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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这里把“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作为供应商提出质疑的基本条件,而没有要求其必须具备事实依据,这就给很多供应商因没有中标而产生误解与不满向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讨要说法的理由。随着我国政府采购规模的不断扩大,采购项目操作频次越来越高,供应商维权的意识也越来越强,各地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受理的供应商质疑也越来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