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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司法体制改革任务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程的逐步推进和完成,检察机关人员分类管理模式已经基本形成,基层检察机关人员划分成三类:员额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目前,改革带来的问题也日渐突出,比如,检察人员的大量流失、内部机制不合理以及事多人少的现象以及问题,本文通过对改革困境进行分析,力求能提出针对性的建议,加强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可操作性。
关键词:基层检察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现行检察管理制度长期以来在检察院和检察权的运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制度也随着社会的步伐不断更新,因此,对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要求也越来越高。
一、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意义
(一)分类管理的目的
对检察人员进行分类,是为了突出检察官的司法独立性,明确检察官的司法责任,实现职责与权利的有机统一,实现检察管理的专业化。检察官员额制是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核心,是建设专业化、职业化高素质检察官队伍的重要基础制度,是实行司法责任制的前提。三类人员配置与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如何,直接关系到员额制改革的成效,直接关系到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深入推进。
(二)分类管理改革前情况
以M市Q院为例,改革前,Q院根据《检察官法》的规定,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检察人员依法任命了法律职务,共有检察人员33 人,被任命了助理检察员以上法律职务的检察官25人,占在职干警人数的76%;其他检察人员8人,占在职干警人数的24%。其中具有法律职务但在行政综合管理岗位工作不履行检察权的有2人,占检察官总数6%。
(三)分类管理改革后情况
在分类管理改革中,坚持以案定额与以岗定额相结合的原则,将员额检察官全部配置在业务岗位,并向一线办案部门倾斜。统筹调控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切实将精干力量充实到办案一线。职务犯罪侦防部门转隶之后,Q院再次全面开展分类定岗工作,目前共有员额检察官8人,检察辅助人员11人,司法行政人员5人,司法警察2人。人员占比情况如下图所示:
目前,已全部完成检察官职务套改,员额制改革全面推开,检察人员分类定岗工作配套跟进,三类人员各归其位、各司其职、各行其道的格局基本形成。
二、基层检察机关人员分类管理改革遇到的困难
(一)人员分类管理导致两类人员结构僵化,两类人员转化困难。
在分類管理改革后,三类检察人员采用的管理办法不同,除员额检察官外,其他两类人员在转换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政策配套不到位等问题,从而导致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不愿意进行岗位交流。目前情况来看,员额检察官已实行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检察官实行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的等级晋升,等级不与行政职级挂钩。
(二)基层检察机关行政人员分配比例不合理
目前,大部分基层检察机构都存在一个客观事实,就是就是司法行政部门普遍存在人少事多现象。司法行政工作作为协调各级机关部门和检察工作,连接上级机关和基层的重要部门,工作报告、信息宣传、办文办会、档案保密、扶贫攻坚、党建等等工作都是由行政人员来具体负责,然而受人员分类比例的限制,只能有15%的人从事行政工作,Q院有政法专项编制28个,司法体制改革后核定司法行政人员4名,但由于职业晋升、职业保障、薪酬标准等原因,司法行政岗位人才吸引力不足,年轻有为的人才向业务部门偏移,导致本院只有4名司法行政人员,却要负责全院除业务工作之外的所有对内对外的行政事务,人少事多的矛盾更加突出。
(三)分类管理改革后,检察官职业安全保障还存在不足之处
(四)考核制度还不完善
目前的考核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吃大锅饭的问题还存在,不同岗位的员额检察官,办理案件数量、质量之间没有横向比较的参照物,还不能精确量化,案件性质、复杂程度、社会敏感度等等。
三、如何加强基层检察机关人员分类管理的建议
(一)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把握思想和行动的“总开关”。检察机关要坚持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通过多种渠道,引导干警把个人的价值追求和检察事业发展统一起来,增强干警推动改革的主动性。
(二)合理配置人才资源,充分发挥主人翁精神。
在检察队伍中,每个干警的知识、阅历、年龄、性格千差万别,要根据每个干警的特点,为其安排最能发挥其特长的岗位,力求做到扬长避短,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三)树立以人为本管理理念,用心留住检察人才。
