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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工网报道,当前,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已经成为我国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并且作为深化改革的一项突出任务被提上了重要议程。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焦点,是如何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如何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这种改革能否找到切实可行的办法?工会组织在初次分配中应该如何作为?就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华全国总工会集体合同部部长张建国。
“招工难”只是表象,深层次原因是普通职工收入水平低、待遇差
记者:今年年初以来,我国珠三角、长三角以及内地的一些传统劳动力输出大省同时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企业“招工难”现象。但与往年不同的是,今年的“招工难”一是呈现季节性“招工难”向常态性“招工难”转变的趋向;二是出现局部地区的“招工难”有区域扩大化的倾向,一些传统劳动力输出大省也开始普遍缺工;三是结构性“招工难”中“招普工难”因素日益凸显,不少工作条件差、时间长、待遇低的工作岗位受到劳动者的普遍抵制,招工越来越难。张部长,您是如何看待这种“招工难”现象的?
张建国:表面上看,在我国劳动力仍然供大于求的局面下,“招工难”只是局部劳动力供求关系失衡的结果,但从深层次讲,“招工难”的本质是企业利润在经营者和劳动者之间的分配不合理、不公平,是一种畸形社会财富分配方式的直接体现,说明普通职工在收入分配上严重缺乏话语权。我们注意到,出现“招工难”的企业一般是处于产业链低端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这些企业由于产品技术含量不高,缺乏足够的市场竞争力,因此只能通过长期压低普通职工待遇,来保持自己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的“比较优势”,从而获取企业利润。在这些企业中,普通职工待遇低主要表现在劳动时间长、收入水平低以及工作条件差。一些企业超时加班已成为普遍现象,特别是有些外贸订单类企业,在生产旺季,普通职工一天要工作10-12个小时,每月加班超过法定的36个小时的现象也比较多;有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经营者以“灵活”用工制度的名义,千方百计在不增加普通职工数量的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尽量压缩劳动力成本;还有部分企业打着计件工资制的幌子,大大超过法定的加班规定和劳动强度,使得一些普通职工在看似合理的“绩效工资制度”下日夜加班,国家统计局前不久发布的《200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以受雇形式从业的外出农民工平均每个月工作26天,每周工作58.4小时。其中,每周工作时间多于《劳动法》规定的44小时的占89.8%.而在普通职工收入水平方面,随着经济技术的进步,不少企业近年来劳动生产率提高了几倍甚至十几倍,但普通职工的收入水平并没有随之同步上涨,导致很多一线普通职工工资长期徘徊在最低工资标准上下而且增长缓慢。2005年广东省总工会调查显示,珠三角地区农民工月工资12年来只提高了68元,超过一半的进城务工人员只能靠加班加点获取更多一点的工资收入。长期不给普通职工涨工资这种状况近年来有所改变,但没有根本扭转。这样,即便从表面上看,一些普通职工工资水平高于最低工资标准20%——50%,但不少普通职工收入都是靠超时劳动获得的,剔除加班加点、超时劳动因素,法定劳动时间内获取的工资与最低工资标准相差无几,甚至有些时候还要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普通职工待遇差,还体现在不少企业为节约成本,不积极主动改善劳动保护条件和生活福利设施,让一线普通职工长期置身于有毒有害的场所工作和脏乱差的环境中生活,严重损害了他们的身心健康。这种情况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以及普通职工权利意识的逐步增强,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对职业尊严感、满足感的期望值越来越高,这类企业对于普通职工的吸引力在日益下降,出现“招工难”实属正常。
劳动关系矛盾增多,预示着尽快出台政策措施,切实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已经刻不容缓
记者:近一段时间以来,除了“招工难”外,劳动关系矛盾也呈现高发、多发态势,请问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张建国:当前,我国的劳动关系矛盾是一个值得特别关注的问题。近些年来,我国出现了一些由劳动关系矛盾引发的群体性极端事件,比如“通钢事件”以及部分地区“出租车停运事件”,导致这些劳动关系矛盾的因素很多,也比较复杂,但很重要的一点,是普通职工的收入水平低、福利待遇差,也就是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没有处理好。据前两年的不完全统计,因收入分配和保险福利问题引发的劳动纠纷占劳动纠纷的65%以上,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经济总量增长迅速,广大普通职工为此付出了辛勤汗水,收入水平也逐步提高。特别是从2002年到2008年,职工群众的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由12422元增加到29229元。但是,收入分配领域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侵害职工收入分配权益的现象依然严重。主要有:一是普通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偏低,二是职工收入增长缓慢且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速度,三是收入差距不断拉大,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及企业内部经营者与劳动者之间收入差距均呈扩大趋势。这些因素导致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逐年下降。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居民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在1983年达到56.5%的峰值后,就持续下降,2005年已经下降到36.7%,22年间下降了近20个百分点。而从1978年到2005年,与劳动报酬比重的持续下降形成了鲜明对比的,是资本报酬占GDP的比重上升了20个百分点。全国总工会近期一项调查显示,23.4%的职工5年未增加工资;75.2%的职工认为当前社会收入分配不公平,61%的职工认为普通劳动者收入偏低是最大的不公平。
