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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冤假错案多因证据存在问题。为切实防止冤假错案,公诉人须严把证据关。笔者拟从研习一起命案证据的审查谈起,论审查证据的要求,对严防冤假错案提出建议。
关键词:证据审查;冤假错案
一、案件事实及侦破经过
2011年某晚,B县公安局发现一具男尸,经查系一名载客的摩的司机,脑部被钝物敲击致颅骨骨折引发脑疝并死亡。现场无其它物品。五日后,侦查人员在C镇一采石场抓获犯罪嫌疑人罗甲、罗乙、罗丙。他们均供述共同抢劫摩的司机,用竹棍敲击头部致其死亡,后又抛尸水沟的事实。案发第四天,侦查人员排查到一加油站时,有证人说案发当晚有三个人骑一辆摩的来加油,有一人说捡了个摩的安全帽,炸石头不用怕了。侦查人员在附近一采石场工棚内搜到被害人安全帽,并抓获罗甲、罗乙、罗丙。他们交待:案发当晚约19点,三人乘一摩托车从C镇去D镇朋友家过节,路见一摩的心生抢劫。经协商,罗甲驾车超越摩的在前方让罗乙、罗丙下车,自己驾车往前找僻静处埋伏。罗乙、罗丙见摩的司机到后,假意要去D镇,坐上其摩托车。当司机开至埋伏处时,罗乙要下车,等被害人停车算钱时,罗乙一拳打飞其安全帽。被害人往旁边菜地跑,三人追到菜地将其围住。罗丙从菜地边抽根竹棍击打其后脑致其倒地后,他们将其拖进路边水沟,搜走现金,骑走其摩托车并带走摩托车安全帽。
二、审查经过及证据缺陷
1.侦查机关收集到的证据
侦查工作的头几个小时重要性不可估量,因为失掉时间等于蒸发了真理。[1]且看如下证据:罗甲、罗乙、罗丙在侦查阶段的一致供述;现场勘查笔录显示,路旁尸体附近有一菜园,菜园围栏上有木棍被抽走痕迹,这与三犯罪嫌疑人供述相印证;在三犯罪嫌疑人工棚内扣押到的摩托车安全帽经辨认,系被害人使用;根据三犯罪嫌疑人交待,案发时因担心被害人死亡,站在大路水沟边时曾见远处开来一部拖拉机,三人招手想让拖拉机载被害人去医院,但拖拉机远远转弯离开。侦查人员找到该司机。其证实案发当晚确有三人在路旁招手,但怕天黑被抢就转弯离开。虽有如上证据,但被害人的摩托车去向不明,他们三人起初交代藏于路边草丛中,后又交代藏于采石场内,但这两处均未发现。
2.公诉人审查证据的过程
三犯罪嫌疑人均翻供辩解道:摩托车安全帽系在去D镇途中所捡;去D镇途中确见一人受伤躺路边水沟,原以为其遭车祸,向拖拉机招手是打算将其送医院,因拖拉机在不远处拐弯走了,他们急着赶往D镇,就放弃救治伤者;在侦查阶段受刑讯逼供,罗乙还展示其手腕上的铐痕。
公诉人根据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详细审查、复核本案证据,多次去案发现场核实。针对三犯罪嫌疑人辩解,从证据看,其交待案发当晚因要到D镇过节,约18点50分从采石场回家,洗澡换衣服后19点许乘一部摩托车去D镇。村民也证实约19点10分见他们三人出村口。而D镇有多个证人证明当晚约19点30分见到他们。公诉人即做实验,按载上三个人的摩托车速度,从C镇到D镇约需10分钟,这还是村口到村口的时间。按证据假定,其在途中只有20分钟,扣除路途所耗10分钟,余下10分钟三人要策划、超车、雇车、围堵、杀人、抛尸、跟拖拉机司机招手并处理被抢摩的等,显然时间不够。而10分钟可满足“发现被害人并向拖拉机招手、捡摩托车安全帽、途中加油等”。为排除合理怀疑,公诉人到D镇向证人核实当晚见到三犯罪嫌疑人的时间。有证人谈到,记得案发当晚是19点30分看到他们三人,因为当晚他们到他家时,电视台刚好开始播放某电视剧。公诉人去电视台核实,证实电视剧播出时间为19点30分。根据三人起初交代被抢摩的藏在现场旁边草丛中,公诉人建议侦查人员在附近池塘里全面打捞未果。公诉人复核完全案证据后,对罗乙供述等非法证据又予排除。至此,可确定,在现有证据下,可排除本案系三名犯罪嫌疑人所为。
在证据上,本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其它证据均能相印证,尤其是被害人的摩托车安全帽和拖拉机司机的证言均极具说服力。但本案三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时间上存在问题。此外,摩托车安全帽与本案没必然关联性。而侦查人员揪此不放,进而提取到供述,致侦查方向发生错误。
