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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律信仰是法治的基础,我国选择了法治,就是选择了以法律信仰为主导性的价值取向,从而实现法治就必须改造法律信仰的社会基础。我国除了从西方法律文化中汲取必要的精神养料外,变革现行的法律制度,最低限度地满足正义诉求,保障人的社会属性和生物属性得到充分的展现,这样,法律信仰便会成为人们精神的需求。
关键词:法律信仰、社会基础、文化
无论何种形态的社会,社会公众总有一种精神上的信仰对象。人类文明发展到今天,在"人类信仰的世俗化过程中,冲破宗教信仰的藩篱向着信仰的现实化方向迈进,这一信仰的现实化方向代表了信仰世俗化的积极方面,扬弃了世俗化的消极方面即庸俗化的方面,这种信仰的现实化不是沉溺于世俗享乐,也不是以赤裸裸的方式恢复对盲目现实力量的崇拜,而是通过对现实及其发展规律的正确的、深刻的、全面的把握来塑造真实而崇高的信仰,它是现实主义与理想主义、世俗生活与神圣的精神生活的和谐完美的统一。" [1] 伯尔曼教授的《法律与宗教》一书在学理上分析了法律与信仰之间的"内在的、深刻的"联系。法律意味着秩序,宗教意味着信仰。经济与科技的发展、私有制的产生、人权的需求,则必然要求存在维持社会运作的规则,人们社会活动的可预见。 "人类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法律,否则他们的生活将像最野蛮的兽类一样" [2],而这样的法律必须是极其具有神圣性,是可以被信仰的。
一、我国法律信仰的社会基础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3]"形同虚设"的法律,在于不被人们信仰所致。当法律"形同虚设"时,法治--一种"法的统治"必然会被人治所替代,法治精神亦无法转换为中华民族的整体精神。目前,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脚步在加快,法律法规的内容基本涉及到人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时也不可避免地面临法律信仰缺失状态。
(一)传统文化基础深厚,法律信仰受到抑制
1、有人认为"中国古代的法律信仰属于一种典型的伦理价值型法律信仰","伦理的法律化、法律的伦理化及法律与伦理的界限之模糊导致了中国古代伦理信仰与法律信仰内在的一致性"。[4]这种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不过,伦理的信仰与法律的信仰毕竟是两个不同的事物,古中国伦理的强化与法律信仰的缺失是非常明显的。
2、中国近代以来所处的社会环境决定了信仰的对象不是法律而是权力和政治。主体对某种东西(礼、宗教、法律、权力等)的信仰是"由于对信仰对象的极度信任、依赖、尊敬,从而获得一种归属感和心灵的安宁与满足,并愿意为之献身"。[5]新中国的建立是共产主义的曙光驱散了阴霾,揭开了中国历史的新篇章;是毛主席的思想带来了希望,赋予了人民大写的权利与自由,而不是法律。人们在深深的感激之余,一种内生的主义信仰和个人崇拜便是其当中的应有文章。用一句话来形容当时人门的内心世界再恰当不过:"毛主席的思想与太阳齐辉,共产主义的路线与人民相连"。至今这一情节仍然被延续着。
3、从文化上考察,"我们的传统中缺少对法律信仰的成例,我们过于注重道德和政治(权力)的作用;过于强调情、理、法的结合"。[6]可当一种固有的状态被打破,特别是在思想领域中,如果没有新的感情寄托或者说是具有极大的正当性,并且具有无上权威性的东西存在,潜伏着的必是"信仰"危机。再加上正式法律对"古代那套理论的抛弃和否定,古代中国的伦理价值型法律信仰就无法像西方的价值型法律信仰那样能在一定程度上延续到当代,这种断裂便成了当代中国法律不被信仰的根源"。[7]
(二)法治建设落后,造成法律信仰缺失。
1、从立法角度来看。立法程序的不规范。立法过程中缺乏完善和有效的听证程序,导致立法质量不高,许多立法带有政治性色彩,法律缺乏可操作性。而我国不断的出台各个方面的法律,其速度之快使别的国家望其项背。然而这样的法律不完善经常的需要修改,公众对法律内容陌生且无法掌握,降低了现实公众对法律的期望值。同时,地方政府立法造成法律的地方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为维护本地区的地方利益,以牺牲整体利益和法律的普遍性为代价,这就动摇了人们对法律的普遍性的绝对信仰,亵渎了法律的权威性和神圣性。
