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立法、执法中存在问题及对策

来源 :考试周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ssofour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 作为WTO三大支柱之一的TRIPS协议中规定了“有关边境措施的特殊要求”,这就要求我国国内立法既要与TRIPS相一致,又要体现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的国情。本文就我国知识产权海关监管制度现状、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对如何解决问题作了理论上的探讨。
  关键词: 知识产权 海关保护 问题 对策
  
  一、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现状
  
  1.建立了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法律体系。
  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起源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的中美知识产权谈判,1992年中国和美国经过第二次知识产权谈判,双方签署的《中美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1994年7月15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首次对海关进行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授权。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海关总署于1994年9月1日和1995年5月5日分别发出了《关于海关监管工作中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通知》和海关总署公告,要求各地海关对进出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进行查处,这是我国海关监管知识产权制度的雏形,从此实施知识产权进出境保护成为我国海关的一项职责。1995年7月5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并于同年10月1日起实施,1995年9月28日,海关总署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备案、调查、放行、处罚、处置等事项。至此,我国初步建立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加入WTO以后,中国政府加快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立法步伐,为了提升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水准,使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水平基本接近先进国家,2000年7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一次在法律层面对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作出了规定,确立了与TRIPS协议相协调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2003年11月,国务院颁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2004年5月,海关总署颁布了修正后的实施办法,2004年9月,国务院公布了《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对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予以明确规定。至此,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立,涵盖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三个层面的完整体系。
  2.建立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执法体制。
  自1994年9月1日我国海关开始承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以来,经过10多年的艰苦努力和不断探索,知识产权执法已经成为我国海关的一项日益重要的职责。在这期间,我国海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和从弱到强的发展历程,建立了统一,高效的知识产权执法体制。主要体现在:(1)建立了方便、快捷的知识产权中央备案制度。只要权利人事先将知识产权在海关总署备案,各级海关依职权对嫌疑侵权货物实行监管。无论侵权人在那个口岸进出境涉嫌侵权的货物,都将受到口岸海关的查处,真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实行主动保护和被动保护相结合的执法模式。一方面,海关对已备案知识产权,依职权实行查处;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即将进出海关的货物涉嫌侵犯其知识产权的,申请口岸海关查处,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依申请查处弥补了未向海关备案而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权时海关不依职权查处之不足。(3)建立了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措施。包括:扣留,扣留是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措施;没收,经海关查处确认侵犯了权利人受我国法律、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由海关予以没收;担保,担保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在申请海关扣留涉嫌侵权的货物时,需提供规定数额的现金、票据作保证,否则,海关不予以扣留。(4)建立健全了海关知识产权执法机构,加强了执法队伍建设。多年来,全国海关系统设立了相关的部门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工作,十一个海关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具备条件的海关在业务现场设立了知识产权工作的联络员,至此,我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机制,即:海关总署——直属海关——隶属海关三级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已经初步形成。
  3.海关执法成效显著。
  我国海关从授权监管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进出境之日起,丝毫没有放松过打击力度。自1994年中国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以来,已经查获各类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案件8000多起,案值近10亿元人民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中国海关查获的侵权货物案件每年都以30%左右的幅度增长。
  
