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1年,福建省福清市一起轰动一时的爆炸案让陈科云等五人蒙受牢狱之灾。在长达12年之后,2013年5月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宣判福清爆炸案中的陈科云等五人无罪。《中国新闻周刊》详细报道了此案纠错的具体过程,从中发现司法体制存在的种种问题和弊端。
此后,《中国新闻周刊》密切关注每一个冤假错案纠正的每一步进展,关注中国司法改革的每一点进步。
2015年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在工作报告中直面冤假错案,分别用“深刻反省”“深感自责”来进行表态。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报告中明确提到,“正在依法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责任”,显得更加意味深长
2013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的机关报《人民法院报》刊登了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撰写的文章,题为《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呼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将冤假错案堵在司法审判的大门之外。
当时,《中国新闻周刊》发表了题为《无罪释放:错案纠正再提速》的一组封面报道,以福建福清案为案例,详细报道了该案12年后纠错的具体过程。此外,报道还将沈德咏的撰文内容解读为“最高法正在释放相关改革的信号,而地方层面多起错案的迅速纠正亦被视作改革的现实注解。”
此时,距离中共十八大召开刚过半年时间。
众所周知。十八大以后,司法改革成为重头戏,冤假错案的纠正也逐步加快。据《中国新闻周刊》不完全统计,以2014年12月15日呼格吉勒图昭雪为结点,十八大后全国纠正了重大冤假错案23起。其中,呼格案、赵作海案、于英生案、张氏叔侄案、佘祥林案这五起重大错案的纠正,深刻影响着中国的司法进程。
纠错难,追责更难
果不出外界所料,呼格案被写入了2015年的高法和高检的报告中,足见这一案件对于中国司法的重要意义。
与最高法院院长在两会上对个案表示自责相比,呼格的家人及公众更愿意看到造成这起冤案的公检法办案人员受到追责。
冤假错案当事人和家属大多经历了长期的上诉和申诉,几乎每一起案件纠错都是一场旷日持久的拉锯战。其间各种曲折、起伏非亲历难以感同身受。
在网络上,甚至出现一些情绪化的表达:“让他们(制造冤案的办案人员)也被冤10年,尝尝其中滋味。”
在2014年得到纠正的12起冤案中,被法院宣告无罪或检察院撤回起诉,历时5至10年的有4起,10年以上的有7起,5年以下的有1起。12起案件的纠错时间平均需要10年。呼格案时间最长,历时18年。
尽管冤案纠错和赔偿已经结束,但是,追责才刚刚开始。
呼格案中,目前只有呼和浩特公安局副局长冯志明一人被追责,但他并不是唯一责任人,从公、检、法一路绿灯造成了呼格吉勒图冤案,其他责任人到目前为止未受到相关法律追责。
直至2015年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高法工作报告中提到“正在依法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责任”后,海南省高院和省检察院方对黄家光错案作出“将对当时的办案人员追责”的表示。
随后,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薛江武亦对于英生案定调:“肯定追责公安部门”。他还表示“于英生案追责尚无明确的期限,但每个部门都要抓紧,因为当事人在等,社会公众也在等,不能无限期拖延。”
海南、安徽两省对冤案追责的表述,在2014年所纠正的冤假错案中并不多见。广东的徐辉被宣告无罪之后,当地政法机关对错案追责的问题只字未提。在念斌案中,对于为何没有对被指当年对念斌刑讯逼供的办案人员追责,当地公安机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法院在对念斌的无罪判决中没有说非法证据排除,不能说明存在刑讯逼供的现象。回复颇为傲慢。
对当事人及家属而言,洗冤已属不易,追责则是更难。
接受《中国新闻周刊》记者采访的法学专家表示,目前由第三方启动错案追责程序是一个空白,对错案的追责一般由办案机关和司法机关自己启动,但因为涉及自身利益,追责往往遇到困境。
因此,近年来平反的众多冤假错案中,最终被追责者寥寥。“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其中既有制度设计存在的问题,也有各种现实的障碍因素。”这位法学专家说。
一起错案一般经历了公检法多个机关、多个环节以及一审、二审甚至复核等多道程序,在同一机关内部经办过该案的则有承办人、部门领导、主管领导甚至检委会、审委会等机构,责任如此分散,谁该担责,如何划分责任的主次、大小,显然极其困难。
此外,尽管错案责任追究制已提出多年,但这一制度还很不成熟。什么是错案,其概念、范围、认定标准、执行机构、追责程序、责任形式等如何确定,对这些问题,学界和实务界尚未形成共识,更无统一、正式的规范予以界定。
在错案责任追究方面,现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各自出台本系统内部的错案责任追究规范,而且在实践中基本是由错案发生地的执法(司法)机关自我追责,而要本部门纠正自己的错误确实非常困难,存在不小的阻力。 法律界人士表示,目前,国内纠正的一些冤假错案至今未公开追责结果。而如果追责仅限于本级公检法部门自查,甚至是“办错案的人自己查自己”,缺乏外部监督和上级介入,调查如何保证公正?
