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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利率风险组合套期的公允价值套期会计是套期会计中的一个难题,文章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该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包括利率风险组合套期应用公允价值套期会计存在的四个难点、现行准则解决难点的三个办法、以及具体操作过程。
关键词:利率风险组合套期;公允价值套期会计;应用难点;解决办法
“利率风险组合套期”(Portfolio Hedge 0f Interest RateRisk)也称“宏套期”(Macro Hedge)。是一种风险管理实务,其常见做法是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因利率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进行套期(即对利率风险头寸进行套期管理);“公允价值套期会计”则是一种会计处理方法,它必须遵循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利率风险组合套期能否以及如何应用公允价值套期会计方法是一个特定的金融工具会计问题,它是套期会计中的一个难点。IASB于2004年3月专门就此修改了第39号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IAS39),本文将就其中涉及的一系列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
一、利率风险组合套期应用公允价值套期会计存在的四个难点
根据套期会计要求,要应用套期会计方法。套期必须“预期”高度有效(参见IAS39第88段),在这里,“预期”高度有效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证明,如对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条款进行比较、利用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过去的有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等。另外,根据公允价值套期会计处理规定,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要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金额(参见IAS39第89段),且该调整额通常还要在套期期限内摊销掉(参见IAS39第92段)。以上两个方面使得利率风险组合套期在应用公允价值套期会计时存在很大困难。具体分析如下:
1 组合中资产提前偿付权的存在导致难以证明套期的“预期”有效性。在利率风险组合套期中,组合内往往存在着许多可提前偿付的资产,但建立的套期工具一般不能提前偿付。这就导致套期工具与被套期组合的风险敞口是不一致的,从而难以证明套期“预期”高度有效。换句话说,被套期组合中可提前偿付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包括两部分,即提前偿付权的公允价值变动和没有提前偿付权时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它们都受到利率变动的影响。但提前偿付权的公允价值变动是难以计量的,因此可提前偿付资产进而被套期组合的风险敞口是不确定的。
2 将净头寸指定为被套期项目不符合“预期”高度有效的要求。实务中的利率风险组合套期往往是对净头寸进行套期,但在会计上将净头寸指定为被套期项目不符合“预期”高度有效的要求,因为为了计算净头寸公允价值需要先计算组合内所有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从而利率变动引起净头寸公允价值的变动过程可能比引起套期工具公允价值的变动过程要复杂的多。
3 将活期存款作为被套期项目时套期不可能“预期”有效。在利率风险组合套期实务中,被套期组合内可能存在活期存款(或具有活期特征的负债,下同),因为它们也可以看成是固定利率负债。然而。现行准则规定(参见IAS39第49段)。活期存款的公允价值不应低予要求偿付时的应付金额从可要求偿付的第一天起的折现值,即活期存款的公允价值通常保持存入金额不变,这样,活期存款的公允价值就不会随着利率的变动而变动,如果将其作为公允价值套期的被套期项目,那么该套期不可能是“预期”有效的。
4 调整组合中各单个项目账面金额及摊销该调整额的工作量太大。在利率风险组合套期实务中,被套期组合内包含的项目数往往是很多的,这样。根据公允价值套期会计处理规定,当利率变化引起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化时。将需要对组合内许许多多的项目进行账面金额的调整,不仅如此,这些调整额还需要在以后期间分别进行摊销,显然,如果这样处理,那么其工作量是无法承受的。
