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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宽松的融投资政策的特点及启示
高技术产业的融投资主要通过银行、证券市场、民间资本等形式解决。目前主要有两种模式:即美英模式和日德模式。美英模式以证券融投资为主,可称为直接融资模式,其证券融资可占企业外部融投资的55%以上。日德模式则以银行融投资为主,可称为间接融投资模式,其银行融投资占企业外部融投资的80%以上。美英直接融投资模式以市场为主,政府实行宏观引导,微观放任,其金融风险通过市场机制消化。日德间接融投资以政府扶持为主,见效快,但渠道单一,风险较大。目前,日德加大金融体制改革,改善和扩大直接融投资,使其所占比重呈上升趋势。
(一)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融投资政策的特点
1.各国均制定了高技术产业重点资助计划
世界各国政府对高技术产业的支持均是有重点的。如美国政府为发挥在高技术领域的导向作用,保持技术优势,提出了“星球大战计划”、“信息高速公路计划”,投以巨额资金进行技术开发。欧盟提出的“尤里卡计划”、“科技发展和研究框架计划”和“欧洲科技合作计划”等科技发展计划,形成了高技术产业投融资的方向和载体。日本政府于1992年推出新的“科技政策大纲”,其发展重点均是高技术产业,并制定出几十个大型科研计划,如第五代计算机发展计划、开发新工业材料计划、阳光计划、月光计划等,每一个计划的实施都有大量资金投入相配合。
2.通过政府担保银行贷款、税收优惠等政策引导民间资本的流向
如美国国会1993年通过的鼓励银行向高技术企业贷款法案。该法案规定:银行向高技术企业贷款可占项目总投资的90%,如果风险企业破产,政府负责赔偿90%,并拍卖高技术企业的资产。1995年,美国成立了中小企业管理局,为高科技中小企业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贷款在15.5万美元以下的提供90%的担保,贷款在15.5—20万美元的提供85%的担保。1981年通过《经济复兴税法》,对高技术开发研究投资税从49%降至25%;1986年,国会又通过对该法的修正案,将投资税减至20%。此外,美国对长期投资的资本利息所得税实行差额税制,允许高科技公司资本所得税与资本损失相冲抵,若基本年度损失部分大于利得部分,可以冲抵前3年后7年的资本利得部分。英国的企业投资项目中,对高科技企业的投资额达到10万英镑的投资者,将给予20%的减税。
3.完善与融资制度相配套的政策制定
(1)制定融资优惠政策。如美国政府修改养老基金管理条例,允许养老基金和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参与风险投资,向企业提供直接贷款,或协调贷款。(2)健全证券市场。如英国于1980年底建立了VSM证券市场,有350个以上的高技术风险企业在VSM市场发行了30亿英镑的股票。日本政府也于1983年分别在大阪、东京和名古屋建立了第二板股市。(3)完善法律支持体系,对一些过时的法规加以改善升级。如美国《国内税法》第1244条,允许对小型企业投入达2.5万美元的投资者从其一般收入中冲销由此项投资带来的任何资本损失,从而降低了税收负担。1978年美国劳动部对《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中关于养老基金投资的“谨慎人”条款做了新的解释,为养老基金购买小企业、新企业和创业基金发行的证券大开绿灯。
(二)对我国制定高技术产业发展金融政策的启示
1.发挥政府在高技术产业融资中的导向作用
根据我国的实践,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政府可以在税收、担保、利率、法律保障以及政府补贴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充分发挥政府的导向作用,放宽高技术产业资本的来源,制定鼓励融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强化相关法制法规建设、建立发达的资本市场体系等等。政府有必要拿出一部分专项资金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对创业早期的项目实施重点跟踪和融资,促进中小高技术企业发展。
2.拓宽高技术产业融资渠道
以建立“多方投入、高技术产业共担、利益共享”是高技术产业融资运行机制为目标,建立高技术产业投融资体制。发挥政府、企业、金融机构、私人部门等不同融资主体的作用,拓宽融资渠道,使融资市场化,形成卓有成效的高技术产业融资的运行机制,增强投资者信心,扩大高技术产业融资的资金来源。
3.建立完善的高技术产业融资运作机制,提高高技术产业融资的安全系数