案件终身责任制不能落空
应该说,止于检察院的冤案应追究公安局的责任,止于法院的冤案应追究公安局和检察院的责任,法院判出来的冤案,就要追究公检法三家的责任。
但目前已被问责的公检法系统中,公安系统的办案民警被追责较多,而检察院、法院鲜有追责。即便是有,与对追责的公安民警“轻拿轻放”相比,检察官、法官的追责更是微不足道。
在制造李久明冤案的王建军等12名犯罪嫌疑人中,法院以刑讯逼供罪判处王建军、杨策有期徒刑2年,参与刑讯逼供的卢卫东、黄国鹏、张连海、宋金全、聂晓东等其他人员仅是2年以下的徒刑甚至免于起诉。
王树红被无辜关押296天后无罪释放。2003年7月30日,丘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刑讯逼供罪行,但侦查工作一直没有进展。云南省检察院多次派人督办参办,并于2004年8月16日确定了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刘自春、民警李光兴、卢梁甲等3名犯罪嫌疑人,直到2005年6月23 日法院分别判处3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浙江“杀人犯”吴大全一审死刑丢命,二审死缓保命,最后竟然在监狱里碰到了真凶,堪称中国版的“肖申克的救赎”。冤案发生后,主审此案的高院法官受到的内部处罚,只是被扣2分。而这一处罚与浙江高院规定迟到 3次,以及提审犯人时抽烟所受处罚完全相同。
隋洪建、隋洪波、隋洪儒、任树君4人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真凶落网后,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定密山市检察院,对肇东市公安局副局长刘永富、打黑除恶特别队侦查员王伟、车辆管理所教导员尹汝海等人刑讯逼供问题进行立案侦查,继而刑拘、逮捕。结果出人预料的是密山市人民检察院竟下达了不起诉决定书。
梳理近年案件可见,对制造冤案的司法人员的处理往往是轻描淡写,要么是停职、调岗“避下风头”,要么是低调“内部处理”;即使被追究法律责任,判刑也是缓刑、轻刑的居多。
2013年4月浙江省政法委成立调查组,对办理浙江叔侄奸杀冤案的“女神探”聂海芬等涉案司法人员进行调查,但 1年多过去,调查处理结果仍未公布。
宁夏一县级市政法委书记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记者,追责难以实施,首先难以判定责任人。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存在“审判者和审判权相分离”的情况。遇到合议庭分歧较大、案情复杂的案例时,则需要提交给审判委员会来决定。
“审判委员会通常由院长或副院长、主管庭长等组成。一旦发生冤假错案,究竟应该追谁的责?”该政法委書记坦言,集体责任几乎使得无法找到具体追责对象。此外,护短使得追责难以继续。
呼和浩特市退休检察官滑力加,多次撰文为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纠错呼吁。他认为过去一年两高加大了平反冤假错案的步伐,但“刑讯逼供”酿成冤案,“责任人追责”阻碍平反的情况依然存在。
去年8月,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要求法官、检察官、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要实行“终身负责制 ”。部分法律界人士指出,近年来公开纠正的冤假错案,都是国家财政进行了赔偿,而相关办案责任人被追偿,甚至连承担一部分赔偿的都没有。
中国法律咨询中心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谢炳光认为,如果刑事赔偿、行政赔偿的追偿制度不能落实到位,推行检察官、法官案件终身负责制也只能是一纸空文。
取消刑拘数和“四率”考核
1月21日,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提出,今年将在全国范围内对各类执法司法考核指标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取消刑事拘留数、批捕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结案率等不合理的考核项目。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员陈杰人认为,取消“四率”和刑拘数的考核,是司法逻辑的正确归位,是司法理念的积极衍变,更是人权保障的可喜进步。
司法机关目前在刑事司法领域进行的刑事拘留数和批捕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结案率等的项目考核,源自上世纪司法行政化的社会历史背景。
在陈杰人看来,彼时罪刑法定、无罪推定和刑法谦抑等理念和原则尚未真正贯彻于刑事诉讼过程,刑事司法逐渐形成了以“四率”引导和推动办案过程的路径。
前述五项考核指标中,刑拘数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引领侦查机关追求多抓人、多关人;批捕率和起诉率则可能会引领检察机关强化与侦查机关的配合;有罪判决率和结案率则可能会引领审判机关充当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的“下手”。
“有种观念认为,司法机关抓的人越多,判的刑越重,打击越狠越快,社会就更安全。”陈杰人说,但实际上换个角度看,一个社会中被捕的人越多、被判刑的人越多,或许越会让多数公民感到不安和恐惧。