2、从司法角度来看。法律信仰的最终确立,仰赖于司法对法律的忠诚维护,但目前司法体制的若干弊病动摇了公众的法律信仰。在我国司法体制中,公、检、法、不能相互独立行使职能,监督不到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贪污受贿、徇私枉法、办人情案、关系案等腐败现象大量存在。使得诉讼缺乏公正性,打官司变成打关系、打金钱等。这些在人民群众中造成很恶劣的影响,使许多公众丧失对法律的信任,难以形成法律信仰。
3、从法律教育角度来看。现在法学应当是人学,这就要求广泛有力地对社会公众进行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和法律意识的引导灌输。然而我国法治教育却存在以下缺点:第一,基础教育薄弱,法制教育大都仅在大学期间开课,对法律和法律信仰的基础教育重视不够,对那些没有机会受高等教育的人来说他们接受的法制教育基本上是空白。第二,即使在高等教育领域里,也只是单纯的传授法律知识,并没有对法律理念进行灌输,并不能很好的使公众形成法律意识。第三,尽管我国已经进行五次大规模普法活动,但这些活动只是告知公众法律规定,并没有真正的传输法的理念,所以这种普法活动对于法律信仰的形成收效甚微。
二、我国法律信仰的改造与构建
(一)、培养法律信仰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1、法律信仰是法治的精神基础。法律制度不能等同于法律秩序。随着大量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大部分重大社会关系已经纳入到法律体系之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框架已经基本形成,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基本上已经可以做到"有法可依",要想实现法治就必须让法律制度充分和积极的发挥效力,必须在全社会培养法律信仰。真正的法治需要建立在法律信仰的基石上。只有当法律被信仰的时候,其确定下来的制度性规范才可能被人们以源于内心的激情来遵循和维护,法律信仰是确立法律权威的精神动力和信念支持力量。法治建设需要全社会的参与,需要全体人民的信仰。树立起对法律的神圣情感,是实现法治的精神基础。 2、培养法律信仰是法治的内在需要。法治应当优先于人治这已经是个定论,尤其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更需要法治。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忠诚信仰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关键,因而我们可以肯定,培养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是法治的一种内在需要。
3、培养法律信仰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众所周知,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经济得到极大发展。私有制、民商事活动的频繁与丰富都要求我国法律可以保障人们的自身利益,维护社会的秩序,所以说培养法律信仰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4、培养法律信仰是社会文化发展的需要。
我国对外开放得到蓬勃发展,加入WTO更是加速了我国文化方面的发展。人们在接受新的知识、新的理念的同时也开始关注法律、了解法律。各地电视台的法制节目便可略见一二,人们素质的提高、社会文化的发展都要求培养全社会的法律信仰。
(二)培养法律信仰所需要的社会条件
法律信仰是赋予法律以生命力的主体心灵状态,究极而言,也是法律之所以为法律,而具备合法性的必备要素。同时,法之具有合理性的自然结果和外在确证。外在的强制与内在的信念合而为一,共同构筑起法律的逻辑力量与伦理品质。若说有一种素质将法律的逻辑力量与伦理品质完美地融为一体,而使法律之为法律,则"法律信仰"当之无愧。
1.社会制度的正义性配置。制度正义指的是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包括社会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经济制度的正义,这里指的制度正义主要指法律制度的正义。试就立法、执法、司法诸环节加以简要剖析。立法代表了绝大多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是社会正义的集中体现,但立法的膨胀化使立法在追求数量和速度的同时,忽视了法律的质量[8]。正如培根在《论司法》中说"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因此,法律制度某环节的失误或崩溃,将导致公众对法律制度的否定。西方社会学中冲突功能论的代表人物考舍认为,当人们对现有的制度怀疑与缺乏信心,不再接受现有的制度为合理合法时,便形成一种"社会合法性的撤销"[9],若此,要求人们产生或培养起对法律的信仰则更为不易。