二、现行准则解决难点的三个办法
现行准则对上述难点的解决办法包括:(1)以预计金额而不是合同金额作为确定被套期项目的基础;(2)指定资产或负债的某一金额而不是净头寸为被套期项目:(3)设置两个单独的项目来核算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调整及其摊销,下面作进一步分析。
1 以预计金额而不是合同金额作为确定被套期项目的基础。以预计金额作为确定被套期项目的基础解决了上述第一个难点,因为预计金额除了考虑合同金额外,也考虑了资产提前偿付权的影响。从而可以认为据此建立的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的风险敞口是“预期”一致的。
以预计金额为基础的一个主要问题是预计金额可能被修订或与实际不符,对此可从两个方面来理解:第一。预计金额是否被修订或与实际不符并不影响套期的“预期”有效性。“预期”有效性主要看的是预期时的证据而不管预期后的情况变化;第二,如果预计金额被修订或与实际不符则影响的是套期的“实际”有效性(或称“追溯”有效性),此时,需根据现行要求对套期的“实际”无效部分进行单独处理。甚至。如果实际套期结果比率超出80%~125%的范围则不运用套期会计方法。
2 指定资产或负债的某一金额而不是净头寸为被套期项目。将资产或负债的某一金额指定为被套期项目解决了上述第二个和第三个难点。并且仍能反映套期活动的经济结果。首先,资产或负债的某一金额的公允价值变动与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是否相互抵消是比较容易评价的;其次,如果指定的被套期项目是资产的某一金额,那么它与活期存款完全没有关系。如果指定的被套期项目是负债的某一金额,那么,可以认为指定的该金额为活期存款之外的其他负债的一部分,从而避免了将活期存款作为被套期项目;最后,如果指定的金额等于净头寸,那么从对损益的影响来看,指定某一金额为被套期项目与指定净头寸为被套期项目能一样地反映套期活动的经济结果。
将资产或负债的某一金额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一个主要问题是要明确该指定金额是资产或负债的哪一部分。因为指定不同部分时,预计金额变化导致的对实际套期结果的看法是不一样的。对此。主要有“分层法”和“百分比法”两种意见。所谓“分层法”是指假定被套期项目为组合中资产或负债的顶层部分(顶层法)或底层部分(底层法)。而预计金额的变化总是发生在顶层。这样。当预计金额减少时,则顶层法下首先减少被套期部分从而必然改变套期的“实际”有效性,底层法下首先减少未被套期部分从而一般不会改变套期的“实际”有效性(除非金额减少额超过了未被套期部分);当预计金额增加时,则无论是顶层法还是底层法。被套期部分都没有改变。从而套期“实际”有效性都不会改变。所谓“百分比法”是指假定被套期项目为组合中资产或负债的一个百分比,这样,无论预计金额是增加还是减少。都会产生套期无效性,因为在两种情况下被套期部分都改变了。现行准则采纳的是百分比法,其理由有:(1)实务中一般并 没有将被套期项目指定为特定的“层”,资产或负债中被套期部分与未被套期部分受金额变化的影响应当是成比例的;(2)无论是套期过度(预计金额减少时)还是套期不足(预计金额增加时)都应认为产生了套期无效性。
3,设置两个单独项目来核算被套期项目的账面调整及其摊销。设置两个单独项目来核算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调整及其摊销解决了上述第四个难点。之所以设置两个而不是一个单独项目主要是为了区分不同情况,因为被套期项目可能是资产的一部分。也可能是负债的一部分,其公允价值的变化可能增加,也可能减少。根据现行准则规定(参见IAS39第89A段),如果被套期项目是资产的一部分。则单独设置一个资产项目。这样当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增加时借记该项目。减少时贷记该项目;如果被套期项目是负债的一部分。则单独设置一个负债项目,这样当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增加时贷记该项目。减少时借记该项目。
单独项目的核算包括调整及摊销两个方面。其中。调整核算相对容易,只需根据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化对单独项目作增加或减少核算即可:摊销核算则相对复杂。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包括:(1)对每次调整额在套期期限结束前进行摊销;(2)在重新指定套期关系时将不再属于被套期项目的部分分离出来并在套期期限结束前进行摊销;(3)在被套期项目因提前偿付或出售等原因终止确认时将相应部分转出并立即计人损益。上述前两种情况的处理相对简单,第三种情况的处理相对复杂,本文将在第三部分说明其具体处理过程。
三、具体操作过程总结