指标考核,有可能促成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配合作业”,在这种模式下,难免有一些冤假错案发生。
“四率”加上拘留数,被视为是造成中国司法冤案痼疾的癌细胞。刑讯逼供早已臭名昭著,但在上述考核的压力下,办案人员已经“欲罢不能”。
“谁也不想刑讯逼供,谁也不想办错案,都是为了工作,为了破案。”宁夏一县级市公安局政委坦言,取消拘留人数、破案率,客观上减小了冤假错案的概率。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在其《迟到的正义——影响中国司法的十大冤案》一书中呼吁,带有鲜明时代特征和贴有运动式司法运动标签的“限期破案”“命案必破”“督办案件”“军令状”在内部考核中尽量不提;官方语境中的严打斗争、专项打击、大会战,严管社会治安面的运动式标签少贴、“从严从快从重判决”“宁枉勿纵”的领导要求指示不再大张旗鼓,公检法机关重归谨慎,减少不应有的拘留、逮捕、审判和定罪。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指出,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要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举措,司法改革历来是中国法治建设中最引人关注的领域之一。
本世纪以来,中国已推动两轮司法改革,当中共十八大提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时,人们发现体制内的修补式改革已接近极限,不能修补的问题多是机制体制性障碍。
中国正努力通过在这个领域动更大的手术,以解决现实存在的司法不公问题,实现公平正义。最高法院、最高检不久前都制定各自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分别出台65项、42项具体改革任务。设立最高法院巡回法庭,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等改革举措陆续推进,剑指司法领域深层次障碍。
目前,中国正在大力推进法治进程,而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则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环。为重塑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2014年一系列冤假错案得以昭雪,为司法机关遵循“疑罪从无”有例可循。今年公检法系统深化改革,则为错案追责寻求制度和体制上的动力源。追责到位方使纠错更有司法改革意味。
此后,《中国新闻周刊》密切关注每一个冤假错案纠正的每一步进展,关注中国司法改革的每一点进步。
2015年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在工作报告中直面冤假错案,分别用“深刻反省”“深感自责”来进行表态。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报告中明确提到,“正在依法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责任”,显得更加意味深长
2013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的机关报《人民法院报》刊登了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撰写的文章,题为《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呼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将冤假错案堵在司法审判的大门之外。
当时,《中国新闻周刊》发表了题为《无罪释放:错案纠正再提速》的一组封面报道,以福建福清案为案例,详细报道了该案12年后纠错的具体过程。此外,报道还将沈德咏的撰文内容解读为“最高法正在释放相关改革的信号,而地方层面多起错案的迅速纠正亦被视作改革的现实注解。”
此时,距离中共十八大召开刚过半年时间。
众所周知。十八大以后,司法改革成为重头戏,冤假错案的纠正也逐步加快。据《中国新闻周刊》不完全统计,以2014年12月15日呼格吉勒图昭雪为结点,十八大后全国纠正了重大冤假错案23起。其中,呼格案、赵作海案、于英生案、张氏叔侄案、佘祥林案这五起重大错案的纠正,深刻影响着中国的司法进程。
纠错难,追责更难
果不出外界所料,呼格案被写入了2015年的高法和高检的报告中,足见这一案件对于中国司法的重要意义。
与最高法院院长在两会上对个案表示自责相比,呼格的家人及公众更愿意看到造成这起冤案的公检法办案人员受到追责。
冤假错案当事人和家属大多经历了长期的上诉和申诉,几乎每一起案件纠错都是一场旷日持久的拉锯战。其间各种曲折、起伏非亲历难以感同身受。
在网络上,甚至出现一些情绪化的表达:“让他们(制造冤案的办案人员)也被冤10年,尝尝其中滋味。”
在2014年得到纠正的12起冤案中,被法院宣告无罪或检察院撤回起诉,历时5至10年的有4起,10年以上的有7起,5年以下的有1起。12起案件的纠错时间平均需要10年。呼格案时间最长,历时18年。
尽管冤案纠错和赔偿已经结束,但是,追责才刚刚开始。
呼格案中,目前只有呼和浩特公安局副局长冯志明一人被追责,但他并不是唯一责任人,从公、检、法一路绿灯造成了呼格吉勒图冤案,其他责任人到目前为止未受到相关法律追责。