2.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政党及其成员应无条件的遵守法律,是法律尊严得以维护的重要保障,也是培养公民法律信仰的有效保证。守法是每一个公民的最基本的义务。但在当今中国,强调公职人员与执政党及其成员的守法较之一般公民守法更具有迫切性和必要性。因为,从一定意义上讲,公职人员和执政党及其成员对法律的采取的是肯定抑或是否定的态度将直接影响一般公民对法律的看法。如果执法者自己首先知法执法但却犯法,必然"违背全国人民的意志,违背党的领导,亦损害全国人民的利益"[10]。这是对正义之源的玷污,而且对此如不能及时矫正,必然导致人们由信仰法律转至对法律乃至整个法治的否定性评价,进而,法律信仰危机的发生也会成为必然的结果。
3.中国要走的法治之路,不是西方渐进式的自下而上的而是由政府自上而下推进式的模式;其社会主体的权利意识和法意识的生成与扩张除了市场经济的自身培育外,在很大程度上须仰仗政府对权利观、法治观的弘扬和推动。西方国家的权利观念和法治传统是在市场经济"自然"发生过程中历经数百年才逐渐演化而成的,中国不可能等到人们的权利意识和法治意识普遍形成的时候去着手建设法治,尽管中国现代法治的建立和发展需要时间,但不可能类似西方一样吸纳渐进型的法治模式。为了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和法意识,并进而形成法律信仰观,只能靠政府由上而下对法律的普及、宣传和推动工作,政府的"普法教育"即为典型的一种形式。通过此类形式达到对公民的法律知识的普及和灌输,由此加速公民自身权利意识和法意识的生长,催使法律信仰的最终形成。
三、结语
信仰的基础乃是信赖,对法律的信仰源于对法律本身正义性的信赖,也源于对统治者的信赖。亚里士多德曾言,一部能被人们遵守的法律,同时本身也是一部被制定的好的法律。若其是非正义的,必定得不到人们的尊重和遵守。法律是统治者统治的利器,统治者本身也要依法办事,否则人们更会有充分的理由不去遵守它,也正是因为上述两种原因,从客观上决定了我国法律信仰的形成需从"上层"开始。更具体来说,法律的制定和适用是由"上层"直接推动的,所以,法律的信仰应由自上而下的推进来形成。
建设法治国家是一项艰巨而神圣的事业。实行依法治国,就必须唤起公民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就必须培养公民内心对法律的信赖和信仰情感。对法律形成信仰是我国社会发展和进步之所需,培养对法律的信仰应紧紧抓住其所依据的社会基础,相信一个有神圣法律信仰的国家必定会成为真正的法治国家。
参考文献:
[1]刘建军.马克思主义信仰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1998:233.
[2][美]哈罗德J.伯尔曼,梁冶平译.法律与宗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1.
[3][美]哈罗德J.伯尔曼,梁冶平译.法律与宗教[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8.
[4] 黄文艺.法律信仰的类型--兼论中国人的法律信仰如何形成[J].载许章润.法律信仰、中国语境及其意义[M].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76.
[5] 刘旺洪.法律信仰与法制现代化[J].载许润章润.法律信仰、中国语境及其意义[M].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6.
[6] 范愉.法律怎样被信仰--谈法律与宗教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J].载许章润.法律信仰、中国语境及其意义[M].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139.
[7] 黄文艺.法律信仰的类型--兼析中国人的法律信仰如何形成 [J].载许章润.法律信仰、中国语境及其意义[M].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76.
