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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主要介绍了浙江省“营改增”后工程计价的计税方法,并就“营改增”前后的工程计价方式进行了对比。在建设市场生产要素价格不变的前提下,依托各种不同的工程类型实例,测算了税率改革前后工程造价的变化,就“营改增”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得出了结论。对“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的影响及企业为了减少成本提高核心竞争力应注意的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企业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能力将成为影响企业效益及生存的关键所在。
[关键词]营改增;税率改革;工程造价;材料甲供
中图分类号:F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12-0191-03
[Abstract]This Paper mainly introduces the tax calculation method of engineering pricing after changing sales tax into value added tax and compare the two pricing methods before and after the tax change. On the precondition of the factor prices unchanged in the construction market, based on all kinds of construction cases, the change of engineering pricing is calculated before and after the tax rate reformation to conclude the influence on engineering pricing by changing sales tax into value added tax. Besides, this Paper points out the solutions of the issue that how affected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reduce the cost and increase the core competence. The management ability to specialized invoice of value added tax will become the core issue on profitability and development of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Key words]changing sales tax into value added tax, tax rate reformation, engineering pricing,materials supplied by the Owner
1 概述
根據规定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企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并将建筑业的增值税税率定为11%。“营改增”表面上看来只是计税方式的改变,实质上确实颠覆了原有的计价模式,进而在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企业成本价、评标办法、工程计量、审计结算等工程造价形成的全过程都发生了改变。
2 “营改增”对于计价过程的改变
2016年3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四个附件,进一步明确了四大行业“营改增”的具体实施方法。税制改革以前,建筑业在施工阶段缴纳的是营业税,这是一种全额征税的价内税,其计税过程为:
应纳营业税额=计税营业额×综合税率(%) (式2.1)
在实际的计算过程中,计税营业额包含了: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其他项目以及规费等全部费用。综合税率包含了: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其他各项地方性税收。
2016年4月18日,浙江省建设厅发布了《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的通知》(建发【2016】144号),对浙江省建设工程实施“营改增”后的工程计价规则进行了调整。除财税【2016】36号文件中三类特定情形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法除外,建设工程均采用一般计税法进行工程计价。税制改革后,增值税是一种差额征税的价外税,按照规定,其计税过程为:
工程造价(含税)=税前工程造价×(1+11%) (式2.2)
其中,税前工程造价=(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可抵扣进税项 (式2.3)
“营改增”前后工作计价方式的具体调整情况详见表1。
3 “营改增”前后工程造价变化情况的分析
为了进一步分析“营改增”前后工程计价规则调整对建设工程造价的具体变化和影响,经过对5个不同专业的典型工程的测算分析,“营改增”后两种不同计价方式与原营业税下工程造价的对比情况详见表2。
从表2我们可以看出,在建设工程要素市场价格不变的前提下,“营改增”后由于不同专业工程材料设备所占的比重不同,变化幅度也各有差异。“营改增”后,在建设市场要素价格不变的前提下,采用一般计税法的建设工程造价与原营业税下建设工程造价相比+3%,采用简易计税法的建设工程造价与原营业税建设工程假造相比减少—0.11%。