①强化高技术产业融资的项目评估与选择机制,完善高技术产业融资的导入机制。建立一套严格的项目评估、选择程序;建立专业市场媒介机构,将高技术产业融资导入经过培育的有前途的、有潜质的高科技企业;对清算破产进行深入研究,确保融资者的利益,并力求一项融资的失败不会影响其它融资项目的运作。②我国高技术产业融资机构的主导形式,宜以公司制高技术产业融资机构为主。随着相关法律条件的具备,可逐步发展有限合伙制基金形式。③大力发展高技术产业企业产权交易市场。④积极利用海外创业板市场。⑤尽早建立和完善国内创业板市场,完善高技术产业融资退出机制。
4.建立高技术产业融资业的法律支持系统
①建立规范高技术产业融资运营机制的法律制度。应尽快制定《高技术产业融资法》、《高技术产业融资公司法》、《有限合伙基金管理办法》等,严格规定高技术产业融资机构的性质、经营目标、融资方式、融资方向等。②制定有关管理层持股的法律安排。对高技术产业企业适度放宽无形资产比例,允许管理层和职工持有一定量的经营股,以作为一种优惠和激励。充分调动高技术产业企业经营管理层和全体职员的积极性。
二、保护国内高技术市场,鼓励高技术产品出口的贸易政策特点及启示
发达国家利用其在制定全球贸易规则中的主导地位,积极推动高技术产品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促进发展中国家市场的开放,同时又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设立技术标准等,构筑高技术转移的非关税壁垒。自由化和保护主义并存已成为各国高技术产品贸易政策的重要特点。
鼓励本国高技术产品出口的政策措施,包括实施出口产品即时退税、缩短出口退税时间、利用出口卖方信贷、出口买方信贷、对外优惠贷款、出口信贷保险和对外担保等减轻高技术出口企业流动资金压力,鼓励利用外资和引进先进技术,对进口硬件设备和软件技术免征关税和增值税。高技术产品进口保护政策中,由于WTO的关税减让的基本义务,各国在关税保护方面已无多少文章可做,因此,纷纷转向非关税壁垒,以保护高技术产品的进口。主要通过制定“技术标准”,借“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环保”、“国家安全”等为名,设置贸易壁垒。甚至通过“反倾销”、“反补贴”等措施阻止外国高技术产品的进入。
(一)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贸易政策的特点
1.在微观层面鼓励跨国公司扩张
发达国家通过跨国公司的扩张,将高技术产品的销售扩展到全球市场。①利用东道国作为出口平台。如果东道国有充裕的劳工资源,较低廉的劳动成本,政府实行较有吸引力的出口优惠政策,跨国公司就在东道国加工生产,以服务于东道国之外的第三国出口市场。②以FDI形式进入东道国国内市场。在东道国有较佳的经济增长前景,并对外资实行市场开放、市场准入政策的情况下,跨国公司一方面通过积极利用外部战略性资源,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较为廉价的研究力量和劳动力,获取技术竞争优势;另一方面又通过生产本地化绕开部分贸易壁垒,扩大高技术产品的销售。
2.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
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的创造、占有、许可和转让等方面的优势是其在高技术产品贸易中的核心资源,也是发达国家在高技术产品贸易中经济利益的主要来源。发达国家为此把维护涉外知识产权利益作为强化国际竞争力、保护对外贸易利益的战略重点,仅20世纪 80 年代美国就通过了14 项有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 并在1988 年设立了特别301 条款, 针对外国企业做出了对美国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极为严格的规定。
3.设立技术标准,构筑高技术产品的非关税壁垒
发达国家在积极促进高技术产品出口、保护其在高技术产品贸易领域的高额利润的同时,对高技术产品的进口采取贸易保护主义措施。技术标准是技术壁垒中的重要形式。发展中国家受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的限制,在设立技术标准时,没有能力为自己设定高水平的技术标准,这就造成发达国家实施的技术标准往往是单方面针对发展中国家的,毫无例外地构成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壁垒。发达国家在运用技术壁垒措施的时候,首先是制定法规或标准,然后是对进口产品进行检查,符合规定的才能进口。
(二)对我国制定高技术产业发展贸易政策的启示
1.加快参与国际贸易规则制定,为中国高新技术产品贸易创造更加有利的国际环境
直接参与国际多边贸易规则的制定,建立国际贸易规则与中国经济发展之间的有效联系,综合利用国内外各种资源,提供参与多边谈判的技术支持和资源保障;重视人才的培养,在多边贸易体制中体现中国的利益、发挥与中国地位和实力相符的作用和影响。
2.加强与跨国公司全面合作,推动企业融入国际经贸体系
