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技体育中运动员对赛场观众权益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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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在体育赛事中,观众被暴露在特殊的风险之中。篮球场上的界外球、击出场外的冰球和击球失误的高尔夫球等经常会伤及看台上的观众,高速奔驰的赛车偶然会越过隔离墙伤害到观众。此外,情绪高涨的观众的权利偶尔也会受到发怒的比赛参与者的侵犯,比如对观众实施的袭击行为、辱骂行为和肢体性的侮辱行为等。
  关键词:竞技体育 赛场观众 侵权行为
  1 美国竞技体育比赛中侵犯赛场观众权益案例及分析
  1.1典型案例:Schentze诉诉费城棒球俱乐部案
  在Schentze 诉费城棒球俱乐部[173Pa.super.179,96 A 2d 181 (1953)]一案中,一名女子在她第一次观看棒球比赛时被一个界外球击中并受伤。她主张:作为一名女性顾客,被告应对其承担的责任包括一种“特别的保护”,因为像她这类女性顾客大多容易忽视这项比赛所涉及的危险,她认为特殊的保护包括扩大击球手和接球手后方观众席上防护屏的覆盖面,但在其它区域的观众席仍给喜欢无阻挡地观看比赛的观众留出“一些位置”。原告的主张就等同于当一名顾客提出要求时,一个棒球俱乐部在其棒球场有义务提供可使用的具有保护屏障的座位。
  在这起诉讼中,原告没能提供出可以證明被告在观众席防护屏障方面有比其它棒球场不足的地方。也没有主张防护屏在结构上存在缺陷。唯一存在争议的问题是关于防护屏覆盖范围的大小。据统计,防护屏几乎保护了被告看台上部的五个区域和下部五个区域的全部。这里没有证据指出在防护屏之后座位的确切数目。假如在这种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审判庭允许原告基于其主张的过失理论而设置一个防护屏保护范围的标准,笔者认为法庭在这种条件下的裁定就仅仅是猜测。
  被告主张原告没能出示证明他方存在过失行为的证据,并认为作为棒球比赛的一名观众,原告已经自愿承担被击打或投抛出场外的球击中的风险。原告主张由于她是第一次现场观看棒球比赛,所以这种危险对她来说并不明显,而且她也不可能具备所有关于棒球运动风险性的知识。法官Prosser对这起诉讼作了如下的评论:“当原告没有意识到一种确实具体存在的风险,换句话说,就是将其理由归于不知道实情。一般来讲,风险承担的范围是和那些被告所以承担的保护责任的大小密切相关的。尽管如此,但是它们并不是一承不变的,因为被告可能会坚持主张原告认识到了风险并负有自我保护的责任,虽然原告有时确实没有认识到风险的存在并不同意承担风险。在Ingersoll 诉Onondaga Hockey club[245App.Div.137.28.505]一案中,这种差别得到了很好的阐述:曲棍球赛场的拥有者没有被要求去询问每一名进入的观众是否曾经有过现场看球的经历,但是可以合理地推断观众被球击中的危险可以认识并予以接受”。原告作为一名47岁的女子,这里没有任何支持她存在智力障碍和理解力低下的记录。因此,她必须被认定为已经认识到了这种常识性的知识。在棒球比赛中,有时界外球被观众接住并保留是极其平常的。所以,像原告这样拥有一个对棒球运动相当着迷的丈夫和一个在家经常观看棒球电视转播的孩子,并且生活在一个大都市的社区,如果说她不具备棒球的基本常识就显得有些牵强了。
  在Brown 诉[SanFrancisco Ballclub,Inc,supra ,99Cal.App.484.222D.2d 19.21]案中,原告同样主张其对棒球风险的无知,并且因此她不可能甘愿承担这一风险。在处理原告这一主张时,审判法庭作了如下中肯的评述:原告是一名“成熟的职业女性”,“年龄已经46岁”,并且在观看这场导致其伤害的棒球比赛之前已有过一次现场观看棒球比赛的经历,但她却声称“没有看到球抛出或者被击向了人群”,法庭还认为:我们找不到任何可以将原告带出一般规则约束的理由,不管是从“其应该知道这一项目明显的,与生俱来的风险”这一角度,还是从“这些风险如此显而易见,她应该具备基本的保护意识”这一角度。
  所以,在本案中,原告必须找到充分支持其上诉理由的证据,并且指明所有事实理由之间的逻辑关系,她的证据中的任何冲突的地方都必须妥善解决。我们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无法证明被告存在过失责任,并且她必须自我处理棒球比赛天然存在的、已暗含其同意承担的、普通的、一般的风险。最终审判法庭做了支持被告的裁定。
