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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我国的刑事判例制度必须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反对法官造法.两大法系在司法制度、人文背景、价值观念上的差异决定了我国不能实行本源意义上的判例法制度.司法解释本身存在的弊端以及刑法理论对司法实践良性发展的需求,客观上要求刑事判例制度不宜再走司法解释之路,应当将刑事判例制度定位在一种司法审判的参考、理论研究的载体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