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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江滩是一个相对独立区域,需要集中统一管理与执法,《湖北省武汉市江滩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江滩内发生的九类城管违法行为,由城管部门委托水行政执法机构予以处罚。11月10日,武汉市水务局、市城管委联合召开江滩执法委托协议签署会议,江岸、斫口、汉阳、武昌、青山5个区城管委(执法局)分别与市水务执法总队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将市级江滩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九类城管违法行为委托市水务执法总队实施,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