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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制度是行政诉讼的重要制度,不仅关系到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实现程度,也影响着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新《行政诉讼法》关于管辖制度的修改是行政诉讼的进步,却仍然无力触及行政诉讼一般地域管辖中“原告就被告”原则,忽视行政诉讼作为私权对公权的对抗特殊性,不利于原告诉权保护,加剧了司法地方化。为实现行政诉讼目的,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应赋予原告管辖选择权,原、被告同一辖区可择地而诉,确保正义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