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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目前,我国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之间存在着严重的矛盾,想要对土地资源进行有效的使用,同时促进我国城市化进程的稳定发展,就必须实现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局的协同发展。下面本文就针对两者之间的矛盾,对两者的协同发展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 城市规划;土地规划;协同发展
自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步伐的加快以及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的土地利用方面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尤其是城市人口的急剧增长,城市经济量的的不断提高,城市建设用地也开始急剧的增加。不断快速发展的城市对土地的数量以及规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健康生活的用地设施开始出现了不断萎缩的尽头,如农田、绿地以及城市交通道路的建设占用了大量的土地,严重影响了城市发展的可持续性[1]。同时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即人口多而资源少势必影响城市化的进程,而且城市土地是以粗放型模式无序扩张的。现在我国的城市用地已经超出了原先的预计,严重阻碍了城市化进程的发展,供不应求问题越发突显。下面本文就针对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之间的矛盾,对两者协同发展进行了分析。
一、 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之前存在的矛盾
(1)两种规划的成熟程度有差异
我国的城市规划比土地规划产生时间早,相对来说要比土地规划更为成熟,具有较强的规划科学性与可操作性。土地规划是在20世纪80年代在我国范围内开展,但是当时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在1996年进行的全国性土地规划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因此在土地规划方面还需要加强,方法技术也需要进一步的改进。
(2)两者的规划思路不同
土地规划的主要思路重在控制,以供给制约和引导需求土地面积,有一定的刚性。城市规划在制定的而过程中并没有硬性的控制指标,其是以城市的社会、经济、历史等因素进行综合的分析,进而得到城市发展的目标[2]。
(3)规划参数不一致
土地规划与城市规划的规划参数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人口。城市规划包括的人口有城区内的户籍人口以及居住一年以上的暂住人口。而土地规划除了包括城市规划包括的人口,还有流动人口,因此土地规划比城市规划的人口范畴广。(2)用地指标。在进行城市规划编制时,用地指标的依据是《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对于年耕地水平以及年耕地保有量不在考虑范围内。
二、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的协同发展
(1)注重公众参与
今年来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开始引起人们的注意,其实公众参与城市用地管理中并非是首次提出,早在1947年的英国《城乡规划法案》就开始了对公众关于城市规划参与的重视,而且形成了一系列的相关理论,如20世纪60年代提出了“倡导规划”,他认为城市规划涉及不同利益群体,为了多元化市场经济体制下利益能够协调分配,应该由相关利益主体协同参与规划,另外还有“市民参与阶梯”理论,以衡量公众参与的成功与否[3]。在我国公众参与性是很低的,这直接导致实际用地管理中充满了不确定性,而且使得用地管理工作陷入混乱之中,而且会在一定程度上危害公众利益,所以,公众参与是保障城市规划健康有序发展、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体现城市规划法的相关规定等方面最有效最直接的途径和对策。这就要求规划编制主体的多元化以保证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现实可行性以及有效性。
(2)始终坚持可持续发展理论
土地规划与城市规划若想要寻求共同发展,就要以要以可持续发展理论为核心理论,城市扩张规模的类型应该加以转变,由粗放型的模式转为集约型模式,提高土地利用率,把城市化建设中的土地高度的集约化利用,在空间上高度集中,建设用地的集中归置,使得建设用地形成聚集效应,而且在公共设施方面可以达到共享,有效保证城市化建设中的建设规模,减少资源浪费。土地规划也可以仿效这种高效模式,只有这样土地规划与城市规划才可以得以协同发展。
(3)建立完善的规划体系
在进行规划时要重視执行建设部颁发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以作为城市规划编制过程的一个参照。针对目前规划标准的不统一以及蓝图方案出现不统一的情况,政府要有所行动,出台相应的规划标准以及成果标准,以规章制度的形式给予权威性的指导,对于其他相关的技术指标国家政府要组织相关专家来制定相关的标准,如道路方面、绿地方面的、基础设施方面的,国家以及各级政府要给予相应的标准,给予指导帮助[3]。毕竟各级政府较国家方面来说更熟悉了解本地的实际情况,所以大范围的标准指导下,还要有针对性发的本地的技术标准的指导等作为参照,建立完善的规划体系。
(4)协调选择人口与用地指标
统一两种规划的各项参数有利于加强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之间的衔接力度,建议相关政府部门对在进行土地规划和城市规划时使用统一的人口与用地参数,以权威部门调查的城市用地统计数据为准,城市规划要充分利用相关现有资料,为编制相应的土地规划提供合理科学的依据。在我国规划编制体系中,用人均用地指标确定总用地,并且我国的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即具有法定性。这一制度的出台确定了总用地规模的规定依据,这样政府可以藉此掌握一定量的弹性土地以备不时之需。重视近期规划建设,这样做可以把远期目标分为不同阶段来进行,以近期建设规划来确定未来一定时间的城市用地。2002年建设部颁发的《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中规定“近期建设规划是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步骤,是城市近期建设项目安排的依据”。因此也可以依据这一条款来进行执行,确定近期城市发展用地,安排现行阶段的项目安排,也就是说把近期建设的目标与远期目标的建设联系起来进行规划。
三、结语
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的协同发展是一个长期性的工程,由于我国的社会转型期的特殊历史时期,使得这一任务更为艰巨。城市化进程中的管理,尤其是用地管理更需要我们长期的探索,我们要针对现实实践问题提供有指向性的规划与实施操作流程、模式,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在未来城市化进程中不断创造辉煌、不断的提升城市竞争力以提升我们的生活质量。
参考文献
[1] 张颖、王群、王万茂,关于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问题的探讨.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7(1):58-63
