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欧盟与美国反规避措施对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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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TO关于反规避的决定尽管内容简短,但现实意义不可小视:
  首先,它从性质上对反规避的合法性作了相对明确的肯定。它强调了在此领域尽快适用统一规则的可取性,并决定将此问题提交根据该协定设立的反倾销措施委员会加以解决.这表明,只有在承认反规避行为合法性的前提下才能开始上述工作。
  其次,WTO关于反规避的决定从立法上为各国在WTO法律体系内采用反规避条款和在实践中采取反规避行动提供了空间。根据法不禁可行的理论,一国可以在不违反国际强行法的前提下有权在主权范围内自由采取条约或公约未禁止的行动。故WTO关于反规避的决定尽管内容简短,但它从立法上为各国在WTO法律体系内制定其国内的反规避立法和采取相应的反规避行动提供了空间。
  再次,WTO关于反规避的决定从实质上肯定了反规避行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这表明,国际社会业已认同反规避行为所具有的优点妙处,反规避已成为WTO多数成员的愿望,是存在可取之处的。
  第四,从国际反规避立法的前景看,WTO关于反规避的决定明确了制定反规避统一规则的迫切性和解决此问题的专门机构,这为早日制定WTO框架内统一的反规避协议埋下了伏笔,奠定了组织基础。
  1 美国反规避措施要求
  美国国会通过的《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简称贸易法)首次对反规避措施进行了立法,其所规定的反规避措施主要针对以下一些情况:进口国组装规避。是指出口商的出口产品被
  美国征收反倾销税后,其为了维持出口而将该产品的零部件或者组件出口到美国,并就地组装销售,从而达到规避反倾销税效果的行为。贸易法没有具体规定来自倾销国家的零配件的价值应占制成品所使用的全部零配件价值的百分比,而只是规定制成品的价值与所使用的被控规避国家的零配件价值之间的差额应足够“小”时,才能对零件倾销行为征税。具体应“小”到什么程度则完全由美国商务部在考虑以下三个因素后决定:(1)出口厂与美国的组装厂是否存在股份或资金等联系;(2)来自被征反倾销税的制成品的国家的组装件或原材料的进口量是否在进口的制成品被征反倾销税后出现了增加;(3)进口的制成品与在美组装的制成品是否属于同种或同类。
  2 欧盟反规避措施要求
  欧盟是世界上最早颁布反规避立法的国家和地区,欧盟反规避立法的最新内容主要体现在384/96号条例上。关于反规避措施的程序,欧盟384/96号条例规定了三项内容:一是明确了反规避程序在9个月内结束,如需延长,应由理事会以简单多数表决通过;二是实行通报制度,欧盟委员会接受申诉并在5欧盟官方公报6上发布立案决定后,要向海关当局通报,要求海关当局对进口货物进行登记,或要求提供担保,一旦认定规避行为成立,登记之日便是征税之日。三是规定了中止调查程序的情况,如果进口商所附的海关证明(customs certification)宣布该进口不构成规避,则调查程序中止,这种海关证明应经书面申请,根据委员会在咨询委员会商议后所作的决定或者根据理事会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授权给进口商。
  3 三者对比及对我国启示
  3.1 三者异同分析
  3.1.1 进口国零配件组装规避上的异同
  对于这种规避行为,美国和欧盟法律规定了不同的征税对象。根据美国法律规定:美国征收反规避税的对象是原出口国的被征反倾销税产品的零部件、组装件或原材料。而欧盟课征反规避税的对象是在欧盟内用原出口国零部件组装成的制成品。虽然征税对象有所不同,但其目的都是对进口国零配件组装规避加以限制和约束。
  3.1.2 第三国制成品组装规避上的异同。
  在美国,美国商务部可根据美国法律中的反规避条款,对在美国被征收反倾销税的进口产品与某第三国的产品是同类或同种产品,而且该第三国的产品是由来自被征反倾销税国家的组装或制成,产品也未达到起码的增值要求或达到较高阶段的产品,则亦可对这些来自第三国的制成品征收反倾销税。欧盟3283/94号反倾销条例也首次将其反规避措施扩展至包括第三国的组装厂,以阻止出口商通过非欧盟的第三国规避欧盟反倾销措施的限制,向欧盟大量出口在第三国组装的制成品。
  3.1.3 轻微改变产品规避上的异同
  美国《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认为“轻微改变”产品与原产品乃“同一种或同一类产品”。欧盟对此也有类似的看法,凡被认为以轻微改变产品方式规避欧盟反倾销税的行为,均含被采取反规避措施加以限制,除非有几个有效的理由,才可能排除反规避措施的适用。
  3.2 启示
  产品的价格是反倾销、反规避的源头。出口企业控制好出口产品的价格水平是避免发生国外的反倾销案件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我国产品的出口价格水平要与同类竞争的其他国家的出口产品的价格水平保持相近,尤其是要贴近进口国竞争产品的价格水平。长时间采取低于正常价值的出口竞争很有可能导致进口方的反倾销、反规避调查。从长远看我国产品要真正走向国际市场必须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以质取胜才是应对反倾销、反规避调查的有效途径。
  作者单位
  嘉兴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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