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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企业取得持有至到期债券投资时,初始利息调整额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当投资者不在债券发行日购入溢(折)价债券且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发放债券利息的情况时,对带息债券实际利率法的摊销存在不同的观点,并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本文就如何正确理解实际利率法和摊余成本加以阐述,针对溢(折)价购入企业带息债券实际利率法的摊销提出了账务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