[2] 胡细华等,谈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的衔接问题[J].国土资源导刊,2008,2
[3] 王亮,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协调的思考[J].华北国土资源,2008,1
【关键词】 城市规划;土地规划;协同发展
自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步伐的加快以及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的土地利用方面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尤其是城市人口的急剧增长,城市经济量的的不断提高,城市建设用地也开始急剧的增加。不断快速发展的城市对土地的数量以及规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健康生活的用地设施开始出现了不断萎缩的尽头,如农田、绿地以及城市交通道路的建设占用了大量的土地,严重影响了城市发展的可持续性[1]。同时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即人口多而资源少势必影响城市化的进程,而且城市土地是以粗放型模式无序扩张的。现在我国的城市用地已经超出了原先的预计,严重阻碍了城市化进程的发展,供不应求问题越发突显。下面本文就针对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之间的矛盾,对两者协同发展进行了分析。
一、 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之前存在的矛盾
(1)两种规划的成熟程度有差异
我国的城市规划比土地规划产生时间早,相对来说要比土地规划更为成熟,具有较强的规划科学性与可操作性。土地规划是在20世纪80年代在我国范围内开展,但是当时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在1996年进行的全国性土地规划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因此在土地规划方面还需要加强,方法技术也需要进一步的改进。
(2)两者的规划思路不同
土地规划的主要思路重在控制,以供给制约和引导需求土地面积,有一定的刚性。城市规划在制定的而过程中并没有硬性的控制指标,其是以城市的社会、经济、历史等因素进行综合的分析,进而得到城市发展的目标[2]。
(3)规划参数不一致
土地规划与城市规划的规划参数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人口。城市规划包括的人口有城区内的户籍人口以及居住一年以上的暂住人口。而土地规划除了包括城市规划包括的人口,还有流动人口,因此土地规划比城市规划的人口范畴广。(2)用地指标。在进行城市规划编制时,用地指标的依据是《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对于年耕地水平以及年耕地保有量不在考虑范围内。
二、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的协同发展
(1)注重公众参与
今年来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开始引起人们的注意,其实公众参与城市用地管理中并非是首次提出,早在1947年的英国《城乡规划法案》就开始了对公众关于城市规划参与的重视,而且形成了一系列的相关理论,如20世纪60年代提出了“倡导规划”,他认为城市规划涉及不同利益群体,为了多元化市场经济体制下利益能够协调分配,应该由相关利益主体协同参与规划,另外还有“市民参与阶梯”理论,以衡量公众参与的成功与否[3]。在我国公众参与性是很低的,这直接导致实际用地管理中充满了不确定性,而且使得用地管理工作陷入混乱之中,而且会在一定程度上危害公众利益,所以,公众参与是保障城市规划健康有序发展、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体现城市规划法的相关规定等方面最有效最直接的途径和对策。这就要求规划编制主体的多元化以保证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现实可行性以及有效性。
(2)始终坚持可持续发展理论
土地规划与城市规划若想要寻求共同发展,就要以要以可持续发展理论为核心理论,城市扩张规模的类型应该加以转变,由粗放型的模式转为集约型模式,提高土地利用率,把城市化建设中的土地高度的集约化利用,在空间上高度集中,建设用地的集中归置,使得建设用地形成聚集效应,而且在公共设施方面可以达到共享,有效保证城市化建设中的建设规模,减少资源浪费。土地规划也可以仿效这种高效模式,只有这样土地规划与城市规划才可以得以协同发展。
(3)建立完善的规划体系
在进行规划时要重視执行建设部颁发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以作为城市规划编制过程的一个参照。针对目前规划标准的不统一以及蓝图方案出现不统一的情况,政府要有所行动,出台相应的规划标准以及成果标准,以规章制度的形式给予权威性的指导,对于其他相关的技术指标国家政府要组织相关专家来制定相关的标准,如道路方面、绿地方面的、基础设施方面的,国家以及各级政府要给予相应的标准,给予指导帮助[3]。毕竟各级政府较国家方面来说更熟悉了解本地的实际情况,所以大范围的标准指导下,还要有针对性发的本地的技术标准的指导等作为参照,建立完善的规划体系。
(4)协调选择人口与用地指标
统一两种规划的各项参数有利于加强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之间的衔接力度,建议相关政府部门对在进行土地规划和城市规划时使用统一的人口与用地参数,以权威部门调查的城市用地统计数据为准,城市规划要充分利用相关现有资料,为编制相应的土地规划提供合理科学的依据。在我国规划编制体系中,用人均用地指标确定总用地,并且我国的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即具有法定性。这一制度的出台确定了总用地规模的规定依据,这样政府可以藉此掌握一定量的弹性土地以备不时之需。重视近期规划建设,这样做可以把远期目标分为不同阶段来进行,以近期建设规划来确定未来一定时间的城市用地。2002年建设部颁发的《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中规定“近期建设规划是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步骤,是城市近期建设项目安排的依据”。因此也可以依据这一条款来进行执行,确定近期城市发展用地,安排现行阶段的项目安排,也就是说把近期建设的目标与远期目标的建设联系起来进行规划。
三、结语
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的协同发展是一个长期性的工程,由于我国的社会转型期的特殊历史时期,使得这一任务更为艰巨。城市化进程中的管理,尤其是用地管理更需要我们长期的探索,我们要针对现实实践问题提供有指向性的规划与实施操作流程、模式,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在未来城市化进程中不断创造辉煌、不断的提升城市竞争力以提升我们的生活质量。
参考文献
[1] 张颖、王群、王万茂,关于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问题的探讨.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7(1):58-63
[2] 胡细华等,谈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的衔接问题[J].国土资源导刊,2008,2
[3] 王亮,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协调的思考[J].华北国土资源,2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