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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李刚”正在上演。2006年8月11日,发生在河北保定的一起入室抢劫案中,警方嫌疑人、石家庄青年王朝指称事发当日不在保定,后又曾遭到包括保定市公安局北市区公安分局副局长李刚在内的刑侦人员的刑讯逼供。疑点重重之下,王朝仍在2007年底一审获刑13年。多次申诉之后,终获河北省高级法院发回重审。
“没有作案时间”,成为这桩抢劫案的戏剧性之所在。类似的戏剧——躲猫猫死、激动死、睡觉死、冲凉死、喝水死等等不一而足,过去连番上演,并导致多起非正常死亡。
冤案的发生如同戏剧,关键之一在于刑讯逼供。已知的许多个案中,在威严的政法场景下,肉体与精神的双重拷打,嫌疑人最后不得已迎合警察的想象,进入后者的盗梦空间,编织梦境。警察的想象力与刑讯的手段,决定戏剧的离奇程度。
刑讯逼供成为警察的关键“权力”其来有自,背后甚至不乏“制度激励”:第一,刑讯逼供有助于获取口供,口供不仅作为证据之王,而且是取得其他证据的重要线索,因而往往成为警方“破”案之关键;第二,警察掌握武力,所受制约微小,检察院、法院尚不足对其形成有效监督,并缺乏监督的动力,《刑事诉讼法》甚至确立了三机关相互配合的原则;第三,刑讯逼供被发现的概率极小,即使暴露亦很少受处罚,赵作海冤案中的警察就一直未承担法律责任。
“喊冤”的过程亦如同戏剧。喊冤需经过漫长岁月,王朝申诉三年多,赵作海用了十年,而聂树斌案延宕至今20多年仍未获更正。其间艰难险阻自不待言,雪冤却难以寄托于司法程序,需要机遇或曰运气。这亦为戏剧性之一。
从佘祥林案的“妻子复活”,杜培武案的“真凶落网”,聂树彬案的“一案两凶”,吴大全案的“死刑入狱撞真凶”……到赵作海案再度上演“亡者归来”。这既显示了冤案无常,也表明伸冤之难。
所以王朝的母亲杨惠贤感慨,“不幸中的万幸,是2006年8月11日那天王朝处理车事故了,不然永远也洗不清了。”
权力没有边界,必将肆意而为。在得到有效制约前,剧情的发展取决于“编剧”,而剧终亦不可期待。对这些案子来说,结果不可预测,人生的命运跌宕起伏,正义的伸张取决于偶然性却不是司法,其所映衬者,正是司法之现实。
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案件戏剧性背后,部分原因却是可避免的——现实规则中“有法不依”导致极低的违法成本。
譬如,2010年两项刑事证据规定出台虽是证据制度的巨大进步,但仍未有效遏制刑讯逼供。“聂树斌案”早有真凶供词却迟迟得不到纠正、“樊奇杭案”有较明显的刑讯逼供证据却被迅速核准死刑等,使得这些规定大打折扣。
更主要的是,在维稳和秩序的需要下,司法改革未触及根本,法治精神被暂时搁置,一定意义上纵容了警察的滥权。现行司法弊端未除,法律修改因未触及司法体制变革而其效不彰。
而如果不能够废除案件请示制度、审判委员会制度,公检法仍旧联合办案,政法委和地方政府保有案件干预能力,刑讯逼供殊难断绝。
王朝一案中,当事警官李刚亦声称,“我保证这案子不存在造假”。案件的戏剧性还有待续集。司法制度改革的续集则有待于司法独立之确立。我们关注王朝,是因为关注他,就是关注自己,每个人都可能就是下一个王朝,不合理的制度会让每一个人成为剧中人。
作者为北京理工大学教授、司法高等研究所主任
“没有作案时间”,成为这桩抢劫案的戏剧性之所在。类似的戏剧——躲猫猫死、激动死、睡觉死、冲凉死、喝水死等等不一而足,过去连番上演,并导致多起非正常死亡。
冤案的发生如同戏剧,关键之一在于刑讯逼供。已知的许多个案中,在威严的政法场景下,肉体与精神的双重拷打,嫌疑人最后不得已迎合警察的想象,进入后者的盗梦空间,编织梦境。警察的想象力与刑讯的手段,决定戏剧的离奇程度。
刑讯逼供成为警察的关键“权力”其来有自,背后甚至不乏“制度激励”:第一,刑讯逼供有助于获取口供,口供不仅作为证据之王,而且是取得其他证据的重要线索,因而往往成为警方“破”案之关键;第二,警察掌握武力,所受制约微小,检察院、法院尚不足对其形成有效监督,并缺乏监督的动力,《刑事诉讼法》甚至确立了三机关相互配合的原则;第三,刑讯逼供被发现的概率极小,即使暴露亦很少受处罚,赵作海冤案中的警察就一直未承担法律责任。
“喊冤”的过程亦如同戏剧。喊冤需经过漫长岁月,王朝申诉三年多,赵作海用了十年,而聂树斌案延宕至今20多年仍未获更正。其间艰难险阻自不待言,雪冤却难以寄托于司法程序,需要机遇或曰运气。这亦为戏剧性之一。
从佘祥林案的“妻子复活”,杜培武案的“真凶落网”,聂树彬案的“一案两凶”,吴大全案的“死刑入狱撞真凶”……到赵作海案再度上演“亡者归来”。这既显示了冤案无常,也表明伸冤之难。
所以王朝的母亲杨惠贤感慨,“不幸中的万幸,是2006年8月11日那天王朝处理车事故了,不然永远也洗不清了。”
权力没有边界,必将肆意而为。在得到有效制约前,剧情的发展取决于“编剧”,而剧终亦不可期待。对这些案子来说,结果不可预测,人生的命运跌宕起伏,正义的伸张取决于偶然性却不是司法,其所映衬者,正是司法之现实。
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案件戏剧性背后,部分原因却是可避免的——现实规则中“有法不依”导致极低的违法成本。
譬如,2010年两项刑事证据规定出台虽是证据制度的巨大进步,但仍未有效遏制刑讯逼供。“聂树斌案”早有真凶供词却迟迟得不到纠正、“樊奇杭案”有较明显的刑讯逼供证据却被迅速核准死刑等,使得这些规定大打折扣。
更主要的是,在维稳和秩序的需要下,司法改革未触及根本,法治精神被暂时搁置,一定意义上纵容了警察的滥权。现行司法弊端未除,法律修改因未触及司法体制变革而其效不彰。
而如果不能够废除案件请示制度、审判委员会制度,公检法仍旧联合办案,政法委和地方政府保有案件干预能力,刑讯逼供殊难断绝。
王朝一案中,当事警官李刚亦声称,“我保证这案子不存在造假”。案件的戏剧性还有待续集。司法制度改革的续集则有待于司法独立之确立。我们关注王朝,是因为关注他,就是关注自己,每个人都可能就是下一个王朝,不合理的制度会让每一个人成为剧中人。
作者为北京理工大学教授、司法高等研究所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