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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的政治约束决定了水法是以国家为本位的、以保障基本水权利为目标的、以国家干预为主要手段的制度体系。水的政治性要求国家主导的水法体系建设必须实现规范调整功能和可持续发展社会功能的和谐统一。2002年《水法》修订后,我国水法体系从“水基本法一水专项法一水行政法规一水地方法规”的四层级向“三层级”转换,《水法》定位也相应从水基本法调整为水资源管理专项法。实用主义理念指导下的水法体系建设在解决现实水问题的同时,也导致了水法的协调性与发展性矛盾。我国应该对《水法》定位进行矫正,回归有利于确立水的基础地位和破解水的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