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征收范围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货物或者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的货物。——销售货物。所谓销售货物是指转让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的所有权,而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税法同时还规定,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部分非有偿转让货物的行为也要视同销售货物征税,包括: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或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