当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以普通职工收入水平过低为显著标志的收入分配结构不合理,除了直接导致“招工难”、引发劳动关系矛盾外,也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瓶颈”。只有提高普通职工的收入水平,促进扩大内需,才能找到新的突破点和增长点,经济发展也才能从投资、出口拉动向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也只有提高普通职工的收入水平,才能为提升劳动者素质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由主要依靠增加物质资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所以说,切实解决当前普通职工收入水平低、福利待遇差的突出问题,既是保证广大普通职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调动他们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客观要求,也是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平衡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的主要手段,更是扩大国内消费需求、加快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途径。
涨不涨工资,如何涨工资,不能由企业经营者单方面决定,调工资工人应该有话语权
记者:在市场经济条件,涨不涨工资是由企业自主决定的,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实现普通职工收入的正常增长?
张建国: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实现普通职工收入的正常增长,直接关系到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定。建设和谐社会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共建共享,当前我国收入分配改革举步维艰,共建容易,实现共享难,与没有普通劳动者收入水平正常增长机制直接相关。当前收入分配改革的最大问题,就是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分配不合理,存在着利润侵蚀工资、劳动者干得多挣得少的问题,这是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和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难以提高的症结所在,也是普通劳动者在收入分配中缺乏话语权的直接体现。中国工人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功臣,尊重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国家和谐稳定发展的必然要求。从收入分配改革的目标来看,推进收入分配改革,实现共建共享,主要应着眼于提高普通劳动者的收入水平,因为当前不尽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已经造成高收入人群有消费能力但无消费需求,而以普通劳动者为代表的低收入人群有消费需求却无消费能力。
我们也应该看到,在市场经济中,要改变这种局面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政府作为市场经济规则的制定者和运行监管者,虽然可以制定和完善最低工资标准(近两个月我们看到已经有10多个省、区、市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但最低工资标准只能起到“兜底”作用,只对少数低收入劳动者有实质性意义,而对整个收入分配改革来说只是杯水车薪,因为收入分配改革是要让普通劳动者的收入与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相适应,是要有劳动者收入的正常增长机制,而不仅限于“兜底”。而且,《劳动法》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职工工资涨不涨、涨多少、多长时间涨一次,都是企业内部行为。只要企业不违法,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即便企业劳动生产率和利润大幅提升,不给普通职工涨工资也不违法,只会受到道义上的谴责。因此,这种情况下,尽管国家可以从政策上对职工收入增长进行宣传和引导,却不能直接干预微观市场主体企业中职工工资的调整,不可能通过一纸行政命令来强行要求企业为劳动者涨工资,事实上,政府也没有很好的制约办法。不过,也应该认识到,企业自主确定并不意味着企业经营者单方面决定,因为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是劳动、资本和土地这些生产要素共同生产了商品,虽然企业作为一个实体属于企业经营者所有,但企业的利润是由劳动和资本共同创造的,因此,在企业利润分配上,理当由经营者和劳动者共同决定,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或“工资共决”。实际上,这种集体协商不仅有理论上的依据,而且已经有法律依据。
建立集体协商机制,推进工资共决,是实现职工收入正常增长的主要途径和重要制度保障
记者:什么是工资共决,它与工资集体协商是什么关系?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对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能够产生什么样的作用?