  二、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问题和困境
  
  1.在知识产权保护执法中,海关与权利人缺乏联系配合,影响海关执法。
  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公权介入私权,因此权利人的积极配合是海关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的关键和基础。在现实工作中,海关与权利人之间的保护协作关系不够理想,一方面,有关员认为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是行政执法,是海关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不能让权利人参与其中。另一方面,权利人消极作为的现象比比皆是。权利人极少将知识产权在海关备案,如广东江门市拥有一个驰名商标、28个著名商标,但仅有一个商标在海关备案,申请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权利人放弃边境保护或擅自与侵权人达成和解的现象比较严重,不仅耗费了海关的执法资源和行政成本,损害了海关保护的严肃性,影响了良好的外贸环境的构建,而且从长远角度看,也不利于打击侵权行为和权利人自身知识产权的发展和壮大。
  2.权利人提供担保金加重权利人的维权负担,影响权利人的维权积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14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交与进口货物到岸价格或出口货物离岸价格等值的保金。根据该条规定,权利人应提供的担保的形式是唯一的,即只能采取担保金的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是不利于权利人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实践中,对于那些其知识产权屡遭侵犯的企业,在全国各口岸均有侵权货物的情况下,往往需要在极短的期限内同时筹措多笔担保金,确实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权利人合法权利的行使,对有效打击进出境环节的假冒侵权行为形成障碍,在某种程度上挫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保护的积极性。有些权利人因交纳不起担保金而不得不放弃请求权,这与其说是为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而设计,不如说是侵权人侵权的保护伞。同时担保金的另一功能是用来补偿仓储、保管、处置等费用,或用来赔偿因申请不当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但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来看,无论权利人申请正当与否,都将付出高额的仓储、保管等费用,而且这些费用一旦付出,日后很难得到补偿,导致知识产权权利人消极配合甚至不配合海关查获海关知识产权侵权案。
  3.知识产权权利人享受的权利与与承担的义务不平等,以至于在权利人的心理产了畏难情绪。
  首先,对权利人提出侵权存在的证据要求过高。《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并提出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海关总署的实施办法也作出相应全面、具体的规定。如果权利人提不出确凿的侵权证据,其权利将失去受到保护的可能性。其次,权利人对海关的处理结果没有参与权。知识产权属于私权,私权的最大特点是意思自治,也就是说权利人在没有违背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有权自己作出处理决定。权利人申请海关保护其知识产权,就构成了权利人与海关的委托关系,而这种委托关系形成后,权利人就没有变更、撤销、参与委托事务的权利,比如与侵权人和解、接受被处理的侵权产品、获得相关信息的权利,这种权利与义务的失衡,导致知识产权权利人消极配合甚至不配合海关查获海关知识产权侵权案,心理上或多或少产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畏难情绪。
  4.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较轻,对侵权人没有形成威慑,对权利人保护不够。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侵犯知识产权的损失主要表现为间接损失,而间接损失为的计算却很困难,所以在知识产权侵权中权利人的损失往往难以界定,造成获得赔偿的数额比实际损失少的多。在实践中,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现象比比皆是,出现权利人放弃维权,助长了侵权人的侵权,甚至在不少地方出现公开侵权的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由海关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阶段,海关查获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一般只是没收侵权货物,很少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就使得侵犯知识产权的机会成本很小,侵权人只要付出很小的成本就可获取高额的利润。由于对侵权人的处罚力度较轻,没有形成威慑效应,造成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例数量与年俱增,这也是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值得重视的问题。
  
