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推进司法改革与司法公信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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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我国不断推进司法改革的进程,为司法公信力提供保障,致力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定市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就司法改革过程中关于司法公信力问题加大研究力度,本文基于此,着重研究司法公信力方面的研究,积极促进保定市司法改革进程的加快,同时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成。
  关键词:司法改革;司法公信力;法治国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六项重大的任务,其中之一就是: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会议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于社会公正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司法不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的破坏的作用。由此可以看出在新时代的背景下,国家对于加强公正司法提出了更高层次的需求。
  在司法改革进程中,既要保证司法改革后司法权威的建立,同时还要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司法改革才具有实际的意义与价值。近年国家司法改革力度较从前有较大的提升,不仅带动司法执法力度,也有助于提升社会公信状况。因此,保定市积极响应国家司法改革的號召,致力于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建设进而促进推动司法改革发展的前进脚步。
  一、司法独立是司法公信力的保障
  关于司法独立的思想,其实最早的来源可以追溯到西方古希腊和古罗马法学家的著述当中。而后,随着人类社会的逐渐进步与法治理念的普及,司法独立的原则正在逐步被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原则所承认。然而在我国,这一先进的司法思想却长期得不到发展。建国之初,司法独立的思想就被认为是资产阶级的旧思想,被隔绝在社会发展之外。后来在反右斗争中,司法独立的思想更是被扣以右派的帽子,自此无人再敢提及。随着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以后,虽然改革的春天已经到来,但是鉴于历史的教训,无人再敢提及司法独立。可见,中国的司法独立是如此的年轻,因此,保定市建设司法公信力亦是任重而道远。
  对于我国来说,司法机关是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的,是不受其他任何机关或者个人的干涉的。我国宪法规定,人们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人们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近年来,国家下大力度重视司法改革,以制度来保证其实施的有效性。大力打击司法制度存在的弊端,以促进司法独立保证司法公信力的提高当今社会司法独立已经成为现代法治国家保障公民民主、实现社会价值的重要体现。社会实践也充分证明,司法如果缺乏有权威和公信力,便不可能实现国家和社会的长治久安。之所以强调司法独立的重要性,正是因为没有司法独立,法治就名存实亡,没有独立,就更谈不上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
  因此,保定市要推进司法改革的建设,就要充分保证司法的独立,将司法改革的进程提升到新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建设。保定市在建设司法独立时就该注重司法权的独立,就是将司法权从立法权与行政权中独立出来。司法权独立表明司法是一种专门的政府职能。所以应当与保定市政府的其他职能实行分工、彼此互不隶属,保障司法权由专门的政府机关行使。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当前保定市面临的司法公信力严重不足的问题。
  二、司法公开是司法公信力的关键
  公信力是司法改革的关键因素。而导致司法公信力不够高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比较重要的原因就是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与参与权没有得到基本的保证。而造成这一现状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司法公开工作没有做到位。
  对保定市以及整个国家来说,司法公开于树立司法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甚至可以说,司法的透明度在某种意义上决定了司法的公信力。对于司法公信力来说,它来自于社会公众对于司法权力及其实施过程和结果的信任、尊重、认同与服从。只有在推进司法公开的过程中,将司法权置于阳光下运行,充分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等各项权力,才能让人们群众增强对于司法改革的理解与支持。因此,保定市近几年来将司法工作的重点转移到公信度建设方面,各地县通过开展司法听证会、庭审旁听评议、阳光执行等行动,保证司法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进行,在保证司法的高透明度方面已经做出尝试并取得了相应的效果,力求提高社会的认知度和认同度,推进司法改革前进的步伐。
  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在当今社会这样的开放、透明和信息化的社会大环境下,司法是无法做到封闭的。在现代化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只有彻底消除司法的神秘主义,让司法改革在阳光下运行,司法改革才能取得强大的群众后盾。其实,对于保定市乃至全国的司法改革进程来说,司法公开如同一个杠杆,它能撬动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因此,在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具体作为时,应该在秉持严格、公正、文明的司法原则的同时,进一步推进司法的公開与透明。
  三、司法主体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础
  在司法改革的进程中,司法主体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础。在司法制度传递给广大群众的过程中,需要以司法机关的相关人员为载体来认识与了解司法的相关的知识。在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大背景下,对于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的决定就是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的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以及人们警察等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的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由此可见在司法改革的进程中对于司法人员的着重改革进程的加快。