鼓励国内企业与跨国公司全面合作,充分利用跨国公司的技术、资源、人才、销售网络等优势,享受跨国公司国际分工与合作的成果,利用后发优势,尽快缩短与跨国公司的差距。①将外资引进与新兴产业的培育紧密结合,壮大支柱产业,通过一大批高新技术项目的引进,加速科技进步,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提升产业结构的层次。②将外资引进与科技创新相结合,在项目引进、技术引进、产学研联合以及功能配套上明确发展方向,加大对自主知识产权的扶持力度,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③将外资引进与高素质人才引进相结合。同时应积极推动国内高技术企业的发展,落实“走出去”战略,鼓励企业以积极的姿态融入国际经贸体系。
3.鼓励跨国公司设立研发中心,促进国际科技合作和高技术产品出口。
跨国公司在我国的投资由加工制造等领域逐渐向知识服务型领域延伸。应抓住跨国公司技术转移的机遇,积极创造条件吸引他们建立研发中心,以此不断提升技术平台,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技术支撑体系。同时,鼓励企业与跨国公司在技术开发上进行合作,共建研发中心,攻关开发关键技术,形成自己的技术专利和专有技术,缩短与国际先进技术的差距,以此扩大我国高技术产品的出口。
4.完善外贸法律和制度
抓紧完成对现行贸易法律、制度的清理、修订和重新设计工作,制定一套能有效地扶持和促进我国高技术产品贸易发展的外贸法律制度。确定一些关键领域的立法计划,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结合我国高技术产品贸易发展的现实问题,完善外贸代理法律制度,完善反倾销、反补贴的法律、规章建设,完善高技术产品的专利申报和保障制度等等。
5.积极开展国际贸易中技术壁垒专题研究
针对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状况,组织国际贸易中技术壁垒专项研究,提高我国高技术产品的技术标准制定水平。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国外对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技术壁垒的动态,认真研究高技术产品出口退税结构问题,提出解决当前高技术产品出口所面临困难和问题的对策。加强相关行业协会的指导作用,实现对出口高新技术产品的全程协同,确保产品质量,提升高新技术产品的竞争力。
(作者单位: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经济系,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
高技术产业的融投资主要通过银行、证券市场、民间资本等形式解决。目前主要有两种模式:即美英模式和日德模式。美英模式以证券融投资为主,可称为直接融资模式,其证券融资可占企业外部融投资的55%以上。日德模式则以银行融投资为主,可称为间接融投资模式,其银行融投资占企业外部融投资的80%以上。美英直接融投资模式以市场为主,政府实行宏观引导,微观放任,其金融风险通过市场机制消化。日德间接融投资以政府扶持为主,见效快,但渠道单一,风险较大。目前,日德加大金融体制改革,改善和扩大直接融投资,使其所占比重呈上升趋势。
(一)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融投资政策的特点
1.各国均制定了高技术产业重点资助计划
世界各国政府对高技术产业的支持均是有重点的。如美国政府为发挥在高技术领域的导向作用,保持技术优势,提出了“星球大战计划”、“信息高速公路计划”,投以巨额资金进行技术开发。欧盟提出的“尤里卡计划”、“科技发展和研究框架计划”和“欧洲科技合作计划”等科技发展计划,形成了高技术产业投融资的方向和载体。日本政府于1992年推出新的“科技政策大纲”,其发展重点均是高技术产业,并制定出几十个大型科研计划,如第五代计算机发展计划、开发新工业材料计划、阳光计划、月光计划等,每一个计划的实施都有大量资金投入相配合。
2.通过政府担保银行贷款、税收优惠等政策引导民间资本的流向
如美国国会1993年通过的鼓励银行向高技术企业贷款法案。该法案规定:银行向高技术企业贷款可占项目总投资的90%,如果风险企业破产,政府负责赔偿90%,并拍卖高技术企业的资产。1995年,美国成立了中小企业管理局,为高科技中小企业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贷款在15.5万美元以下的提供90%的担保,贷款在15.5—20万美元的提供85%的担保。1981年通过《经济复兴税法》,对高技术开发研究投资税从49%降至25%;1986年,国会又通过对该法的修正案,将投资税减至20%。此外,美国对长期投资的资本利息所得税实行差额税制,允许高科技公司资本所得税与资本损失相冲抵,若基本年度损失部分大于利得部分,可以冲抵前3年后7年的资本利得部分。英国的企业投资项目中,对高科技企业的投资额达到10万英镑的投资者,将给予20%的减税。
3.完善与融资制度相配套的政策制定