4 “營改增”后对施工企业造价管理的影响
由于在建设工程造价的各项费用的组成中,不同费用的内容的组成各不相同,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也有较大的差异,因此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时不仅要考虑人工、材料、机械等要素价格的市场“裸价”行情,还需要分析不同材料品种的增值税税率,因此建设工程的定价、组价、计价、报价等造价程序变得更加复杂。 虽然一般计税法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過程中有关原材料、燃料等直接成本都是按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报价的,但在实际过程中,单位在编制标书时很难预测到底有多少成本费用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施工单位的实际报价风险进一步增强,另一方面,施工单位的项目管理模式也会对施工企业的实际税负产生影响,如总分包商之间,如果分包商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包方就无法抵扣分包企业的进项税成本,成本控制的风险增强。因此营改增后工程管理模式的不同也会对工程造价产生影响。
营改增后,现有的工程项目现场管理方式对工程造价影响矛盾显著,需要承发包双方做出相应的调节。如建设工程的水电费,按照惯例,施工用水用电费由施工单位负责缴纳,但按照现行做法,水电费开户必须由建设单位负责开户,水电费也同步开给建设单位,但是增值税后,由于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三者不一致,导致水电费这里理该被抵扣但实际上无法抵扣的现象出现,影响其进项税的抵扣,导致造价上升,增加企业负担。
“营改增”后施工合同条款合理设置与否和履行情况,尤其是合同价款的支付情况将成为企业减负目标能否实现的关键。目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大多采用按月或者工程形象部位分段结算的方式,工程竣工结算预留5%保修金至保修期满结清。“营改增”后,由于施工企业在项目前期和后期的进项税发票较少,因此在规定计税期限内容易引起企业的税收缴纳和抵扣不平衡,企业的项目资金垫付资金压力加大,企业负税增加。目前建设工程中常出现的工程结算久拖不决,工程价款支付不及时到位导致企业实际税负增加的情况极易发生。对于前期融资成本较大的BOT、PPP项目,增值税征收的规定或将引起融资成本增高。因此,合同条款的合理设置和履行情况成为企业能否成功减负的关键。
5 “营改增”后甲供料对工程造价管理上的影响
在原有税制下,甲供工程的材料价款一并计入工程总造价,甲供材料的选择与否,更多的是从加快工程建设项目推进、保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的角度出发,对工程总造价及甲乙双方的利益影响不大。但是“营改增”后,计税方式的不同、甲供工程支付及结算方法不同,以及甲供工程价款如何计入合同造价等因素,直接影响甲乙双方的切身利益。以甲供材料A(钢筋)、甲供材料B(商品混凝土)为例测算如下标表3:
从表中数据我们可以看出,一般计税法下,施工单位的负税高低与甲供材料品种密切相关。若甲供材料为钢筋等增值税率>11%的材料,则企业负税有一定程度增长,若甲供材料为商品混凝土等增值税税率<11%的材料,则企业负税有较大程度的减少。而采用采用简易计税法的工程,差别不大。因此甲供材料的品种选择一级计价规则的采用,成为影响工程造价和企业税负的关键。
“营改增”后,由于施工合同是建设双方开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要凭证和依据,施工合同的规范性要求要远远高于营业税纳税体系,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要根据范本,明确双方的计价依据
价格变动及调整方法、纳税人纳税资质等情况,以减少纠纷。另一方面,严格对施工合同条款内容的审查,在合同条款中增加关于货物采购、发票管理等环节的条款设施和违约责任,尽量采用按时间节点(月度)支付工程价款的方式,尽可能与企业的纳税时间保持同步,减少企业资金周转压力。
企业应尽快转变经营思路和经营模式,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及时调整投标策略和知情企业定额,积极进行税务规划,完全内部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对分包公司和材料采购等环节的统筹管理,加快机械设备更新和技术转型,优化资产结构,实现企业的精细化管理,提高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及获利能力。
6 总结
1、“营改增”后,在建设市场要素价格不变的前提下,采用一般计税法的建设工程造价与原营业税下建设工程造价相比+3%,采用简易计税法的建设工程造价与原营业税建设工程假造相比减少—0.11%。
2、“营改增”后,建设项目的进项税额成为一个变数,直接影响企业的实际应纳税额。在建设项目进项税发票管理规范、抵扣充分的前提下,施工企业的税负角营业税时大大降低,其中安装工程甚至出现“倒挂”现象,因此,“营改增”后,施工企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能力将成为施工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取得合格抵扣发票数量的多少,可以看作是企业的一种能力,因而此时的税金在某种意义上表现了“可竞争”的性质。
参考文献
[1] 王哲宇.论施工企业工程造价与工程管理[J].山西科技,2012(27).
[2] 徐帅娇,徐浩梅.论工程造价与工程项目的实施[J].有色冶金设计研究,2006(5).
[3] 杨德才.浅析建筑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与控制[J].科技與企业,2013(17).