  首先,重视司法人员的选任。在我国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中,国家越来越重视司法人员的选任资格,从专业的角度出发选取适合司法职位的法官、检察官以及人民警察等各种岗位可以胜任的人选。建立逐级遴选的制度,有利于扩宽司法人员的任选渠道,吸收下一级的优秀的司法人员进入司法队伍,从而建立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建设。在司法改革的具体过程中,需要运用大量的专业知识来保证司法改革的专业与公信力,这就对于司法人员的素质、能力与专业知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重视司法人员的选任,有利于促进司法改革进程的加快。
  其次,要对于相关的司法人员进行分类。在我国司法体制的长期的发展历程中,一直以来,对于司法人员以及普通公务员的都实行基本上相同的管理模式,从而导致司法人员不能充分的体现自身的职业的特点,就造成优秀的司法人员的能力得不到全面的挖掘。由此,保定市要想促进自身司法改革的发展进步。也要积极的适应社会发展的潮流,进行对相关司法人员的分类,从而使司法人员能够充分发掘自身潜能,结合自身的职业特点,抓学习、抓业务、抓防线,来促进司法改革体制的完善以及司法公信力的进一步提高。   再者,还要完善司法责任制度的建设。近年来,在我国的司法管理体制中,经常存在着审者不判或者判者不审的现象,给司法改革的进程以及司法公信力的提高都带来了巨大的阻碍。因此,在促进司法改革的进程中,要强化司法责任制,保证司法人员主体地位的发挥,进而形成权责明确、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体制。在社会现代化的建设中,建立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司法改革体制改革的目标。对于保定市的司法建设来说亦是如此,明确和落实司法责任制是建设高素质法律主体的制度保证,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以及提升司法公信力中占据基础性的作用。
  四、司法参与是司法公信力的要径
  对于司法改革来说,司法公众的参與度是提高司法公信力重要途径。在进行司法改革的过程中要保证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司法改革的进程中来。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的司法,通过公正的司法维护人民的权益,才能从根本上推进司法改革的进程,从而有效的提升司法的公信力。同时,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要保证人民群众的参与力度,积极完善人们陪审员制度,保障广大的公民的陪审权力,扩大参加审理的范围等,逐渐提高人们陪审的公信度。
  广大民众的参与程度会对司法的过程和司法结果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在司法活动中,建立健全司法参与机制,保障公民能够依据法定程序实现权力参与司法过程,也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随着保定市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老百姓对检察院和法院越来越信任,遇到问题都喜欢找检察院和法院。尽管如此更要注重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等,同时,可以充分发挥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社会团体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借助外力把纠纷化解在萌芽阶段,保证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从而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
  五、司法监督是司法公信力的保障
  在推进严格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过程中,必须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人民法院必须自觉的加强人权的司法保障,及时的接受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以及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同时,要及时的完善人们监督员制度,绝不容许法外开恩等各种不公正的现象的出现。在新时代的要求下,保定市通过完善诉讼服务、强化庭审公开、打造“窗口”建设等具体司法实践活动,注重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以及便民的阳光的司法体制,让司法腐败的现象无处容身。积极打造司法监督体制下的司法公正,不断提高保定市政府工作公信力,得到广大人们群众的大力支持。
  六、结束语
  在司法改革以及司法公信力提升的过程中,要重视司法独立、司法公开、司法主体、司法参与以及司法监督各个环节对于提高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作用。在新时代的环境条件下,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背景下,保定市要继续秉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原则,以公正为主线,强化司法作风,接受民众的监督,进一步致力于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以及便民的阳光的司法体制,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推动司法改革的发展进步,让司法的公平正义真正的走入人民群众的内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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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李晓明(1986~),女,汉族,河北保定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法学、诉讼制度。
  高鑫(1981~),女,漢族,河北保定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政策研究。
  霍灿锋(1983~),男,汉族,河北阜城人,学士,讲师,研究方向: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王敬(1987~),女,汉族,河北保定人,硕士,研究方向:法学研究。
  课题项目:2015年保定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一般课题,《保定市推进司法改革与司法公信力研究》,课题编号:20150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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