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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会计法>中,将会计责任主体落实在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身上,要求人人负责,其结果往往无人负责.为解决这些问题,新<会计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特别强调了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它将从根本上解决会计信息失真和假账屡禁不止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