张建国:工资共决是指通过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经营者依法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共同参与、共同决定劳动者工资的一种收入分配方式。它与工资集体协商讲的是同一个意思,都是说工资要由劳动关系双方通过共同协商来决定。在这方面,我国已进行了多年的探索,实践证明,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是实现职工收入正常增长的主要途径和重要制度保障,也是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的必然选择。在劳动关系中,普通劳动者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供求严重失衡,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要使工人工资增长跟上经济发展速度的提高幅度非常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普通劳动者的话语权,只能通过工会这一代表劳动者利益的团体来集体行使,行使的方式就是工会和企业之间的集体协商。
集体协商作为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制度,已成为工人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企业决策的主要途径,更是工人争取自身权益的合法方式。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证明,只有通过集体协商,普通劳动者在工资分配上才有话语权,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也才能真正建立起来。
在我国,借鉴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协调劳动关系的成功经验,建立起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意义是重大的。从微观层面看,可以最大程度地将劳动关系矛盾化解在企业内部,因为大量的劳动关系矛盾都是因企业和职工之间的利益分配不平衡而生,而集体协商恰恰是劳动关系双方之间最好的利益平衡工具。从宏观层面讲,集体协商赋予普通劳动者在收入分配中的话语权,普通劳动者通过集体协商来获得劳动报酬的增长,对于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具有重要现实意义。而且,一旦建立起普通劳动者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由于普通劳动者收入水平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同步变化,劳动者除了可以把更多的收入用于改善自身生活从而促进消费之外,还具备了提升自身素质的资本,对于经济发展由主要依靠增加物质资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有直接的推动作用。
如果没有这样的集体协商机制,其弊端显而易见。首先,会导致普通职工收入低下,长期难涨工资。其次,会导致企业内部矛盾外部化。在没有企业内部合理的利益关系调处机制之下,一个机体内部对矛盾的容纳能力将是十分有限的,这会使得大量的企业内部矛盾呈现外部化的特点,本该在企业内部解决的问题被推向社会,增加了社会治理成本。第三,会导致经济问题社会化。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问题,本质上是经济问题,但如果没有一个合理的制度机制来调节分配关系,这种经济问题就会产生“外溢效应”,一方面从企业内部溢到社会;另一方面从经济问题演变成社会问题,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比如一些地方由于企业改制、拖欠工资、“买断工龄”等,没有处理好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关系,而引发了堵路事件等等。第四,还会导致社会结构断裂化。最合理的社会结构是“橄榄型”结构,这一理论应用在收入分配领域,就是我们通常讲的“限高、扩中、提低”。应该说,集体协商机制虽然起不到“限高”的作用,但对于“扩中”和“提低”都有决定性作用。如果没有集体协商机制,由收入分配不合理所引发的社会结构断裂化将进一步加剧。
“招工难”只是表象,深层次原因是普通职工收入水平低、待遇差
记者:今年年初以来,我国珠三角、长三角以及内地的一些传统劳动力输出大省同时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企业“招工难”现象。但与往年不同的是,今年的“招工难”一是呈现季节性“招工难”向常态性“招工难”转变的趋向;二是出现局部地区的“招工难”有区域扩大化的倾向,一些传统劳动力输出大省也开始普遍缺工;三是结构性“招工难”中“招普工难”因素日益凸显,不少工作条件差、时间长、待遇低的工作岗位受到劳动者的普遍抵制,招工越来越难。张部长,您是如何看待这种“招工难”现象的?
张建国:表面上看,在我国劳动力仍然供大于求的局面下,“招工难”只是局部劳动力供求关系失衡的结果,但从深层次讲,“招工难”的本质是企业利润在经营者和劳动者之间的分配不合理、不公平,是一种畸形社会财富分配方式的直接体现,说明普通职工在收入分配上严重缺乏话语权。我们注意到,出现“招工难”的企业一般是处于产业链低端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这些企业由于产品技术含量不高,缺乏足够的市场竞争力,因此只能通过长期压低普通职工待遇,来保持自己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的“比较优势”,从而获取企业利润。在这些企业中,普通职工待遇低主要表现在劳动时间长、收入水平低以及工作条件差。一些企业超时加班已成为普遍现象,特别是有些外贸订单类企业,在生产旺季,普通职工一天要工作10-12个小时,每月加班超过法定的36个小时的现象也比较多;有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经营者以“灵活”用工制度的名义,千方百计在不增加普通职工数量的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尽量压缩劳动力成本;还有部分企业打着计件工资制的幌子,大大超过法定的加班规定和劳动强度,使得一些普通职工在看似合理的“绩效工资制度”下日夜加班,国家统计局前不久发布的《200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以受雇形式从业的外出农民工平均每个月工作26天,每周工作58.4小时。