以上对利率风险组合套期应用公允价值套期会计涉及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分析。为了便于理解,下面对整个操作过程再作一个总结:
1 根据套期实际情况。明确被套期的组合、该组合在各期的预计金额以及各期的套期关系。其中,组合通常既包括资产也包括负债且都属于固定利率:对各期金额的预计既考虑了合同金额。也考虑了提前偿付的可能性;套期关系每期都有一个。从而每期都要按下面的步骤处理,为叙述方便,这里假设要处理的是第三期。
2 将资产的某一金额或负债的某一金额(通常等于净头寸)指定为被套期项目。这里假设第三期到期的预计资产和负债分别为10 000和8 000,并指定资产中的2 000(即资产的20%)为被套期项目。
3 在第一期末,评价套期的实际有效性并进行会计处理。假设此时第三期的预计资产减少为9 600,则。首先。按“百分比法”计算实际被套期资产为1920(9600×20%);其次。计算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与实际被套期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并对两者进行比较以确定套期是否有“实际”无效部分需进行单独处理。甚至是否由于实际套期结果比率超出80%-125%的范围而不采用套期会计方法:再次,如果按套期会计方法处理。则将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单独设置的资产项目并损益项目,其中计人单独资产项目的金额要在第三期结束前摊销完毕。
4 在第一期末,可能需要根据预计金额的变化、提前偿付或出售情况、本期新发生的资产或负债等因素,重新建立第三期的套期关系。此时,第一。新套期工具可能是原套期工具的一定比例(原套期工具的多余部分可以用来对其它项目进行套期),或者新套期工具可能是原套期工具与新签订的金融工具的组合(其中新金融工具可能用于对冲原套期工具的多余部分。也可能用于补充原套期工具的不足部分);第二,由于被套期金额发生了变化。上述单独的资产项目金额中不再属于被套期项目_的部分要按比例分离出来,并在第三期结束前按直线法摊销完毕,比如假设新的套期中,被套期资产只有800。则单独项目金额中的58.33%(1920-800/1920×100%)应分离出来并进行摊销处理。
5 第二期末和第三期末的处理与第一期末的处理是类似的,只是第三期末不再是修订的预计金额而是实际金额。且单独资产项目的金额必须在第三期末全部摊销完毕。
6 如果组合中部分项目被提前偿付或出售并导致被套期项目被终止确认,则相应的单独项目金额要转出来并立即计人损益,其处理步骤是:首先,确定偿付或出售的项目中有多少是属于第三期的:其次。运用“百分比法”计算第三期偿付或出售项目中有多少属于被套期项目;最后,按比例计算单独项目金额中有多少需要转出来,并进行会计处理。
关键词:利率风险组合套期;公允价值套期会计;应用难点;解决办法
“利率风险组合套期”(Portfolio Hedge 0f Interest RateRisk)也称“宏套期”(Macro Hedge)。是一种风险管理实务,其常见做法是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因利率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进行套期(即对利率风险头寸进行套期管理);“公允价值套期会计”则是一种会计处理方法,它必须遵循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利率风险组合套期能否以及如何应用公允价值套期会计方法是一个特定的金融工具会计问题,它是套期会计中的一个难点。IASB于2004年3月专门就此修改了第39号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IAS39),本文将就其中涉及的一系列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
一、利率风险组合套期应用公允价值套期会计存在的四个难点
根据套期会计要求,要应用套期会计方法。套期必须“预期”高度有效(参见IAS39第88段),在这里,“预期”高度有效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证明,如对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条款进行比较、利用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过去的有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等。另外,根据公允价值套期会计处理规定,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要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金额(参见IAS39第89段),且该调整额通常还要在套期期限内摊销掉(参见IAS39第92段)。以上两个方面使得利率风险组合套期在应用公允价值套期会计时存在很大困难。具体分析如下:
