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法文化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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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日前,由崔永元在微博上披露的几张演艺合同照片而牵扯出的“范冰冰阴阳合同”事件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巨大的震动。对此,国家立即查清案件事实并严令范冰冰补交高达8亿的税款,同时严查偷逃税款的明星及影视公司,这雷厉风行的做法使得众多网民直呼大快人心。但经此一事,“阴阳合同”是否能彻底根治,却还是要打上大大的问号。事实上,这并不是第一起也并不是唯一一个领域内发生的阴阳合同事件。在建造工程、房屋买卖等领域内,阴阳合同早已泛滥成灾。正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中国民众总能靠着自己的“小聪明”在国家的条条框框里杀出重围。尽管国家三令五申并加以严惩,仍未能很好解决,国内许多学者从制度上寻找突破口,积极地献计献策。但却往往忽视了对我国“阴阳合同”现象形成有着至关重要作用的法文化的影响。本文拟由近期的阴阳合同事件联想至中国的法文化,从而对法文化进行反思。从论述阴阳合同的定义、种类、危害,分析对阴阳合同现象产生的深层次的法文化原因,展开对中国法文化现状的审视和反思,试图为更好推进中国法治建设拓宽另一种进路。
  【关键词】 法文化 阴阳合同 法治
  一、阴阳合同概述
  (一)阴阳合同的定义
  所谓“阴阳合同”,就是指双方当事人依据同一事项订立两份或以上的内容不一致的合同。一份是以逃避税收等为目的、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对外合同,也就是“阳合同”。一份是可书面也可以口头表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对内合同,也就是“阴合同”。
  阴阳合同实际上并不是新鲜词汇,而是早从古时就已出现。据南宋学者洪迈所著的《容斋随笔》中便有记载,人们在土地房屋比较基础根本的交易中尚且还能谨慎的缴纳税赋,但在奴婢、馬牛的交易中,由于官员征税过多且都由买方承担,所以为了少纳税大多数交易双方就在契约上做手脚,故“隐减价值,赊立岁月”。[1]
  现今的阴阳合同先起于建造工程领域,而后逐渐扩展至房屋买卖领域,后在影视行业“大放异彩”。据统计,在二手房买卖的相关法院案件中,涉及阴阳合同的就占80%左右,显然它已经成为了一种常见的社会问题。
  (二)阴阳合同的表现形式
  虽在很多个行业内都有阴阳合同的问题,但出现最为广泛的是这三大领域——建造工程、房屋买卖、影视圈。
  首先,在建造工业领域内,大部分学者将建造工程领域内的阴阳合同定义为: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当事人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在签订中标合同前后,就同一工程项目再签订一份或者多份与中标合同的工程价款等主要内容不一致的合同,也称“黑白合同”[2]与此同时,我们应知道,此阴阳合同是以招标投标及备案为依托,合同当事人主观上是带有规避法律规定、实现某种非法或不当利益的故意的且合同客观上是违法的,阳合同与阴合同不一致的地方是在于合同实质性内容方面有所违背,阴阳合同签订的时间、表现形式及变更内容也十分的多样化。
  在房屋交易领域内,“阴合同”是订立在阳合同之前,代表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形式可书面可口头。而“阳合同”则是根据需要而有所不同,一种是虚高的房价合同交至银行,以便申请更多的按揭贷款;另一种则是填低房价的房屋交易合同交给房地产交易中心过户,以便少交税。而这其中后一种类又有两种不同形式:一种是订立两份不同价格的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用来办理过户手续,一份私下交易;第二种是将房屋买卖价格填低,后以装修补偿和家具款的名义签另一份买卖协议,补足房屋实际成交价。