直至2015年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高法工作报告中提到“正在依法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责任”后,海南省高院和省检察院方对黄家光错案作出“将对当时的办案人员追责”的表示。
随后,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薛江武亦对于英生案定调:“肯定追责公安部门”。他还表示“于英生案追责尚无明确的期限,但每个部门都要抓紧,因为当事人在等,社会公众也在等,不能无限期拖延。”
海南、安徽两省对冤案追责的表述,在2014年所纠正的冤假错案中并不多见。广东的徐辉被宣告无罪之后,当地政法机关对错案追责的问题只字未提。在念斌案中,对于为何没有对被指当年对念斌刑讯逼供的办案人员追责,当地公安机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法院在对念斌的无罪判决中没有说非法证据排除,不能说明存在刑讯逼供的现象。回复颇为傲慢。
对当事人及家属而言,洗冤已属不易,追责则是更难。
接受《中国新闻周刊》记者采访的法学专家表示,目前由第三方启动错案追责程序是一个空白,对错案的追责一般由办案机关和司法机关自己启动,但因为涉及自身利益,追责往往遇到困境。
因此,近年来平反的众多冤假错案中,最终被追责者寥寥。“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其中既有制度设计存在的问题,也有各种现实的障碍因素。”这位法学专家说。
一起错案一般经历了公检法多个机关、多个环节以及一审、二审甚至复核等多道程序,在同一机关内部经办过该案的则有承办人、部门领导、主管领导甚至检委会、审委会等机构,责任如此分散,谁该担责,如何划分责任的主次、大小,显然极其困难。
此外,尽管错案责任追究制已提出多年,但这一制度还很不成熟。什么是错案,其概念、范围、认定标准、执行机构、追责程序、责任形式等如何确定,对这些问题,学界和实务界尚未形成共识,更无统一、正式的规范予以界定。
在错案责任追究方面,现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各自出台本系统内部的错案责任追究规范,而且在实践中基本是由错案发生地的执法(司法)机关自我追责,而要本部门纠正自己的错误确实非常困难,存在不小的阻力。 法律界人士表示,目前,国内纠正的一些冤假错案至今未公开追责结果。而如果追责仅限于本级公检法部门自查,甚至是“办错案的人自己查自己”,缺乏外部监督和上级介入,调查如何保证公正?
案件终身责任制不能落空
应该说,止于检察院的冤案应追究公安局的责任,止于法院的冤案应追究公安局和检察院的责任,法院判出来的冤案,就要追究公检法三家的责任。
但目前已被问责的公检法系统中,公安系统的办案民警被追责较多,而检察院、法院鲜有追责。即便是有,与对追责的公安民警“轻拿轻放”相比,检察官、法官的追责更是微不足道。
在制造李久明冤案的王建军等12名犯罪嫌疑人中,法院以刑讯逼供罪判处王建军、杨策有期徒刑2年,参与刑讯逼供的卢卫东、黄国鹏、张连海、宋金全、聂晓东等其他人员仅是2年以下的徒刑甚至免于起诉。
王树红被无辜关押296天后无罪释放。2003年7月30日,丘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刑讯逼供罪行,但侦查工作一直没有进展。云南省检察院多次派人督办参办,并于2004年8月16日确定了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刘自春、民警李光兴、卢梁甲等3名犯罪嫌疑人,直到2005年6月23 日法院分别判处3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浙江“杀人犯”吴大全一审死刑丢命,二审死缓保命,最后竟然在监狱里碰到了真凶,堪称中国版的“肖申克的救赎”。冤案发生后,主审此案的高院法官受到的内部处罚,只是被扣2分。而这一处罚与浙江高院规定迟到 3次,以及提审犯人时抽烟所受处罚完全相同。
隋洪建、隋洪波、隋洪儒、任树君4人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真凶落网后,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定密山市检察院,对肇东市公安局副局长刘永富、打黑除恶特别队侦查员王伟、车辆管理所教导员尹汝海等人刑讯逼供问题进行立案侦查,继而刑拘、逮捕。结果出人预料的是密山市人民检察院竟下达了不起诉决定书。
梳理近年案件可见,对制造冤案的司法人员的处理往往是轻描淡写,要么是停职、调岗“避下风头”,要么是低调“内部处理”;即使被追究法律责任,判刑也是缓刑、轻刑的居多。
2013年4月浙江省政法委成立调查组,对办理浙江叔侄奸杀冤案的“女神探”聂海芬等涉案司法人员进行调查,但 1年多过去,调查处理结果仍未公布。
宁夏一县级市政法委书记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记者,追责难以实施,首先难以判定责任人。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存在“审判者和审判权相分离”的情况。遇到合议庭分歧较大、案情复杂的案例时,则需要提交给审判委员会来决定。
“审判委员会通常由院长或副院长、主管庭长等组成。一旦发生冤假错案,究竟应该追谁的责?”该政法委書记坦言,集体责任几乎使得无法找到具体追责对象。此外,护短使得追责难以继续。
