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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违约金在民商事活动中尤为重要。目前,惩罚性违约金在我国制定法中尚无明文规定,理论界各家学说彼此争鸣,司法裁判得不到明晰的指导,因此呈现相当混乱的局面。但是,惩罚性违约金作为民法理论上固有意义的违约金形式之一,且基于私法自治原则,应当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肯定。下文将从惩罚性违约金的认定规则以及认定规则的理论基础和价值两方面对惩罚性违约金认定的基本问题进行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