(1)制定融资优惠政策。如美国政府修改养老基金管理条例,允许养老基金和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参与风险投资,向企业提供直接贷款,或协调贷款。(2)健全证券市场。如英国于1980年底建立了VSM证券市场,有350个以上的高技术风险企业在VSM市场发行了30亿英镑的股票。日本政府也于1983年分别在大阪、东京和名古屋建立了第二板股市。(3)完善法律支持体系,对一些过时的法规加以改善升级。如美国《国内税法》第1244条,允许对小型企业投入达2.5万美元的投资者从其一般收入中冲销由此项投资带来的任何资本损失,从而降低了税收负担。1978年美国劳动部对《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中关于养老基金投资的“谨慎人”条款做了新的解释,为养老基金购买小企业、新企业和创业基金发行的证券大开绿灯。
(二)对我国制定高技术产业发展金融政策的启示
1.发挥政府在高技术产业融资中的导向作用
根据我国的实践,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政府可以在税收、担保、利率、法律保障以及政府补贴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充分发挥政府的导向作用,放宽高技术产业资本的来源,制定鼓励融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强化相关法制法规建设、建立发达的资本市场体系等等。政府有必要拿出一部分专项资金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对创业早期的项目实施重点跟踪和融资,促进中小高技术企业发展。
2.拓宽高技术产业融资渠道
以建立“多方投入、高技术产业共担、利益共享”是高技术产业融资运行机制为目标,建立高技术产业投融资体制。发挥政府、企业、金融机构、私人部门等不同融资主体的作用,拓宽融资渠道,使融资市场化,形成卓有成效的高技术产业融资的运行机制,增强投资者信心,扩大高技术产业融资的资金来源。
3.建立完善的高技术产业融资运作机制,提高高技术产业融资的安全系数
①强化高技术产业融资的项目评估与选择机制,完善高技术产业融资的导入机制。建立一套严格的项目评估、选择程序;建立专业市场媒介机构,将高技术产业融资导入经过培育的有前途的、有潜质的高科技企业;对清算破产进行深入研究,确保融资者的利益,并力求一项融资的失败不会影响其它融资项目的运作。②我国高技术产业融资机构的主导形式,宜以公司制高技术产业融资机构为主。随着相关法律条件的具备,可逐步发展有限合伙制基金形式。③大力发展高技术产业企业产权交易市场。④积极利用海外创业板市场。⑤尽早建立和完善国内创业板市场,完善高技术产业融资退出机制。
4.建立高技术产业融资业的法律支持系统
①建立规范高技术产业融资运营机制的法律制度。应尽快制定《高技术产业融资法》、《高技术产业融资公司法》、《有限合伙基金管理办法》等,严格规定高技术产业融资机构的性质、经营目标、融资方式、融资方向等。②制定有关管理层持股的法律安排。对高技术产业企业适度放宽无形资产比例,允许管理层和职工持有一定量的经营股,以作为一种优惠和激励。充分调动高技术产业企业经营管理层和全体职员的积极性。
二、保护国内高技术市场,鼓励高技术产品出口的贸易政策特点及启示
发达国家利用其在制定全球贸易规则中的主导地位,积极推动高技术产品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促进发展中国家市场的开放,同时又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设立技术标准等,构筑高技术转移的非关税壁垒。自由化和保护主义并存已成为各国高技术产品贸易政策的重要特点。
鼓励本国高技术产品出口的政策措施,包括实施出口产品即时退税、缩短出口退税时间、利用出口卖方信贷、出口买方信贷、对外优惠贷款、出口信贷保险和对外担保等减轻高技术出口企业流动资金压力,鼓励利用外资和引进先进技术,对进口硬件设备和软件技术免征关税和增值税。高技术产品进口保护政策中,由于WTO的关税减让的基本义务,各国在关税保护方面已无多少文章可做,因此,纷纷转向非关税壁垒,以保护高技术产品的进口。主要通过制定“技术标准”,借“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环保”、“国家安全”等为名,设置贸易壁垒。甚至通过“反倾销”、“反补贴”等措施阻止外国高技术产品的进入。
(一)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贸易政策的特点
1.在微观层面鼓励跨国公司扩张
发达国家通过跨国公司的扩张,将高技术产品的销售扩展到全球市场。①利用东道国作为出口平台。如果东道国有充裕的劳工资源,较低廉的劳动成本,政府实行较有吸引力的出口优惠政策,跨国公司就在东道国加工生产,以服务于东道国之外的第三国出口市场。②以FDI形式进入东道国国内市场。在东道国有较佳的经济增长前景,并对外资实行市场开放、市场准入政策的情况下,跨国公司一方面通过积极利用外部战略性资源,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较为廉价的研究力量和劳动力,获取技术竞争优势;另一方面又通过生产本地化绕开部分贸易壁垒,扩大高技术产品的销售。