  在影视圈这个行业内,阴阳合同则是指影视人员为了少交个人所得税,与合作方先订立一份收入较低的劳务合同,在私下里口头或者书面再次与合作方订立是真实双方意思表示收入较高的合同。此前震动娱乐圈的“范冰冰阴阳合同事件”正是代表案例。
  二、“阴阳合同”现象的法文化原因
  (一)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
  观我国法制史,很容易发现我国重义务轻权利,刑罚、徭役赋税都是十分常见的,提倡权利、奖赏是少之又少。虽诚如费正清学者所言:“在中国人的生活中,耿直和忠心、真诚和仁慈这些整个家庭体制反复灌输的个人美德才是社会行为的规范。法律是政府必需的一种工具,而个人道德才是社会的基础。中国社会并没有因法制观念淡薄而出现无政府状态,整个社会被儒家学说牢固地连系在一起。”但是,在这个全球化,西方文化以飞快的速度传播渗入的今天,我们的传统文化如何与西方文化相协调则成为矛盾的焦点。“西方人感到在非人格化的法律统治下要比在易出差错的个人发号施令统治下更安全,而中国人大概是听从孟子对人性的估价,感到在满头脑伦理道德的官吏统治下要比在非人格化的和在他们看来是纯粹专横的法律统治下更安全。”[3]中西方在思想上文化上如此大的差异,注定着我国还有很长一截路要走。
  在中国古代,法律并不是用来限制权力的,它是权力阶层用来进行制裁和统治的工具。如果说法律之所以在中国老百姓的心目中是威严的,那也是源于对皇权的崇敬和恐惧,欠十个铜板就要被杖责十大板的刑普通人是承受不起的,古代的法等同于刑,一旦提起“王法”,基本上都是惩罚恶人、使人失利的,这个认知深入中国老百姓的内心。而同时,尤其是像我国传统的通过中人调解、族法家规、乡规民约等来维系和解决纠纷的机制,法律就更够不着普通人的生活了。另外,我们传统文化中,并没有或者说极少有一种“超验”的思维,中国人很务实,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礼法、伦理纲常等道德性质的才占主导核心的位置,法律处在这个体系的边缘,是起着将违背道德的行为予以惩罚并将其纠正的作用,在我国古代社会中,法律并不曾大规模的进入普通人的生活,也不曾在老百姓心中起着主导性的作用。正是由于我国古代法律的这一特性,千百年来中国老百姓都不可能将法律当做一种信仰,而只会对法律产生厌烦甚至厌恶的心理,对法律避之不及。而观之中国近现代,由于西方文化的冲击下对法律的态度有所好转,譬如法律的地位有很大程度的提升,中央不停地在强调“依法治国”,地方法院也逐渐成为解决纠纷的中坚力量,但是,这仍然未能实现“法治”,法律也未能达到“信仰”的层面。法律在很多人眼中还是与“权力”相挂钩的,而一旦与“权力”挂钩,则难免让人产生“权钱交易”的联想,有不公平之感。   在这种环境下的中国,法治这条路尚且还漫漫其修远兮,人民难免有轻视、不遵守法律甚至于被动或主动的去违反法律的态度或者行为,所以,就更别提“阴阳合同”了,人民对法律没有尊重、重视的感觉,不相信法律,遑论上有一百个政策了,就算上有一千、一万个政策,下也有一百万个对策。
  (二)注重个人利益而罔顾公共利益
  在中国古代,传统文化里是绝不提倡“私”的,字典里,凡涉及“私”的都是带有贬义的成语,类似于“徇私舞弊”、“假公济私”“中饱私囊”等等,他们提倡的都是“大公无私”“舍己为公”“忧国忘私”,总而言之就是不能有“私”。在公有制集体所有制的背景下,牢牢的把个人与集体绑在一起,主张“个人的都是集体的,集体的都是个人的”,中国老百姓始终都处于一个比较贫穷困苦的状态,更甚者都吃不饱饭,活活饿死,可是,民众也是人,也有自己的欲望,这种情况下,民众就容易产生“我的就是公家的,公家的就是我的,那公家的便宜不占白不占”这样的心理,习惯性的或者说主动的去占公家的便宜,为自己谋利,长此以往,这种心理成为民族特性,深深扎根于国人的骨子里。而由其到了二十世纪初,君主专制的垮台,西方思想的引进使得长期被专制束缚的臣民一个个迷茫而不知所措,像一盘散沙,但是这种公私不分的思想并不会随之消散,公费吃喝、公车私用等公权私用现象可谓是遍地开花。后又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提出,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冲击着人们的价值观,而同时没有了传统的仁义礼法的束缚,民众的逐利心、“钱本位”思想也愈加强烈,大家都绞尽脑汁的变着法赚钱,此时谈何“公共利益”,自家发财致富才是正经。“阴阳合同”在此背景下普遍存在一點儿也不意外,人民本就有着强烈的逐利心,而当今房价是“一山更比一山高”,突然有着这么一个“捷径”可走,自然就顺理成章了。
  (三)法不责众的心理
