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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经进入了环境污染导致人体健康受损事件的高发期,但现有环境健康立法却远远无法实现保障和实现公民健康权的目标与任务。究其原因,主要包括政府与公众重视不够,理论与司法支持不足,以及管理体制不顺等方面。因此,必须尽快完善我国环境健康立法,构建一个能够实现"风险预防——过程控制——损害救济"的环境健康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