其中,每周工作时间多于《劳动法》规定的44小时的占89.8%.而在普通职工收入水平方面,随着经济技术的进步,不少企业近年来劳动生产率提高了几倍甚至十几倍,但普通职工的收入水平并没有随之同步上涨,导致很多一线普通职工工资长期徘徊在最低工资标准上下而且增长缓慢。2005年广东省总工会调查显示,珠三角地区农民工月工资12年来只提高了68元,超过一半的进城务工人员只能靠加班加点获取更多一点的工资收入。长期不给普通职工涨工资这种状况近年来有所改变,但没有根本扭转。这样,即便从表面上看,一些普通职工工资水平高于最低工资标准20%——50%,但不少普通职工收入都是靠超时劳动获得的,剔除加班加点、超时劳动因素,法定劳动时间内获取的工资与最低工资标准相差无几,甚至有些时候还要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普通职工待遇差,还体现在不少企业为节约成本,不积极主动改善劳动保护条件和生活福利设施,让一线普通职工长期置身于有毒有害的场所工作和脏乱差的环境中生活,严重损害了他们的身心健康。这种情况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以及普通职工权利意识的逐步增强,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对职业尊严感、满足感的期望值越来越高,这类企业对于普通职工的吸引力在日益下降,出现“招工难”实属正常。
劳动关系矛盾增多,预示着尽快出台政策措施,切实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已经刻不容缓
记者:近一段时间以来,除了“招工难”外,劳动关系矛盾也呈现高发、多发态势,请问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张建国:当前,我国的劳动关系矛盾是一个值得特别关注的问题。近些年来,我国出现了一些由劳动关系矛盾引发的群体性极端事件,比如“通钢事件”以及部分地区“出租车停运事件”,导致这些劳动关系矛盾的因素很多,也比较复杂,但很重要的一点,是普通职工的收入水平低、福利待遇差,也就是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没有处理好。据前两年的不完全统计,因收入分配和保险福利问题引发的劳动纠纷占劳动纠纷的65%以上,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经济总量增长迅速,广大普通职工为此付出了辛勤汗水,收入水平也逐步提高。特别是从2002年到2008年,职工群众的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由12422元增加到29229元。但是,收入分配领域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侵害职工收入分配权益的现象依然严重。主要有:一是普通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偏低,二是职工收入增长缓慢且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速度,三是收入差距不断拉大,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及企业内部经营者与劳动者之间收入差距均呈扩大趋势。这些因素导致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逐年下降。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居民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在1983年达到56.5%的峰值后,就持续下降,2005年已经下降到36.7%,22年间下降了近20个百分点。而从1978年到2005年,与劳动报酬比重的持续下降形成了鲜明对比的,是资本报酬占GDP的比重上升了20个百分点。全国总工会近期一项调查显示,23.4%的职工5年未增加工资;75.2%的职工认为当前社会收入分配不公平,61%的职工认为普通劳动者收入偏低是最大的不公平。
当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以普通职工收入水平过低为显著标志的收入分配结构不合理,除了直接导致“招工难”、引发劳动关系矛盾外,也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瓶颈”。只有提高普通职工的收入水平,促进扩大内需,才能找到新的突破点和增长点,经济发展也才能从投资、出口拉动向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也只有提高普通职工的收入水平,才能为提升劳动者素质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由主要依靠增加物质资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所以说,切实解决当前普通职工收入水平低、福利待遇差的突出问题,既是保证广大普通职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调动他们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客观要求,也是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平衡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的主要手段,更是扩大国内消费需求、加快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途径。
涨不涨工资,如何涨工资,不能由企业经营者单方面决定,调工资工人应该有话语权
记者:在市场经济条件,涨不涨工资是由企业自主决定的,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实现普通职工收入的正常增长?