  “法不责众”对我国来说并不是新鲜词,前一阵子“中国式过马路”、“中国式插队”、借着示威游行的名义去打砸抢烧的等等类似现象比比皆是,这其中就不乏“法不责众”的心理因素作祟。打砸抢烧的现象,明知道违法犯罪,却仍然猖狂的烧毁汽车,抢夺店铺财务的底气何在,就在于他们认为自己人多势众,政府、法律奈何不了他们。他们不是不懂法律,而是知法犯法。这种对法律的歪曲理解在我国已经形成已久,且十分普遍,像阴阳合同,广泛的存在于各大领域内,人人都知道阴阳合同,大部分人偷偷的操作阴阳合同,这样的风气缘何?正所谓“上梁不正下梁歪”,可不要认为阴阳合同只存在于平民老百姓之间,商人、政客会的大有人在,范冰冰、冯小刚就是例子。既然有人带头了,并且是获利的事,那么你从阴阳合同中获得了不少利益并不会受到处罚,那么其余的人见到了自然眼红,其实又有“法不责众”心理作祟,阴阳合同便这样散播开来了。
  三、“阴阳合同”的法文化反思
  (一)加强法治建设
  要想建设好法治,首先就要将立法、执法、司法给落实好,在立法阶段,要充分考虑民情国情,将民情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协调,不要拔苗助长,抱有不切实际的幻想,那样只会成为一纸空文;而在执法阶段,要严格执法,结合实际情况改进执法手段,在坚持以法律调解矛盾的同时,灵活运用教育、协商、调解、疏导等方法,引导和支持人民的合法合理诉求,妥善的解决好社会矛盾,同时对于违法犯罪的行为也要给予立即严厉打击;在司法阶段,要坚持司法公正,保障司法独立,要知道“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之前震惊全国的“聂树斌案”就是最好的例证,提高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努力对每一个案件做到认真负责,让正义不再迟到。其次就是加强法治的宣传教育,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可将有关法律法规纳入到领导干部学习培训的内容,多多举办讲座、普法大会,鼓励支持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这样可以起到大大的模范带头作用。同时青少年的普法教育也要落实好,把法治教育贯彻到国民教育体系,合理的安排青少年不同年龄段的法治教育内容,帮助广大青少年树立法治观念、提高法治素养。让法治信仰、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法治思维在全社会牢固树立起来。
  (二)法文化的再次塑造
  应当对法文化再次塑造,提升民众对法的信任以及法在人民心中的重要性,并且结合目前情况摒除掉一些阻碍法治进步的“老旧思想”,潜移默化的影响改变民众的行为。首先要树立法的权威。其次,我国法治文化的价值观,一定要坚持主体平等观、保障人权观、民主自由观、法律至上观和诚实信用观等。最后,在信息化时代,可以考虑利用微博、微信等大众媒体的途径来进行法文化的宣传,例如本文中所提及的范冰冰阴阳合同事件,引起了微博热搜大爆炸,社交媒体的不断播报,不仅向群众普及了阴阳合同相关法律,更是杀鸡儆猴,起到了很大的震慑效果,让那些偷税漏税的人得到严厉的惩罚从而不敢再去违法犯罪,也提高了法律的权威,让爱占国家便宜的人收敛手脚。
  (三)推动民主富裕,提高民众思想
  现今我国虽解决了温饱的问题,然后依然有相当大的人群生活还处于极其窘迫贫困的阶段。正所谓“仓禀实而知礼节”,民众只有生活过得好了才会懂得并尊重礼法。如今这个社会,不良之风正盛行,失信、投机、弄权、短视现象十分突出,损人利己、损公肥私现象层出不穷,我们应重视这个问题,反思阴阳合同,如今房价如此之高,相对应的税费自然也会高了,平民老百姓也许攒了一辈子的钱才能买到一套房,如何不想办法从中减免费用呢。所以我认为应当要使国民富裕起来,同时阶段性的对其进行道德教化,让公民思想得以转变。
  【参考文献】
  [1] 参见南宋学者洪迈的《容斋随笔》
  [2] 《司法解释适用指南》编写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适用指南》[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77
  [3] (美)费正清.观察中国傅光明译[J].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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