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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商人有效地供给了大量的农村公共产品。其供给模式主要有独力供给和合力供给两种。商人对农村公共产品的积极供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带有其非盈利性的利他行为,但更主要的还在于体现了其盈利性的目的。因为通过对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商人不但可以获取更多的商业利润,而且还可以提高自身的社会地位,其盈利性的目的是显而易见的,不过这主要是一种并不追求经济效益、而是追求社会效益的盈利,本文以江西吉安府为例进行分析,针对明清商人供给农村公共产品的模式和目的进行探讨,并得出相关结论,以期对明清商人有一个更深刻的认识,并对今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