  在美国,风险承担理论在涉及对观众利益侵犯的案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通过一系列的案例,美国法院现在一般同意“体育赛事中的观众已经默认了其甘愿承担观看比赛所带来的风险”这一观点。威斯塔(Weistart)和劳威(Lowell)将这一规则看作一般常识,并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体育赛事的观赏者甘愿承担他们所观看的比赛一般的和天然存在的风险”。因此,如果一个棒球球迷被界外球击中,他无权请求赔偿。
  以上我们探讨的是发生在美国的对观众造成身体伤害的案例。实际上,在涉及对赛场观众的侵权行为中,有很多是对观众的精神损害,例如运动员或教练员对观众的谩骂、侮辱性的肢体语言等。让我们来看这样一个案例。
  3.2.1.2典型案例:前排球迷诉John Mcenroe案
  McEnroe是美国八十年代著名的网球运动员。在1983年的美国公开赛时,McEnroe有一个失去理智的发作行为。在比赛的电视录像里我们可以看到,McEnroe朝前排一名观众的脸上撒了锯末,他认为这名观众在为他的对手助威时过于直率和大声地叫喊。
  虽然在McEnroe的袭击中,前排的观众没有受到身体的伤害,但是三个上诉理由清晰可见——冒犯性的攻击行为,故意的或严重不负责任地以极端的方式给别人施加了压重的心理负担和不道德的行为。简而言之,这里的法律问题是相当直接的,不复杂的。本案中原告的用被告的冒犯性袭击作为上诉理由是证据充分并且合理的。对此行为免予被告承担责任几乎是不可能的。McEnroe 有符合情况需要的动机动并造成了明显具有冒犯性的接触。如果一个身体接触侵犯了他人正当的尊严,它就具有冒犯性。为了判定一个接触对一般合理的尊严具有冒犯性,它必须符合侵犯了正常人的或者说非过分敏感的人的个人尊严。因此,它必须是某地当前普遍的社会习惯所不能允许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况且,身体的伤害并非提出上诉的必需因素。袭击行主为不一定非要包括欧打行为,它还可以是对精神利益的侵犯。原告也可以将“故意地或严重不负责任地向其施以心理压力”作为很好的上诉理由。美国侵权法规定:一个人故意地或鲁莽地以极端地,蛮横无礼的方式实施的行为,如果给他人带来了严重的心理压力,那么,他就应为其行为承担责任。   有什么理由可以作为McEnroe可行的辩词呢?即使我们的原告的确因为支持McEnroe的对手而激起了他的愤怒,答案仍然是McEnroe没有真正可以作为辩词的理由。简而言之,没有已知的特权可以被McEnroe用来为其行为辩护。在美国,通过什么方式来阻止McEnroe以及其他和他相似的人继续他们的疯狂的行为呢?具有讽刺性的是通过让诸如McEnroe一类的人承担巨大的赔偿责任来预防,因为此类精神损害的赔偿金额和被告的财产情况密切相关。像McEnroe这样的著名球星如果给人造成了精神损害,在进行赔偿时将会承担一笔巨大的数字。
  1.2典型案例:前排球迷诉John Mcenroe案
  McEnroe是美国八十年代著名的网球运动员。在1983年的美国公开赛时,McEnroe有一个失去理智的发作行为。在比赛的电视录像里我们可以看到,McEnroe朝前排一名观众的脸上撒了锯末,他认为这名观众在为他的对手助威时过于直率和大声地叫喊。
  虽然在McEnroe的袭击中,前排的观众没有受到身体的伤害,但是三个上诉理由清晰可见——冒犯性的攻击行为,故意的或严重不负责任地以极端的方式给别人施加了压重的心理负担和不道德的行为。简而言之,这里的法律问题是相当直接的,不复杂的。本案中原告的用被告的冒犯性袭击作为上诉理由是证据充分并且合理的。对此行为免予被告承担责任几乎是不可能的。McEnroe 有符合情况需要的动机动并造成了明显具有冒犯性的接触。如果一个身体接触侵犯了他人正当的尊严,它就具有冒犯性。为了判定一个接触对一般合理的尊严具有冒犯性,它必须符合侵犯了正常人的或者说非过分敏感的人的个人尊严。因此,它必须是某地当前普遍的社会习惯所不能允许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况且,身体的伤害并非提出上诉的必需因素。袭击行主为不一定非要包括欧打行为,它还可以是对精神利益的侵犯。原告也可以将“故意地或严重不负责任地向其施以心理压力”作为很好的上诉理由。美国侵权法规定:一个人故意地或鲁莽地以极端地,蛮横无礼的方式实施的行为,如果给他人带来了严重的心理压力,那么,他就应为其行为承担责任。
  有什么理由可以作为McEnroe可行的辩词呢?即使我们的原告的确因为支持McEnroe的对手而激起了他的愤怒,答案仍然是McEnroe没有真正可以作为辩词的理由。简而言之,没有已知的特权可以被McEnroe用来为其行为辩护。在美国,通过什么方式来阻止McEnroe以及其他和他相似的人继续他们的疯狂的行为呢?具有讽刺性的是通过让诸如McEnroe一类的人承担巨大的赔偿责任来预防,因为此类精神损害的赔偿金额和被告的财产情况密切相关。像McEnroe这样的著名球星如果给人造成了精神损害,在进行赔偿时将会承担一笔巨大的数字。
  2 我国竞技体育比赛中侵犯观众权益情况概述及典型案例分析
