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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商事纠纷与民事纠纷本应该是平行的私法纠纷,但是司法实践中商事审判不具有独立的审判程序,民事化的现象非常严重,导致商事审判不能充分实现商法精神的局面。本文通过论述商事审判的民事化的现象和商事审判专业化的必要性及对商事审判所产生的影响来寻找更高效合理的商事审判方式。
【关键词】商事审判;商事纠纷;民事化;专业化
一、商事审判民事化在我国商事领域的表现及缺陷
商事审判指的是人民法院依据商法及相关法律审理和裁判商事纠纷的行为。商事审判民事化是因为商事审判程序适用民事诉讼法,不单设商事审判法院或商事审判庭,遵循民法理念。现在我国没有独立统一的商事诉讼审理程序,除了某些领域的商事诉讼设有相对独立的诉讼程序外,大部分的商事纠纷都是根据《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1991年我国制定了《民事诉讼法》,具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的烙印。尽管在2007年进行了修订,但其结构性框架并未改变,因而可以将其认为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并且当时的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制度完全落后于活跃的市场经济商品交易活动,而且在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立法机关忽视了商事审判的特殊性,使得民事诉讼法在客观上成为现代商法实施的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商事纠纷当事人不愿在商事审判中适用现行的民事证据制度;第二,以追求实质正义为目的的再审制度,2008年的民事訴讼法修改增加了再审的事由与期限,更好地保障民事主体公平和正义的实现。但对商事审判而言,这种规定却弱化了商事审判的既判力,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商事审判的“高效”的价值追求,超出了商主体的预期,破坏了商事交易秩序的安全与稳定。;第三,民事诉讼制度完全无法合理地应对票据和证券纠纷,相反会引起商主体对纠纷审理结果的不满,从而对商事审判的公信力失去信心。主要原因是立法机关利用民法的思维去制定商事法律;第四,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把非诉程序限定在特定的几类案件中。
二、商事审判专业化对我国商事审判领域的必要性
所谓商事审判专业化,指的是人民法院根据独立的商事审判程序,遵循商法独特的理念进行审理和判决。商事审判专业化不仅需要独立的审判程序,也需要相应独立的制度作为保障。
独立的商事审判制度包括以下内容:首先,需要独立的救济手段。包括商事救濟原则、规则和规范;其次,要有独立的法律适用规则。诉讼活动本来就是一种用证据证明不可能再现的事实,因此,对不同的诉讼活动适用不同的程序规则更能增强判决结果的公信力,商事审判也应当遵循商事审判原则更能起到理想的效果;最后,应有独特宽松的审判程序。因为经济增长,促进交易是商事审判追求的最主要的目的,所以商事审判应该采取比较宽松、灵活的审理程序。
商事审判专业化是实现商法独立的重要保障,司法审判是当事人对已经发生的法律行为产生争议后,由司法机关对争议的事实根据证据做出判断和处理的行为,司法审判是现代各国处理争议采用的最主要的手段。因为社会纠纷具有复杂性,那么,相应的审判行为也应该具有选择方式的多样性。为了使不同类型的案件得到适合其内在要求的司法处理,现在各国都对审判依据和审判程序作出相应的划分,我国各级法院也针对诉讼类型细化为不同的审判庭。因此要想达到商法专业化、实现经济发展、社会财富累积的目的,独立的商事审判体系必不可少。
三、商事审判专业化的实现途径
第一,要重视商事审判的特点。民法中的平等和诚信原则对商事审判非常重要,但是也应该重视商法置身的独特性。商法调整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因为商事主体具有营利性的特点,所以纠纷解决应该注重时效性和可预见性。商事审判应该对商事主体具有规范和引导的作用,而不能对经济的发展起到阻碍的作用。
第二,制定商事审判专业化的立法体例。商事纠纷是商事主体之间在从事商事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因为市场经济的发展,现在的商人与非商人之间的界限已经模糊,这正是证明了商事活动的普遍性,所以更需要司法机关独立的商事审判活动对广泛的商事行为进行规范和调整。
第三,要注重商事程序设计。首先要建立专业化的法官队伍,并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作出合理的限制;其次,注重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动性的发挥;第三,重视商事惯例和指导性案例的地位和作用;第四,重视非诉讼程序对效率的作用;最后,因为商事交易的国际化,应该重视国际惯例在商事审判中的作用。
四、总结
商事审判专业化对处理商事纠纷具有重大的意义,也是将来商事审判的发展方向。这不仅是审判程序的简单改变,而且会带来审判理念、审判过程和结果的根本变革。只有实行商事审判专业化、充分把握商事审判的特殊性要求,才能使商事纠纷得到合理的解决,商事行为得到及时的保护。商事审判专业化不仅可以实现民事上的公平正义,同时又可以达到社会经济发展、财富累积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徐学鹿.商法总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
