC条款(Special Compensation P&I Club Clause船东互保协会条款)。
二、SCOPIC2000主要条款分析
SCOPIC条款主要解决的是特别补偿的计算方法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特别补偿的性质。其代替的部分仅是《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的第14条的(1)-(4)项,而第(5)项(由于救助人的疏忽而丧失取得全部或者部分特别补偿的权利)和第(6)项(船东的追索权)对救助合同双方仍然有约束力。
(一)援用SCOPIC条款
该条规定:"救助人有权选择在任何时间以书面的形式通知船东开始援用SCOPIC条款,而无论是否存在环境损害的威胁"。显然地,这一条是为了解决实践中救助人难以举证存在环境损害威胁的问题。但是要注意的是援用条款需要救助双方的同意,而事实上没有环境威胁时,船方不会同意援用条款。在这点上,该条款用了一种比较折中的方法免去了救助人的举证责任,将问题简化为双方能否就该条款达成合意。
该条还明确了SCOPIC酬金的起算时间,即自书面通知到达船舶所有人处时,在上述书面通知到达以前提供的服务不能获得酬金,但可以获得报酬。这可以避免了何时起算"特别补偿"而引起双方争议。
(二)对SCOPIC酬金的担保条款
该条明确规定了关于船东提供担保的义务问题。在第一款中要求船东应当在收到救助人援用条款的通知书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提供300万美元的船东互保协会或者银行的初步担保。这解决了实务中,救助人因为获救财产价值少或者船舶全损而难以获得诉前保全的问题,使得救助人在救助财产时有了保障。并且在其后的第二、三款中规定,随着救助的发展,如果船东经过合理计算认为初步担保过多或者救助人认为太少的时候,双方均有权要求对方减少或者增加担保的数额。这样根据实际情况对担保数额进行调整,兼顾了双方的利益,也比较公平,当事人更愿意接受这样的条款。除此之外,第四款规定双方无法对增减数额达成一致,提供了解决途径--提交仲裁。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船东和互保协会日后有可能出现的不认账,保护了救助人的利益。
(三)撤销条款
撤销条款是为上述担保条款提供了保障:如果船东没有在上述两个工作日内提供最初担保,救助方有权通知船东撤销援用SCOPIC条款的所有规定,并恢复其在包括第14条在内的主协议下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这撤消条款应该结合第七条的扣减救助报酬来看,SCOPIC2000对这条加了一个限定条件,即只有在救助方发出撤消通知时,船东尚未提供初步担保或者其他充分担保,这个撤消才有效。因为根据第7条规定:如果救助方依据公约第13条所获得的救助报酬数额超过SCOPIC酬金时,所获得的救助报酬将被扣减掉一部分,扣减数额为救助报酬和SCOPIC酬金差额的25%。所以,如果不加上限定条件,有可能出现这么一种情况:虽然船东没有在最初两个工作日内提供担保,但是在救助人提出撤消通知前给出了充分担保,这个时候救助人如果觉得自己不仅有可能得不到SCOPIC酬金,而且还会由于条款第7条使其救助报酬受损,就会仍然要求撤消援用条款。
(四)船东事故代表(SCR)
SCR是在SCOPIC条款被援用后,船东根据附录B列出的条件和要求自行指定一名SCR参加救助作业。SCR是从SCR专门小组中选出,而该专门小组是由SCOPIC条款指定的四方选派的代表组成的委员会中任命的。也就意味着,虽然SCR是由船东指派的,但是他还是站在中立的角度对救助作业作出客观的评判。如果争议提交仲裁,SCR作出的报告将作为唯一的证据参考。可以看出,SCR解决了船东担心救助人因"特别补偿"而故意拖延救助的问题。也因为SCR的客观中立,并不会过分苛刻救助人实施的救助作业。
三、SCOPIC 2007的修改
SCOPIC2007的第11条引入了1989年公约中第18条的规定,即救助人不当行为的后果。条款的大意:如因救助人的过失或疏忽或因救助人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而使救助作业成为必需或更加困难,可以剥夺救助人按SCOPIC条款所获得的酬金。这是针对救助人的过错而剥夺其获得酬金的权利,也就是着重考察救助人的主观是否为善意的,或是有无其他过错。该条款体现了公平原则,减少了船东支付因救助人引起海难救助作业的SCOPIC酬金,降低了船东无辜支付酬金的风险,侧重于保护船东的利益。本条款并没有说明如何证明救助人的主观恶意,从"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出发,船东如要保护自己的权益,则要举证说明救助人有过失或主观为恶意,但实践中要达到举证充分是有难度的。
四、总结
SCOPIC条款是涉及到海难救助各方利益代表共同指定出来的,它不仅体现了"契约自由",在具体的计算方法或利益分配上,都兼顾到各方的利益,是一个相对公平的条款。虽说SCOPIC在中国没有实行的条件,比如在我国海难救助是一个垄断行业,会影响到"契约自由";或是中国没有SCR。但是基于双方订约自由,还是可以选择LOF,选择SCOPIC条款作为海难救助合同,即使不选也可以参照其中的条款订立出"双赢"的合同。
注释:
①引自傅廷中著,海商法论[M],法律出版社2007年5月第1版,第333页.
②参照傅廷中著,海商法论[M],法律出版社2007年5月第1版,第356页.
参考文献:
[1] 王大荣,韩文浩,邓丽娟译,船东互保协会特别补偿条款(SCOPIC)--劳合社救助合同标准格式(LOF)修正案,中国海商法年刊2000年第11卷.
[2] 孫芳龙,LOF救助合同并入SCOPIC条款在中国的实践及问题探讨[J],中国海商法年刊2009年9月第20卷第3期.
[3] 祝海宇,海难救助法律中特别补偿制度的评析[J],中国水运2008年01月第08卷第0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