[8]参见杨解君.立法膨胀论[J].法学.1996,2:43.
[9]赵震江、付子堂.论法律的功能与依法治国[J].法学.1997,2:15.
[10]彭真.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169.
关键词:法律信仰、社会基础、文化
无论何种形态的社会,社会公众总有一种精神上的信仰对象。人类文明发展到今天,在"人类信仰的世俗化过程中,冲破宗教信仰的藩篱向着信仰的现实化方向迈进,这一信仰的现实化方向代表了信仰世俗化的积极方面,扬弃了世俗化的消极方面即庸俗化的方面,这种信仰的现实化不是沉溺于世俗享乐,也不是以赤裸裸的方式恢复对盲目现实力量的崇拜,而是通过对现实及其发展规律的正确的、深刻的、全面的把握来塑造真实而崇高的信仰,它是现实主义与理想主义、世俗生活与神圣的精神生活的和谐完美的统一。" [1] 伯尔曼教授的《法律与宗教》一书在学理上分析了法律与信仰之间的"内在的、深刻的"联系。法律意味着秩序,宗教意味着信仰。经济与科技的发展、私有制的产生、人权的需求,则必然要求存在维持社会运作的规则,人们社会活动的可预见。 "人类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法律,否则他们的生活将像最野蛮的兽类一样" [2],而这样的法律必须是极其具有神圣性,是可以被信仰的。
一、我国法律信仰的社会基础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3]"形同虚设"的法律,在于不被人们信仰所致。当法律"形同虚设"时,法治--一种"法的统治"必然会被人治所替代,法治精神亦无法转换为中华民族的整体精神。目前,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脚步在加快,法律法规的内容基本涉及到人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时也不可避免地面临法律信仰缺失状态。
(一)传统文化基础深厚,法律信仰受到抑制
1、有人认为"中国古代的法律信仰属于一种典型的伦理价值型法律信仰","伦理的法律化、法律的伦理化及法律与伦理的界限之模糊导致了中国古代伦理信仰与法律信仰内在的一致性"。[4]这种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不过,伦理的信仰与法律的信仰毕竟是两个不同的事物,古中国伦理的强化与法律信仰的缺失是非常明显的。
2、中国近代以来所处的社会环境决定了信仰的对象不是法律而是权力和政治。主体对某种东西(礼、宗教、法律、权力等)的信仰是"由于对信仰对象的极度信任、依赖、尊敬,从而获得一种归属感和心灵的安宁与满足,并愿意为之献身"。[5]新中国的建立是共产主义的曙光驱散了阴霾,揭开了中国历史的新篇章;是毛主席的思想带来了希望,赋予了人民大写的权利与自由,而不是法律。人们在深深的感激之余,一种内生的主义信仰和个人崇拜便是其当中的应有文章。用一句话来形容当时人门的内心世界再恰当不过:"毛主席的思想与太阳齐辉,共产主义的路线与人民相连"。至今这一情节仍然被延续着。
3、从文化上考察,"我们的传统中缺少对法律信仰的成例,我们过于注重道德和政治(权力)的作用;过于强调情、理、法的结合"。[6]可当一种固有的状态被打破,特别是在思想领域中,如果没有新的感情寄托或者说是具有极大的正当性,并且具有无上权威性的东西存在,潜伏着的必是"信仰"危机。再加上正式法律对"古代那套理论的抛弃和否定,古代中国的伦理价值型法律信仰就无法像西方的价值型法律信仰那样能在一定程度上延续到当代,这种断裂便成了当代中国法律不被信仰的根源"。[7]
(二)法治建设落后,造成法律信仰缺失。
1、从立法角度来看。立法程序的不规范。立法过程中缺乏完善和有效的听证程序,导致立法质量不高,许多立法带有政治性色彩,法律缺乏可操作性。而我国不断的出台各个方面的法律,其速度之快使别的国家望其项背。然而这样的法律不完善经常的需要修改,公众对法律内容陌生且无法掌握,降低了现实公众对法律的期望值。同时,地方政府立法造成法律的地方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为维护本地区的地方利益,以牺牲整体利益和法律的普遍性为代价,这就动摇了人们对法律的普遍性的绝对信仰,亵渎了法律的权威性和神圣性。
2、从司法角度来看。法律信仰的最终确立,仰赖于司法对法律的忠诚维护,但目前司法体制的若干弊病动摇了公众的法律信仰。在我国司法体制中,公、检、法、不能相互独立行使职能,监督不到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贪污受贿、徇私枉法、办人情案、关系案等腐败现象大量存在。使得诉讼缺乏公正性,打官司变成打关系、打金钱等。这些在人民群众中造成很恶劣的影响,使许多公众丧失对法律的信任,难以形成法律信仰。