2.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
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的创造、占有、许可和转让等方面的优势是其在高技术产品贸易中的核心资源,也是发达国家在高技术产品贸易中经济利益的主要来源。发达国家为此把维护涉外知识产权利益作为强化国际竞争力、保护对外贸易利益的战略重点,仅20世纪 80 年代美国就通过了14 项有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 并在1988 年设立了特别301 条款, 针对外国企业做出了对美国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极为严格的规定。
3.设立技术标准,构筑高技术产品的非关税壁垒
发达国家在积极促进高技术产品出口、保护其在高技术产品贸易领域的高额利润的同时,对高技术产品的进口采取贸易保护主义措施。技术标准是技术壁垒中的重要形式。发展中国家受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的限制,在设立技术标准时,没有能力为自己设定高水平的技术标准,这就造成发达国家实施的技术标准往往是单方面针对发展中国家的,毫无例外地构成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壁垒。发达国家在运用技术壁垒措施的时候,首先是制定法规或标准,然后是对进口产品进行检查,符合规定的才能进口。
(二)对我国制定高技术产业发展贸易政策的启示
1.加快参与国际贸易规则制定,为中国高新技术产品贸易创造更加有利的国际环境
直接参与国际多边贸易规则的制定,建立国际贸易规则与中国经济发展之间的有效联系,综合利用国内外各种资源,提供参与多边谈判的技术支持和资源保障;重视人才的培养,在多边贸易体制中体现中国的利益、发挥与中国地位和实力相符的作用和影响。
2.加强与跨国公司全面合作,推动企业融入国际经贸体系
鼓励国内企业与跨国公司全面合作,充分利用跨国公司的技术、资源、人才、销售网络等优势,享受跨国公司国际分工与合作的成果,利用后发优势,尽快缩短与跨国公司的差距。①将外资引进与新兴产业的培育紧密结合,壮大支柱产业,通过一大批高新技术项目的引进,加速科技进步,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提升产业结构的层次。②将外资引进与科技创新相结合,在项目引进、技术引进、产学研联合以及功能配套上明确发展方向,加大对自主知识产权的扶持力度,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③将外资引进与高素质人才引进相结合。同时应积极推动国内高技术企业的发展,落实“走出去”战略,鼓励企业以积极的姿态融入国际经贸体系。
3.鼓励跨国公司设立研发中心,促进国际科技合作和高技术产品出口。
跨国公司在我国的投资由加工制造等领域逐渐向知识服务型领域延伸。应抓住跨国公司技术转移的机遇,积极创造条件吸引他们建立研发中心,以此不断提升技术平台,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技术支撑体系。同时,鼓励企业与跨国公司在技术开发上进行合作,共建研发中心,攻关开发关键技术,形成自己的技术专利和专有技术,缩短与国际先进技术的差距,以此扩大我国高技术产品的出口。
4.完善外贸法律和制度
抓紧完成对现行贸易法律、制度的清理、修订和重新设计工作,制定一套能有效地扶持和促进我国高技术产品贸易发展的外贸法律制度。确定一些关键领域的立法计划,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结合我国高技术产品贸易发展的现实问题,完善外贸代理法律制度,完善反倾销、反补贴的法律、规章建设,完善高技术产品的专利申报和保障制度等等。
5.积极开展国际贸易中技术壁垒专题研究
针对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状况,组织国际贸易中技术壁垒专项研究,提高我国高技术产品的技术标准制定水平。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国外对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技术壁垒的动态,认真研究高技术产品出口退税结构问题,提出解决当前高技术产品出口所面临困难和问题的对策。加强相关行业协会的指导作用,实现对出口高新技术产品的全程协同,确保产品质量,提升高新技术产品的竞争力。
(作者单位: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经济系,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