增强人文关怀,营造融洽和谐的工作氛围,为干警营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一是工作上尊重干警。通过广泛听取干警的意见,认真采纳合理化建议,增强干警的责任心。二是生活上体恤干警。
参考文献
[1]石少侠.检察学新论[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3.107
[2]刘毅.基层检察院检委会的运行机制[J].江西检察,2015.(3)
关键词:基层检察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现行检察管理制度长期以来在检察院和检察权的运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制度也随着社会的步伐不断更新,因此,对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要求也越来越高。
一、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意义
(一)分类管理的目的
对检察人员进行分类,是为了突出检察官的司法独立性,明确检察官的司法责任,实现职责与权利的有机统一,实现检察管理的专业化。检察官员额制是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核心,是建设专业化、职业化高素质检察官队伍的重要基础制度,是实行司法责任制的前提。三类人员配置与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如何,直接关系到员额制改革的成效,直接关系到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深入推进。
(二)分类管理改革前情况
以M市Q院为例,改革前,Q院根据《检察官法》的规定,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检察人员依法任命了法律职务,共有检察人员33 人,被任命了助理检察员以上法律职务的检察官25人,占在职干警人数的76%;其他检察人员8人,占在职干警人数的24%。其中具有法律职务但在行政综合管理岗位工作不履行检察权的有2人,占检察官总数6%。
(三)分类管理改革后情况
在分类管理改革中,坚持以案定额与以岗定额相结合的原则,将员额检察官全部配置在业务岗位,并向一线办案部门倾斜。统筹调控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切实将精干力量充实到办案一线。职务犯罪侦防部门转隶之后,Q院再次全面开展分类定岗工作,目前共有员额检察官8人,检察辅助人员11人,司法行政人员5人,司法警察2人。人员占比情况如下图所示:
目前,已全部完成检察官职务套改,员额制改革全面推开,检察人员分类定岗工作配套跟进,三类人员各归其位、各司其职、各行其道的格局基本形成。
二、基层检察机关人员分类管理改革遇到的困难
(一)人员分类管理导致两类人员结构僵化,两类人员转化困难。
在分類管理改革后,三类检察人员采用的管理办法不同,除员额检察官外,其他两类人员在转换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政策配套不到位等问题,从而导致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不愿意进行岗位交流。目前情况来看,员额检察官已实行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检察官实行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的等级晋升,等级不与行政职级挂钩。
(二)基层检察机关行政人员分配比例不合理
目前,大部分基层检察机构都存在一个客观事实,就是就是司法行政部门普遍存在人少事多现象。司法行政工作作为协调各级机关部门和检察工作,连接上级机关和基层的重要部门,工作报告、信息宣传、办文办会、档案保密、扶贫攻坚、党建等等工作都是由行政人员来具体负责,然而受人员分类比例的限制,只能有15%的人从事行政工作,Q院有政法专项编制28个,司法体制改革后核定司法行政人员4名,但由于职业晋升、职业保障、薪酬标准等原因,司法行政岗位人才吸引力不足,年轻有为的人才向业务部门偏移,导致本院只有4名司法行政人员,却要负责全院除业务工作之外的所有对内对外的行政事务,人少事多的矛盾更加突出。
(三)分类管理改革后,检察官职业安全保障还存在不足之处
(四)考核制度还不完善
目前的考核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吃大锅饭的问题还存在,不同岗位的员额检察官,办理案件数量、质量之间没有横向比较的参照物,还不能精确量化,案件性质、复杂程度、社会敏感度等等。
三、如何加强基层检察机关人员分类管理的建议
(一)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把握思想和行动的“总开关”。检察机关要坚持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通过多种渠道,引导干警把个人的价值追求和检察事业发展统一起来,增强干警推动改革的主动性。
(二)合理配置人才资源,充分发挥主人翁精神。
在检察队伍中,每个干警的知识、阅历、年龄、性格千差万别,要根据每个干警的特点,为其安排最能发挥其特长的岗位,力求做到扬长避短,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三)树立以人为本管理理念,用心留住检察人才。
增强人文关怀,营造融洽和谐的工作氛围,为干警营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一是工作上尊重干警。通过广泛听取干警的意见,认真采纳合理化建议,增强干警的责任心。二是生活上体恤干警。
参考文献
[1]石少侠.检察学新论[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3.107
[2]刘毅.基层检察院检委会的运行机制[J].江西检察,20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