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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是电子科学技术和刑事诉讼相结合的产物,它能够很直观和形象的反映案件当时的事实,具有其他证据无法比拟的优越性。我国立法开始涉及视听资料,但并未对视听资料的收集和审查方法、程序作出详细规定。视听资料资料在生动、形象反映案件事实的同时,本身也具有易变性的特征。只有正确的审查判断视听资料,寻求保证案件事实的真实性,才能做到以事实为依据,正确的运用法律打击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