[2]李后龙.商法思维与商事审判[J].法学研究,2004(11)
[3]樊涛.我国商事诉讼制度的解析与重构[J].当代法学,2008(6)
【关键词】商事审判;商事纠纷;民事化;专业化
一、商事审判民事化在我国商事领域的表现及缺陷
商事审判指的是人民法院依据商法及相关法律审理和裁判商事纠纷的行为。商事审判民事化是因为商事审判程序适用民事诉讼法,不单设商事审判法院或商事审判庭,遵循民法理念。现在我国没有独立统一的商事诉讼审理程序,除了某些领域的商事诉讼设有相对独立的诉讼程序外,大部分的商事纠纷都是根据《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1991年我国制定了《民事诉讼法》,具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的烙印。尽管在2007年进行了修订,但其结构性框架并未改变,因而可以将其认为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并且当时的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制度完全落后于活跃的市场经济商品交易活动,而且在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立法机关忽视了商事审判的特殊性,使得民事诉讼法在客观上成为现代商法实施的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商事纠纷当事人不愿在商事审判中适用现行的民事证据制度;第二,以追求实质正义为目的的再审制度,2008年的民事訴讼法修改增加了再审的事由与期限,更好地保障民事主体公平和正义的实现。但对商事审判而言,这种规定却弱化了商事审判的既判力,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商事审判的“高效”的价值追求,超出了商主体的预期,破坏了商事交易秩序的安全与稳定。;第三,民事诉讼制度完全无法合理地应对票据和证券纠纷,相反会引起商主体对纠纷审理结果的不满,从而对商事审判的公信力失去信心。主要原因是立法机关利用民法的思维去制定商事法律;第四,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把非诉程序限定在特定的几类案件中。
二、商事审判专业化对我国商事审判领域的必要性
所谓商事审判专业化,指的是人民法院根据独立的商事审判程序,遵循商法独特的理念进行审理和判决。商事审判专业化不仅需要独立的审判程序,也需要相应独立的制度作为保障。
独立的商事审判制度包括以下内容:首先,需要独立的救济手段。包括商事救濟原则、规则和规范;其次,要有独立的法律适用规则。诉讼活动本来就是一种用证据证明不可能再现的事实,因此,对不同的诉讼活动适用不同的程序规则更能增强判决结果的公信力,商事审判也应当遵循商事审判原则更能起到理想的效果;最后,应有独特宽松的审判程序。因为经济增长,促进交易是商事审判追求的最主要的目的,所以商事审判应该采取比较宽松、灵活的审理程序。
商事审判专业化是实现商法独立的重要保障,司法审判是当事人对已经发生的法律行为产生争议后,由司法机关对争议的事实根据证据做出判断和处理的行为,司法审判是现代各国处理争议采用的最主要的手段。因为社会纠纷具有复杂性,那么,相应的审判行为也应该具有选择方式的多样性。为了使不同类型的案件得到适合其内在要求的司法处理,现在各国都对审判依据和审判程序作出相应的划分,我国各级法院也针对诉讼类型细化为不同的审判庭。因此要想达到商法专业化、实现经济发展、社会财富累积的目的,独立的商事审判体系必不可少。
三、商事审判专业化的实现途径
第一,要重视商事审判的特点。民法中的平等和诚信原则对商事审判非常重要,但是也应该重视商法置身的独特性。商法调整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因为商事主体具有营利性的特点,所以纠纷解决应该注重时效性和可预见性。商事审判应该对商事主体具有规范和引导的作用,而不能对经济的发展起到阻碍的作用。
第二,制定商事审判专业化的立法体例。商事纠纷是商事主体之间在从事商事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因为市场经济的发展,现在的商人与非商人之间的界限已经模糊,这正是证明了商事活动的普遍性,所以更需要司法机关独立的商事审判活动对广泛的商事行为进行规范和调整。
第三,要注重商事程序设计。首先要建立专业化的法官队伍,并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作出合理的限制;其次,注重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动性的发挥;第三,重视商事惯例和指导性案例的地位和作用;第四,重视非诉讼程序对效率的作用;最后,因为商事交易的国际化,应该重视国际惯例在商事审判中的作用。
四、总结
商事审判专业化对处理商事纠纷具有重大的意义,也是将来商事审判的发展方向。这不仅是审判程序的简单改变,而且会带来审判理念、审判过程和结果的根本变革。只有实行商事审判专业化、充分把握商事审判的特殊性要求,才能使商事纠纷得到合理的解决,商事行为得到及时的保护。商事审判专业化不仅可以实现民事上的公平正义,同时又可以达到社会经济发展、财富累积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徐学鹿.商法总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
[2]李后龙.商法思维与商事审判[J].法学研究,2004(11)
[3]樊涛.我国商事诉讼制度的解析与重构[J].当代法学,2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