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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集体资产的管理,维护集体资产所有者合法权益,促进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轻工业企业(包括事业单位,下同)集体资产,系指属于轻工业集体企业本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和轻工业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简称联社,下同)所有的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