1 组合中资产提前偿付权的存在导致难以证明套期的“预期”有效性。在利率风险组合套期中,组合内往往存在着许多可提前偿付的资产,但建立的套期工具一般不能提前偿付。这就导致套期工具与被套期组合的风险敞口是不一致的,从而难以证明套期“预期”高度有效。换句话说,被套期组合中可提前偿付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包括两部分,即提前偿付权的公允价值变动和没有提前偿付权时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它们都受到利率变动的影响。但提前偿付权的公允价值变动是难以计量的,因此可提前偿付资产进而被套期组合的风险敞口是不确定的。
2 将净头寸指定为被套期项目不符合“预期”高度有效的要求。实务中的利率风险组合套期往往是对净头寸进行套期,但在会计上将净头寸指定为被套期项目不符合“预期”高度有效的要求,因为为了计算净头寸公允价值需要先计算组合内所有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从而利率变动引起净头寸公允价值的变动过程可能比引起套期工具公允价值的变动过程要复杂的多。
3 将活期存款作为被套期项目时套期不可能“预期”有效。在利率风险组合套期实务中,被套期组合内可能存在活期存款(或具有活期特征的负债,下同),因为它们也可以看成是固定利率负债。然而。现行准则规定(参见IAS39第49段)。活期存款的公允价值不应低予要求偿付时的应付金额从可要求偿付的第一天起的折现值,即活期存款的公允价值通常保持存入金额不变,这样,活期存款的公允价值就不会随着利率的变动而变动,如果将其作为公允价值套期的被套期项目,那么该套期不可能是“预期”有效的。
4 调整组合中各单个项目账面金额及摊销该调整额的工作量太大。在利率风险组合套期实务中,被套期组合内包含的项目数往往是很多的,这样。根据公允价值套期会计处理规定,当利率变化引起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化时。将需要对组合内许许多多的项目进行账面金额的调整,不仅如此,这些调整额还需要在以后期间分别进行摊销,显然,如果这样处理,那么其工作量是无法承受的。
二、现行准则解决难点的三个办法
现行准则对上述难点的解决办法包括:(1)以预计金额而不是合同金额作为确定被套期项目的基础;(2)指定资产或负债的某一金额而不是净头寸为被套期项目:(3)设置两个单独的项目来核算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调整及其摊销,下面作进一步分析。
1 以预计金额而不是合同金额作为确定被套期项目的基础。以预计金额作为确定被套期项目的基础解决了上述第一个难点,因为预计金额除了考虑合同金额外,也考虑了资产提前偿付权的影响。从而可以认为据此建立的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的风险敞口是“预期”一致的。
以预计金额为基础的一个主要问题是预计金额可能被修订或与实际不符,对此可从两个方面来理解:第一。预计金额是否被修订或与实际不符并不影响套期的“预期”有效性。“预期”有效性主要看的是预期时的证据而不管预期后的情况变化;第二,如果预计金额被修订或与实际不符则影响的是套期的“实际”有效性(或称“追溯”有效性),此时,需根据现行要求对套期的“实际”无效部分进行单独处理。甚至。如果实际套期结果比率超出80%~125%的范围则不运用套期会计方法。
2 指定资产或负债的某一金额而不是净头寸为被套期项目。将资产或负债的某一金额指定为被套期项目解决了上述第二个和第三个难点。并且仍能反映套期活动的经济结果。首先,资产或负债的某一金额的公允价值变动与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是否相互抵消是比较容易评价的;其次,如果指定的被套期项目是资产的某一金额,那么它与活期存款完全没有关系。如果指定的被套期项目是负债的某一金额,那么,可以认为指定的该金额为活期存款之外的其他负债的一部分,从而避免了将活期存款作为被套期项目;最后,如果指定的金额等于净头寸,那么从对损益的影响来看,指定某一金额为被套期项目与指定净头寸为被套期项目能一样地反映套期活动的经济结果。
将资产或负债的某一金额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一个主要问题是要明确该指定金额是资产或负债的哪一部分。因为指定不同部分时,预计金额变化导致的对实际套期结果的看法是不一样的。对此。主要有“分层法”和“百分比法”两种意见。所谓“分层法”是指假定被套期项目为组合中资产或负债的顶层部分(顶层法)或底层部分(底层法)。而预计金额的变化总是发生在顶层。这样。当预计金额减少时,则顶层法下首先减少被套期部分从而必然改变套期的“实际”有效性,底层法下首先减少未被套期部分从而一般不会改变套期的“实际”有效性(除非金额减少额超过了未被套期部分);当预计金额增加时,则无论是顶层法还是底层法。被套期部分都没有改变。从而套期“实际”有效性都不会改变。所谓“百分比法”是指假定被套期项目为组合中资产或负债的一个百分比,这样,无论预计金额是增加还是减少。都会产生套期无效性,因为在两种情况下被套期部分都改变了。现行准则采纳的是百分比法,其理由有:(1)实务中一般并 没有将被套期项目指定为特定的“层”,资产或负债中被套期部分与未被套期部分受金额变化的影响应当是成比例的;(2)无论是套期过度(预计金额减少时)还是套期不足(预计金额增加时)都应认为产生了套期无效性。