  2.1 我国竞技体育中侵犯观众权益情况概述
  在我国竞技体育比赛中,对观众合法权益的侵犯的类型主要包括:对观众人身权、名誉权的侵犯,对观众观看公平竞争比赛的权利的侵犯等。例如,2004年11月30日晚举行的一场WCBA比赛中发生的类似NBA球员殴打球迷的事件。在当天八一中国电信女篮与江苏女篮的比赛进行到第三节时,江苏女篮5号队员张蕴与长沙一球迷发生扭打。幸好扭打双方被及时隔开,才没有造成更恶劣的后果。2006年3月18日,做客西安的深圳队在陕西省体育中心结束完热身训练后,主教练王宝山对围追辱骂的家乡球迷竖起了中指,成为中国足球职业联赛以来首位当众挑衅球迷的教练。
  侵犯观众观看公平竞争的比赛的权利方面的案例更是举不胜举,比如足球职业联赛中涌现的“假球”“黑哨”现象,严重地违反了体育道德和相关法律法规,侵犯了观众的合法权益。其中影响里最大的就是龚建平案。
  2.1.1 典型案例:龚建平案
  2003年1月29日,宣武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龚建平涉嫌受贿案。法院经调查,认定已查明犯罪事实如下:2000年至2001年,龚建平在受中国足球协会指派担任全国足球甲级队A、B组主裁判员职务期间,先后9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7万元。2001年4月21日,龚建平在浙江杭州市黄龙体育场执行全国足球甲B联赛裁判任务,这场比赛对阵双方是浙江绿城队和天津立飞队,当天,龚建平在杭州国际大酒店收受绿城俱乐部贿赂款人民币2万元;2001年7月7日,龚建平在浙江杭州市黄龙体育场执行全国足球甲B联赛裁判任务,对阵双方是浙江绿城队、厦门红狮队,龚建平在杭州西子宾馆,收受绿城俱乐部贿赂款8万元。法院审理认为,龚建平利用担任裁判员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因其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主动坦白交待了受贿的大部分事实,酌情从轻处罚。以受贿罪判处龚建平有期徒刑10年。2月9日,龚建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请求3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足球裁判龚建平受贿案做出终审裁定,驳回龚建平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 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九届全国人大委员会通过了有关刑法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受体育行政部门委托履行裁判职责的裁判,如果收受相关人员贿赂在执法中出现黑哨现象,将按照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虽然中国足协查处“假球”“黑哨”的决心是坚定不移的,其工作也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对于一些情节比较严重的个案,仅有行业规范的处罚是远远不够的,在必要情况下,司法必须介入。但在我国,目前司法介入体育纠纷的途径还不畅通,例如本案发生后,就曾引起了法学界对司法介入体育纠纷是否合理的激烈争论。希望我国的体育法律制度的可以在争鸣中不断完善,竞技体育公平竞争的精神可以得到更好地弘扬,观众的合法权益可以得到更好的维护。   3 美国竞技体育中侵犯观众权益案例对我们的启示
  赛场观众通过购买比赛门票,实际上是和比赛主办方签订了一个合同。观众有义务遵守主办方关于观看比赛的规定,也有权利看到一场公平、精彩的比赛,并在观看比赛中保证自己的人身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我国,赛场观众起诉侵权者的案例并不常见。在维权意识方面,当然不能苛求我国公民能够达到美国公民和一样水平。美国可以发生的顾客在肯德基就餐时由于咖啡过热而没有得到提醒从而起诉并获得赔付的案例,在我们看来会觉得有些莫名其妙。美国立法在维护公民权利方面相当完善,这也是促使其公民拥有良好维权意识的基础。为了提高我国公民的维权意识,舆论引导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但最重要的还是加强我国立法建设,完善法律法规,使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都有法可依,为增强国民维权意识打下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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