呼和浩特市退休检察官滑力加,多次撰文为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纠错呼吁。他认为过去一年两高加大了平反冤假错案的步伐,但“刑讯逼供”酿成冤案,“责任人追责”阻碍平反的情况依然存在。
去年8月,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要求法官、检察官、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要实行“终身负责制 ”。部分法律界人士指出,近年来公开纠正的冤假错案,都是国家财政进行了赔偿,而相关办案责任人被追偿,甚至连承担一部分赔偿的都没有。
中国法律咨询中心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谢炳光认为,如果刑事赔偿、行政赔偿的追偿制度不能落实到位,推行检察官、法官案件终身负责制也只能是一纸空文。
取消刑拘数和“四率”考核
1月21日,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提出,今年将在全国范围内对各类执法司法考核指标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取消刑事拘留数、批捕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结案率等不合理的考核项目。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员陈杰人认为,取消“四率”和刑拘数的考核,是司法逻辑的正确归位,是司法理念的积极衍变,更是人权保障的可喜进步。
司法机关目前在刑事司法领域进行的刑事拘留数和批捕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结案率等的项目考核,源自上世纪司法行政化的社会历史背景。
在陈杰人看来,彼时罪刑法定、无罪推定和刑法谦抑等理念和原则尚未真正贯彻于刑事诉讼过程,刑事司法逐渐形成了以“四率”引导和推动办案过程的路径。
前述五项考核指标中,刑拘数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引领侦查机关追求多抓人、多关人;批捕率和起诉率则可能会引领检察机关强化与侦查机关的配合;有罪判决率和结案率则可能会引领审判机关充当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的“下手”。
“有种观念认为,司法机关抓的人越多,判的刑越重,打击越狠越快,社会就更安全。”陈杰人说,但实际上换个角度看,一个社会中被捕的人越多、被判刑的人越多,或许越会让多数公民感到不安和恐惧。
指标考核,有可能促成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配合作业”,在这种模式下,难免有一些冤假错案发生。
“四率”加上拘留数,被视为是造成中国司法冤案痼疾的癌细胞。刑讯逼供早已臭名昭著,但在上述考核的压力下,办案人员已经“欲罢不能”。
“谁也不想刑讯逼供,谁也不想办错案,都是为了工作,为了破案。”宁夏一县级市公安局政委坦言,取消拘留人数、破案率,客观上减小了冤假错案的概率。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在其《迟到的正义——影响中国司法的十大冤案》一书中呼吁,带有鲜明时代特征和贴有运动式司法运动标签的“限期破案”“命案必破”“督办案件”“军令状”在内部考核中尽量不提;官方语境中的严打斗争、专项打击、大会战,严管社会治安面的运动式标签少贴、“从严从快从重判决”“宁枉勿纵”的领导要求指示不再大张旗鼓,公检法机关重归谨慎,减少不应有的拘留、逮捕、审判和定罪。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指出,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要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举措,司法改革历来是中国法治建设中最引人关注的领域之一。
本世纪以来,中国已推动两轮司法改革,当中共十八大提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时,人们发现体制内的修补式改革已接近极限,不能修补的问题多是机制体制性障碍。
中国正努力通过在这个领域动更大的手术,以解决现实存在的司法不公问题,实现公平正义。最高法院、最高检不久前都制定各自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分别出台65项、42项具体改革任务。设立最高法院巡回法庭,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等改革举措陆续推进,剑指司法领域深层次障碍。
目前,中国正在大力推进法治进程,而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则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环。为重塑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2014年一系列冤假错案得以昭雪,为司法机关遵循“疑罪从无”有例可循。今年公检法系统深化改革,则为错案追责寻求制度和体制上的动力源。追责到位方使纠错更有司法改革意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