3,设置两个单独项目来核算被套期项目的账面调整及其摊销。设置两个单独项目来核算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调整及其摊销解决了上述第四个难点。之所以设置两个而不是一个单独项目主要是为了区分不同情况,因为被套期项目可能是资产的一部分。也可能是负债的一部分,其公允价值的变化可能增加,也可能减少。根据现行准则规定(参见IAS39第89A段),如果被套期项目是资产的一部分。则单独设置一个资产项目。这样当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增加时借记该项目。减少时贷记该项目;如果被套期项目是负债的一部分。则单独设置一个负债项目,这样当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增加时贷记该项目。减少时借记该项目。
单独项目的核算包括调整及摊销两个方面。其中。调整核算相对容易,只需根据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化对单独项目作增加或减少核算即可:摊销核算则相对复杂。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包括:(1)对每次调整额在套期期限结束前进行摊销;(2)在重新指定套期关系时将不再属于被套期项目的部分分离出来并在套期期限结束前进行摊销;(3)在被套期项目因提前偿付或出售等原因终止确认时将相应部分转出并立即计人损益。上述前两种情况的处理相对简单,第三种情况的处理相对复杂,本文将在第三部分说明其具体处理过程。
三、具体操作过程总结
以上对利率风险组合套期应用公允价值套期会计涉及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分析。为了便于理解,下面对整个操作过程再作一个总结:
1 根据套期实际情况。明确被套期的组合、该组合在各期的预计金额以及各期的套期关系。其中,组合通常既包括资产也包括负债且都属于固定利率:对各期金额的预计既考虑了合同金额。也考虑了提前偿付的可能性;套期关系每期都有一个。从而每期都要按下面的步骤处理,为叙述方便,这里假设要处理的是第三期。
2 将资产的某一金额或负债的某一金额(通常等于净头寸)指定为被套期项目。这里假设第三期到期的预计资产和负债分别为10 000和8 000,并指定资产中的2 000(即资产的20%)为被套期项目。
3 在第一期末,评价套期的实际有效性并进行会计处理。假设此时第三期的预计资产减少为9 600,则。首先。按“百分比法”计算实际被套期资产为1920(9600×20%);其次。计算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与实际被套期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并对两者进行比较以确定套期是否有“实际”无效部分需进行单独处理。甚至是否由于实际套期结果比率超出80%-125%的范围而不采用套期会计方法:再次,如果按套期会计方法处理。则将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单独设置的资产项目并损益项目,其中计人单独资产项目的金额要在第三期结束前摊销完毕。
4 在第一期末,可能需要根据预计金额的变化、提前偿付或出售情况、本期新发生的资产或负债等因素,重新建立第三期的套期关系。此时,第一。新套期工具可能是原套期工具的一定比例(原套期工具的多余部分可以用来对其它项目进行套期),或者新套期工具可能是原套期工具与新签订的金融工具的组合(其中新金融工具可能用于对冲原套期工具的多余部分。也可能用于补充原套期工具的不足部分);第二,由于被套期金额发生了变化。上述单独的资产项目金额中不再属于被套期项目_的部分要按比例分离出来,并在第三期结束前按直线法摊销完毕,比如假设新的套期中,被套期资产只有800。则单独项目金额中的58.33%(1920-800/1920×100%)应分离出来并进行摊销处理。
5 第二期末和第三期末的处理与第一期末的处理是类似的,只是第三期末不再是修订的预计金额而是实际金额。且单独资产项目的金额必须在第三期末全部摊销完毕。
6 如果组合中部分项目被提前偿付或出售并导致被套期项目被终止确认,则相应的单独项目金额要转出来并立即计人损益,其处理步骤是:首先,确定偿付或出售的项目中有多少是属于第三期的:其次。运用“百分比法”计算第三期偿付或出售项目中有多少属于被套期项目;最后,按比例计算单独项目金额中有多少需要转出来,并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