[4] 蒋明琳,舒辉,林晓伟.中国流通经济[J].科技与企业,2015(03).
作者简介
王睿:女,1982年4月出生,工程师,籍贯甘肃,本科学历,中国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市场开发部助理。
[关键词]营改增;税率改革;工程造价;材料甲供
中图分类号:F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12-0191-03
[Abstract]This Paper mainly introduces the tax calculation method of engineering pricing after changing sales tax into value added tax and compare the two pricing methods before and after the tax change. On the precondition of the factor prices unchanged in the construction market, based on all kinds of construction cases, the change of engineering pricing is calculated before and after the tax rate reformation to conclude the influence on engineering pricing by changing sales tax into value added tax. Besides, this Paper points out the solutions of the issue that how affected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reduce the cost and increase the core competence. The management ability to specialized invoice of value added tax will become the core issue on profitability and development of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Key words]changing sales tax into value added tax, tax rate reformation, engineering pricing,materials supplied by the Owner
1 概述
根據规定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企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并将建筑业的增值税税率定为11%。“营改增”表面上看来只是计税方式的改变,实质上确实颠覆了原有的计价模式,进而在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企业成本价、评标办法、工程计量、审计结算等工程造价形成的全过程都发生了改变。
2 “营改增”对于计价过程的改变
2016年3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四个附件,进一步明确了四大行业“营改增”的具体实施方法。税制改革以前,建筑业在施工阶段缴纳的是营业税,这是一种全额征税的价内税,其计税过程为:
应纳营业税额=计税营业额×综合税率(%) (式2.1)
在实际的计算过程中,计税营业额包含了: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其他项目以及规费等全部费用。综合税率包含了: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其他各项地方性税收。
2016年4月18日,浙江省建设厅发布了《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的通知》(建发【2016】144号),对浙江省建设工程实施“营改增”后的工程计价规则进行了调整。除财税【2016】36号文件中三类特定情形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法除外,建设工程均采用一般计税法进行工程计价。税制改革后,增值税是一种差额征税的价外税,按照规定,其计税过程为:
工程造价(含税)=税前工程造价×(1+11%) (式2.2)
其中,税前工程造价=(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可抵扣进税项 (式2.3)
“营改增”前后工作计价方式的具体调整情况详见表1。
3 “营改增”前后工程造价变化情况的分析
为了进一步分析“营改增”前后工程计价规则调整对建设工程造价的具体变化和影响,经过对5个不同专业的典型工程的测算分析,“营改增”后两种不同计价方式与原营业税下工程造价的对比情况详见表2。
从表2我们可以看出,在建设工程要素市场价格不变的前提下,“营改增”后由于不同专业工程材料设备所占的比重不同,变化幅度也各有差异。“营改增”后,在建设市场要素价格不变的前提下,采用一般计税法的建设工程造价与原营业税下建设工程造价相比+3%,采用简易计税法的建设工程造价与原营业税建设工程假造相比减少—0.11%。
4 “營改增”后对施工企业造价管理的影响