张建国: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实现普通职工收入的正常增长,直接关系到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定。建设和谐社会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共建共享,当前我国收入分配改革举步维艰,共建容易,实现共享难,与没有普通劳动者收入水平正常增长机制直接相关。当前收入分配改革的最大问题,就是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分配不合理,存在着利润侵蚀工资、劳动者干得多挣得少的问题,这是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和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难以提高的症结所在,也是普通劳动者在收入分配中缺乏话语权的直接体现。中国工人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功臣,尊重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国家和谐稳定发展的必然要求。从收入分配改革的目标来看,推进收入分配改革,实现共建共享,主要应着眼于提高普通劳动者的收入水平,因为当前不尽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已经造成高收入人群有消费能力但无消费需求,而以普通劳动者为代表的低收入人群有消费需求却无消费能力。
我们也应该看到,在市场经济中,要改变这种局面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政府作为市场经济规则的制定者和运行监管者,虽然可以制定和完善最低工资标准(近两个月我们看到已经有10多个省、区、市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但最低工资标准只能起到“兜底”作用,只对少数低收入劳动者有实质性意义,而对整个收入分配改革来说只是杯水车薪,因为收入分配改革是要让普通劳动者的收入与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相适应,是要有劳动者收入的正常增长机制,而不仅限于“兜底”。而且,《劳动法》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职工工资涨不涨、涨多少、多长时间涨一次,都是企业内部行为。只要企业不违法,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即便企业劳动生产率和利润大幅提升,不给普通职工涨工资也不违法,只会受到道义上的谴责。因此,这种情况下,尽管国家可以从政策上对职工收入增长进行宣传和引导,却不能直接干预微观市场主体企业中职工工资的调整,不可能通过一纸行政命令来强行要求企业为劳动者涨工资,事实上,政府也没有很好的制约办法。不过,也应该认识到,企业自主确定并不意味着企业经营者单方面决定,因为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是劳动、资本和土地这些生产要素共同生产了商品,虽然企业作为一个实体属于企业经营者所有,但企业的利润是由劳动和资本共同创造的,因此,在企业利润分配上,理当由经营者和劳动者共同决定,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或“工资共决”。实际上,这种集体协商不仅有理论上的依据,而且已经有法律依据。
建立集体协商机制,推进工资共决,是实现职工收入正常增长的主要途径和重要制度保障
记者:什么是工资共决,它与工资集体协商是什么关系?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对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能够产生什么样的作用?
张建国:工资共决是指通过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经营者依法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共同参与、共同决定劳动者工资的一种收入分配方式。它与工资集体协商讲的是同一个意思,都是说工资要由劳动关系双方通过共同协商来决定。在这方面,我国已进行了多年的探索,实践证明,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是实现职工收入正常增长的主要途径和重要制度保障,也是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的必然选择。在劳动关系中,普通劳动者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供求严重失衡,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要使工人工资增长跟上经济发展速度的提高幅度非常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普通劳动者的话语权,只能通过工会这一代表劳动者利益的团体来集体行使,行使的方式就是工会和企业之间的集体协商。
集体协商作为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制度,已成为工人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企业决策的主要途径,更是工人争取自身权益的合法方式。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证明,只有通过集体协商,普通劳动者在工资分配上才有话语权,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也才能真正建立起来。
在我国,借鉴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协调劳动关系的成功经验,建立起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意义是重大的。从微观层面看,可以最大程度地将劳动关系矛盾化解在企业内部,因为大量的劳动关系矛盾都是因企业和职工之间的利益分配不平衡而生,而集体协商恰恰是劳动关系双方之间最好的利益平衡工具。从宏观层面讲,集体协商赋予普通劳动者在收入分配中的话语权,普通劳动者通过集体协商来获得劳动报酬的增长,对于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具有重要现实意义。而且,一旦建立起普通劳动者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由于普通劳动者收入水平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同步变化,劳动者除了可以把更多的收入用于改善自身生活从而促进消费之外,还具备了提升自身素质的资本,对于经济发展由主要依靠增加物质资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有直接的推动作用。
如果没有这样的集体协商机制,其弊端显而易见。首先,会导致普通职工收入低下,长期难涨工资。其次,会导致企业内部矛盾外部化。在没有企业内部合理的利益关系调处机制之下,一个机体内部对矛盾的容纳能力将是十分有限的,这会使得大量的企业内部矛盾呈现外部化的特点,本该在企业内部解决的问题被推向社会,增加了社会治理成本。第三,会导致经济问题社会化。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问题,本质上是经济问题,但如果没有一个合理的制度机制来调节分配关系,这种经济问题就会产生“外溢效应”,一方面从企业内部溢到社会;另一方面从经济问题演变成社会问题,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比如一些地方由于企业改制、拖欠工资、“买断工龄”等,没有处理好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关系,而引发了堵路事件等等。第四,还会导致社会结构断裂化。最合理的社会结构是“橄榄型”结构,这一理论应用在收入分配领域,就是我们通常讲的“限高、扩中、提低”。应该说,集体协商机制虽然起不到“限高”的作用,但对于“扩中”和“提低”都有决定性作用。如果没有集体协商机制,由收入分配不合理所引发的社会结构断裂化将进一步加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