3、从法律教育角度来看。现在法学应当是人学,这就要求广泛有力地对社会公众进行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和法律意识的引导灌输。然而我国法治教育却存在以下缺点:第一,基础教育薄弱,法制教育大都仅在大学期间开课,对法律和法律信仰的基础教育重视不够,对那些没有机会受高等教育的人来说他们接受的法制教育基本上是空白。第二,即使在高等教育领域里,也只是单纯的传授法律知识,并没有对法律理念进行灌输,并不能很好的使公众形成法律意识。第三,尽管我国已经进行五次大规模普法活动,但这些活动只是告知公众法律规定,并没有真正的传输法的理念,所以这种普法活动对于法律信仰的形成收效甚微。
二、我国法律信仰的改造与构建
(一)、培养法律信仰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1、法律信仰是法治的精神基础。法律制度不能等同于法律秩序。随着大量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大部分重大社会关系已经纳入到法律体系之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框架已经基本形成,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基本上已经可以做到"有法可依",要想实现法治就必须让法律制度充分和积极的发挥效力,必须在全社会培养法律信仰。真正的法治需要建立在法律信仰的基石上。只有当法律被信仰的时候,其确定下来的制度性规范才可能被人们以源于内心的激情来遵循和维护,法律信仰是确立法律权威的精神动力和信念支持力量。法治建设需要全社会的参与,需要全体人民的信仰。树立起对法律的神圣情感,是实现法治的精神基础。 2、培养法律信仰是法治的内在需要。法治应当优先于人治这已经是个定论,尤其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更需要法治。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忠诚信仰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关键,因而我们可以肯定,培养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是法治的一种内在需要。
3、培养法律信仰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众所周知,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经济得到极大发展。私有制、民商事活动的频繁与丰富都要求我国法律可以保障人们的自身利益,维护社会的秩序,所以说培养法律信仰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4、培养法律信仰是社会文化发展的需要。
我国对外开放得到蓬勃发展,加入WTO更是加速了我国文化方面的发展。人们在接受新的知识、新的理念的同时也开始关注法律、了解法律。各地电视台的法制节目便可略见一二,人们素质的提高、社会文化的发展都要求培养全社会的法律信仰。
(二)培养法律信仰所需要的社会条件
法律信仰是赋予法律以生命力的主体心灵状态,究极而言,也是法律之所以为法律,而具备合法性的必备要素。同时,法之具有合理性的自然结果和外在确证。外在的强制与内在的信念合而为一,共同构筑起法律的逻辑力量与伦理品质。若说有一种素质将法律的逻辑力量与伦理品质完美地融为一体,而使法律之为法律,则"法律信仰"当之无愧。
1.社会制度的正义性配置。制度正义指的是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包括社会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经济制度的正义,这里指的制度正义主要指法律制度的正义。试就立法、执法、司法诸环节加以简要剖析。立法代表了绝大多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是社会正义的集中体现,但立法的膨胀化使立法在追求数量和速度的同时,忽视了法律的质量[8]。正如培根在《论司法》中说"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因此,法律制度某环节的失误或崩溃,将导致公众对法律制度的否定。西方社会学中冲突功能论的代表人物考舍认为,当人们对现有的制度怀疑与缺乏信心,不再接受现有的制度为合理合法时,便形成一种"社会合法性的撤销"[9],若此,要求人们产生或培养起对法律的信仰则更为不易。