由于在建设工程造价的各项费用的组成中,不同费用的内容的组成各不相同,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也有较大的差异,因此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时不仅要考虑人工、材料、机械等要素价格的市场“裸价”行情,还需要分析不同材料品种的增值税税率,因此建设工程的定价、组价、计价、报价等造价程序变得更加复杂。 虽然一般计税法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過程中有关原材料、燃料等直接成本都是按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报价的,但在实际过程中,单位在编制标书时很难预测到底有多少成本费用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施工单位的实际报价风险进一步增强,另一方面,施工单位的项目管理模式也会对施工企业的实际税负产生影响,如总分包商之间,如果分包商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包方就无法抵扣分包企业的进项税成本,成本控制的风险增强。因此营改增后工程管理模式的不同也会对工程造价产生影响。
营改增后,现有的工程项目现场管理方式对工程造价影响矛盾显著,需要承发包双方做出相应的调节。如建设工程的水电费,按照惯例,施工用水用电费由施工单位负责缴纳,但按照现行做法,水电费开户必须由建设单位负责开户,水电费也同步开给建设单位,但是增值税后,由于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三者不一致,导致水电费这里理该被抵扣但实际上无法抵扣的现象出现,影响其进项税的抵扣,导致造价上升,增加企业负担。
“营改增”后施工合同条款合理设置与否和履行情况,尤其是合同价款的支付情况将成为企业减负目标能否实现的关键。目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大多采用按月或者工程形象部位分段结算的方式,工程竣工结算预留5%保修金至保修期满结清。“营改增”后,由于施工企业在项目前期和后期的进项税发票较少,因此在规定计税期限内容易引起企业的税收缴纳和抵扣不平衡,企业的项目资金垫付资金压力加大,企业负税增加。目前建设工程中常出现的工程结算久拖不决,工程价款支付不及时到位导致企业实际税负增加的情况极易发生。对于前期融资成本较大的BOT、PPP项目,增值税征收的规定或将引起融资成本增高。因此,合同条款的合理设置和履行情况成为企业能否成功减负的关键。
5 “营改增”后甲供料对工程造价管理上的影响
在原有税制下,甲供工程的材料价款一并计入工程总造价,甲供材料的选择与否,更多的是从加快工程建设项目推进、保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的角度出发,对工程总造价及甲乙双方的利益影响不大。但是“营改增”后,计税方式的不同、甲供工程支付及结算方法不同,以及甲供工程价款如何计入合同造价等因素,直接影响甲乙双方的切身利益。以甲供材料A(钢筋)、甲供材料B(商品混凝土)为例测算如下标表3:
从表中数据我们可以看出,一般计税法下,施工单位的负税高低与甲供材料品种密切相关。若甲供材料为钢筋等增值税率>11%的材料,则企业负税有一定程度增长,若甲供材料为商品混凝土等增值税税率<11%的材料,则企业负税有较大程度的减少。而采用采用简易计税法的工程,差别不大。因此甲供材料的品种选择一级计价规则的采用,成为影响工程造价和企业税负的关键。
“营改增”后,由于施工合同是建设双方开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要凭证和依据,施工合同的规范性要求要远远高于营业税纳税体系,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要根据范本,明确双方的计价依据
价格变动及调整方法、纳税人纳税资质等情况,以减少纠纷。另一方面,严格对施工合同条款内容的审查,在合同条款中增加关于货物采购、发票管理等环节的条款设施和违约责任,尽量采用按时间节点(月度)支付工程价款的方式,尽可能与企业的纳税时间保持同步,减少企业资金周转压力。
企业应尽快转变经营思路和经营模式,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及时调整投标策略和知情企业定额,积极进行税务规划,完全内部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对分包公司和材料采购等环节的统筹管理,加快机械设备更新和技术转型,优化资产结构,实现企业的精细化管理,提高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及获利能力。
6 总结
1、“营改增”后,在建设市场要素价格不变的前提下,采用一般计税法的建设工程造价与原营业税下建设工程造价相比+3%,采用简易计税法的建设工程造价与原营业税建设工程假造相比减少—0.11%。
2、“营改增”后,建设项目的进项税额成为一个变数,直接影响企业的实际应纳税额。在建设项目进项税发票管理规范、抵扣充分的前提下,施工企业的税负角营业税时大大降低,其中安装工程甚至出现“倒挂”现象,因此,“营改增”后,施工企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能力将成为施工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取得合格抵扣发票数量的多少,可以看作是企业的一种能力,因而此时的税金在某种意义上表现了“可竞争”的性质。
参考文献
[1] 王哲宇.论施工企业工程造价与工程管理[J].山西科技,2012(27).
[2] 徐帅娇,徐浩梅.论工程造价与工程项目的实施[J].有色冶金设计研究,2006(5).
[3] 杨德才.浅析建筑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与控制[J].科技與企业,2013(17).
[4] 蒋明琳,舒辉,林晓伟.中国流通经济[J].科技与企业,2015(03).
作者简介
王睿:女,1982年4月出生,工程师,籍贯甘肃,本科学历,中国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市场开发部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