  三、进一步强化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对策
  
  1.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中,加强与权利人的联系和配合。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不是单方面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一项特殊的海关执法,是公权与私权的结合,其特殊性体现在必须通过海关与权利人的紧密合作才能实现高效执法权利人的积极协作配合是海关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的关键和基础。比如,海关人员要掌握所有商品信息是困难的,而企业对自己的产品、销售情况却非常清楚。像NOKIA的法律顾问就向海关介绍了其产品的防伪标识和辨别技巧,世界著名的运动产品制造商NIKE、ADIDAS、PUMA的代表就曾向海关介绍,这三种产品不可能出现在同一合同、同一单据或同一集装箱中,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则其中肯定有假冒产品。这些信息大大降低了海关判断侵权风险的难度,说明权利人的充分协作对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具有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很多外经贸企业协会以及QPBC(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都已经是比较成熟的权利人组织,我们可以尝试扩大与这些组织的合作范围,在立法和执法中常常听取权利人的意见和建议。在执法中海关尽可能将侵权嫌疑信息提供给权利人,与此同时,权利人也通过权利人组织积极向海关提供有关其知识产权的详细信息,在侵权货物认定、仓储及查扣侵权货物处置上开展更深入的合作,实现双赢。
  2.进一步完善担保制度,积极推进总担保。
  有些权利人因交纳不起担保金而不得不放弃请求权,这与其说是为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而设计,不如说是侵权人侵权的保护伞。因此,有必要在出口环节建立有条件的担保金制度,以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规定不同标准的担保金比例,对有困难的申请人实行减交、少交、免交、缓交制度。除采用担保金形式外,还可增加其他有效、安全的担保形式,如银行提供的保证、财产抵押或质押等,当然此种财产应具有较高的流通性。此外各种担保可并用,如担保金额中一部分为担保金,剩余部分由银行提供保证。积极推行总署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总担保决定,鼓励更多的权利人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的形式向总署提供总担保,以期减少权利人保护知识产权的资金压力,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工作绩效。
  3.推行依职权保护制度与和解制度,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海关对未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也应实行依职权保护制度,只要是发现有嫌疑侵权货物,无需权利人申请,海关就主动查缉,权利人无需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并提出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在海关扣留嫌疑货物前修改或且撤回其申请”。权利人撤回申请的一种重要情形是双方达成了和解,但是,能否撤回还要取决于海关是否同意,提出的时间应在海关作出扣留货物的决定前,否则,当事人将失去和解的机会。因此,在我国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中应完善和解内容,充分体现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的“意思自治原则”。只要是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在权利人申请到海关处理的全过程都可以实行和解。同时,当事人的和解也减轻了海关查处的难度和负担。
  4.对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是指判定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即损害赔偿金不仅是对权利人的补偿,而且也是对故意侵权人的惩罚。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与知识产权的自身特点密切相关。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其无形性是指其客体的无形性,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信息,信息具有无形性、传播性、共享性等特点。知识产权客体的信息性使其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在自我保护上存在先天不足。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信息,信息具有传播性和共享性,在同一时间,智力成果信息可由多个主体共享,不具有排他性,知识产权不能通过占有客体(智力成果信息)的方式进行自我保护,在自我保护上存在先天不足。第二,知识产权客体的信息性与法律授权的信息公开性之间的矛盾,使其极易受到侵犯。因此,对其权利的保护只能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予以保护,在法律规定上,应规定比其它侵权更为严厉的责任,才能给知识产权提供充分的保护。在知识产权侵权方面,另外知识产权客体的信息性特点,使侵权行为呈现隐蔽性、多发性,导致权利人的调查、取证困难,维权成本高。笔者认为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知识产权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1)侵权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恶意,过失侵权不适用惩罚性赔偿。(2)造成了严重后果,包括物质、精神、商誉等方面的重大损失。赔偿金额为侵权货物金额的1—2倍,这样才能给权利人补偿,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故意侵权人的一种惩罚,令其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参考文献:
  [1]吴汉东等.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3月第一版.
  [2]王立民,黄武双主编.知识产权法研究(第二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第一版.
  [3]数据来源中国海关网、法律教育网、新浪网.
  [4]海关总署政研参考.第144期.
其他文献
高位肛瘘是肛肠科疑难病之一,其管道穿越肛管直肠环或位于其上,给治疗带来很大困难.如何降低复发率、保护肛门功能,一直是高位肛瘘治疗上存在的两个突出问题.研究一种理想有
目的:探讨脂蛋白脂酶(LPL)基因多态性与痰浊壅盛型原发性高血压的关系,研究两 种不同证型原发性高血压之间临床表型及遗传机制之间的差异.结论:原发性高血压可能由于主导发病
笔者对国道318吴江段进行了路面破损调查、现场取芯调查、路面弯沉测试及路基路面排水调查,对调查数据进行了统计分析,为道路改造方案提供了科学依据。 The author conducts
该课题结合现代研究成果,采用理论研究、临床调研、临床治疗观察等方法,对糖尿 脑梗塞进行了系统研究.中药与激光治疗糖尿病脑梗塞的机理为:降低血糖血脂,改善胰岛素抵抗;恢
作文的命题,对作文教学过程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学生的每一次作文,包括高考作文,是否能够表达出自己的内心情感,反映出学生的实际写作能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作文的命题是否
新高考历史试题越来越注重学科能力的考查,其落脚点大都集中在对教材的理解深化方面,要求学生从整体上深层次地把握历史知识的内涵、历史阶段的特征和历史发展的规律。这就要求教师改变以往那种拘泥于教材的“以本为本”的做法,对教学内容进行大胆的处理,以弥补教材因篇幅或编写体例所限而造成的知识残缺和空白,突破超越教材,使教学内容做到既源于教材又高于教材。下面,我略谈对高考历史复习的几点做法。  一、营造一种和谐
2008年,一场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席卷世界,这场金融海啸带来的后果是深陷其中的世界各国以及各行各业都迎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经济寒冬,作为世界经济老大哥的美国首当其冲。而早已遭到互联网等新媒体威胁的美国报业此时更是处于水深火热之中,于是一场彻底的体制变革和报业转型势在必行。    金融危机下美国报业的困局    传统报纸阅读人数骤减。从报纸诞生至今,一直承载着面对大众的信息传播载体功能。尤其是在满足受众
目的:探讨脂白脂酶(LPL)基因多态性与胸痹心痛(冠心病心绞痛)的关系,研究胸痹 心痛患者与正常人之间血浆脂蛋白组分的差异.结论:LPL基因intron8 HindIII多态性可能影响脂代谢
摘要: 本文从市场营销专业人才培养的要求出发,分析了高校市场营销专业考试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同时结合笔者以及本专业教师的实践,探讨了市场营销专业考试制度改革的思路。  关键词: 市场营销专业 人才培养 考试制度改革    考试制度与人才培养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考试对人才培养起着导向作用,即所谓的“指挥棒”作用,它决定了人才培养的方向、途径、具体方法及主要内容。科学合理、鼓励创新、提倡不断学习的考试制
导师杜家经教授根据中医基础理论,结合长期临床经验总结研制出的营心宁胶囊在对冠心病及病毒性心肌炎的的治疗取得了令人满意的疗效.该课题主要通过研究垂体后叶素诱致的小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