2.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政党及其成员应无条件的遵守法律,是法律尊严得以维护的重要保障,也是培养公民法律信仰的有效保证。守法是每一个公民的最基本的义务。但在当今中国,强调公职人员与执政党及其成员的守法较之一般公民守法更具有迫切性和必要性。因为,从一定意义上讲,公职人员和执政党及其成员对法律的采取的是肯定抑或是否定的态度将直接影响一般公民对法律的看法。如果执法者自己首先知法执法但却犯法,必然"违背全国人民的意志,违背党的领导,亦损害全国人民的利益"[10]。这是对正义之源的玷污,而且对此如不能及时矫正,必然导致人们由信仰法律转至对法律乃至整个法治的否定性评价,进而,法律信仰危机的发生也会成为必然的结果。
3.中国要走的法治之路,不是西方渐进式的自下而上的而是由政府自上而下推进式的模式;其社会主体的权利意识和法意识的生成与扩张除了市场经济的自身培育外,在很大程度上须仰仗政府对权利观、法治观的弘扬和推动。西方国家的权利观念和法治传统是在市场经济"自然"发生过程中历经数百年才逐渐演化而成的,中国不可能等到人们的权利意识和法治意识普遍形成的时候去着手建设法治,尽管中国现代法治的建立和发展需要时间,但不可能类似西方一样吸纳渐进型的法治模式。为了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和法意识,并进而形成法律信仰观,只能靠政府由上而下对法律的普及、宣传和推动工作,政府的"普法教育"即为典型的一种形式。通过此类形式达到对公民的法律知识的普及和灌输,由此加速公民自身权利意识和法意识的生长,催使法律信仰的最终形成。
三、结语
信仰的基础乃是信赖,对法律的信仰源于对法律本身正义性的信赖,也源于对统治者的信赖。亚里士多德曾言,一部能被人们遵守的法律,同时本身也是一部被制定的好的法律。若其是非正义的,必定得不到人们的尊重和遵守。法律是统治者统治的利器,统治者本身也要依法办事,否则人们更会有充分的理由不去遵守它,也正是因为上述两种原因,从客观上决定了我国法律信仰的形成需从"上层"开始。更具体来说,法律的制定和适用是由"上层"直接推动的,所以,法律的信仰应由自上而下的推进来形成。
建设法治国家是一项艰巨而神圣的事业。实行依法治国,就必须唤起公民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就必须培养公民内心对法律的信赖和信仰情感。对法律形成信仰是我国社会发展和进步之所需,培养对法律的信仰应紧紧抓住其所依据的社会基础,相信一个有神圣法律信仰的国家必定会成为真正的法治国家。
参考文献:
[1]刘建军.马克思主义信仰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1998:233.
[2][美]哈罗德J.伯尔曼,梁冶平译.法律与宗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1.
[3][美]哈罗德J.伯尔曼,梁冶平译.法律与宗教[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8.
[4] 黄文艺.法律信仰的类型--兼论中国人的法律信仰如何形成[J].载许章润.法律信仰、中国语境及其意义[M].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76.
[5] 刘旺洪.法律信仰与法制现代化[J].载许润章润.法律信仰、中国语境及其意义[M].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6.
[6] 范愉.法律怎样被信仰--谈法律与宗教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J].载许章润.法律信仰、中国语境及其意义[M].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139.
[7] 黄文艺.法律信仰的类型--兼析中国人的法律信仰如何形成 [J].载许章润.法律信仰、中国语境及其意义[M].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76.
[8]参见杨解君.立法膨胀论[J].法学.1996,2:43.
[9]赵震江、付子堂.论法律的功能与依法治国[J].法学.1997,2:15.
[10]彭真.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