三、公诉人审查证据的要求
判断本案三名犯罪嫌疑人是否构罪,最主要的就是证据。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石。尤其在刑事诉讼中,把握好证据对认定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准确定罪量刑均具重要意义。[2]在公诉阶段,公诉人审查证据的要求有:一是审查证据的“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公诉人在审查案件时须审查所有证据是否来源客观或具真实性,证据与案件事实是否有客观联系,审查证据的收集、来源、形式等方面是否合法;二是非法证据的排除,即审查案件的证据是否系非法取得,若系非法证据,应调查、核实,并决定是否排除。上述案件的公诉人在办理这起命案中正是运用上述要求排除三犯罪嫌疑人的嫌疑。
四、防止冤假错案之对策
公诉人在严防冤假错案中的作用不可忽视,若能对每起案件的证据严格把关,排除合理怀疑,类似情况将能有效控制。从公诉人审查案件证据角度出发,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严防冤假错案的发生。
一是强化证据意识。刑事证据对定罪量刑尤为重要,若证据未能确实、充分,应遵循疑罪从无原则。在审查证据时,应注意证据的客观性和合法性,及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做到每个案件的每起事实的细节均有相关证据证实,从而排除合理怀疑,以防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是坚持亲历性办案。亲历性办案是正在推行的司法亲和力、司法公信力的体现,也是有效防止冤假错案的手段。如在公诉阶段对凡是有疑问或复杂、疑难案件时,对相关证人、鉴定人的详细询问、对案发现场的实地考察等,更有助于将案件办好、办精。
三是强化办案责任制。加强办案责任制是司法改革核心内容之一,要从源头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就要健全和落实办案责任终身制以及错案责任追究制等,并对办案人员建立执法档案,从责任倒逼机制上提升办案的水平。
参考文献:
[1]何家弘、刘品新著:《证据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258页
[2]彭东主编:《公诉案件证据参考标准》,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1页
关键词:证据审查;冤假错案
一、案件事实及侦破经过
2011年某晚,B县公安局发现一具男尸,经查系一名载客的摩的司机,脑部被钝物敲击致颅骨骨折引发脑疝并死亡。现场无其它物品。五日后,侦查人员在C镇一采石场抓获犯罪嫌疑人罗甲、罗乙、罗丙。他们均供述共同抢劫摩的司机,用竹棍敲击头部致其死亡,后又抛尸水沟的事实。案发第四天,侦查人员排查到一加油站时,有证人说案发当晚有三个人骑一辆摩的来加油,有一人说捡了个摩的安全帽,炸石头不用怕了。侦查人员在附近一采石场工棚内搜到被害人安全帽,并抓获罗甲、罗乙、罗丙。他们交待:案发当晚约19点,三人乘一摩托车从C镇去D镇朋友家过节,路见一摩的心生抢劫。经协商,罗甲驾车超越摩的在前方让罗乙、罗丙下车,自己驾车往前找僻静处埋伏。罗乙、罗丙见摩的司机到后,假意要去D镇,坐上其摩托车。当司机开至埋伏处时,罗乙要下车,等被害人停车算钱时,罗乙一拳打飞其安全帽。被害人往旁边菜地跑,三人追到菜地将其围住。罗丙从菜地边抽根竹棍击打其后脑致其倒地后,他们将其拖进路边水沟,搜走现金,骑走其摩托车并带走摩托车安全帽。
二、审查经过及证据缺陷
1.侦查机关收集到的证据
侦查工作的头几个小时重要性不可估量,因为失掉时间等于蒸发了真理。[1]且看如下证据:罗甲、罗乙、罗丙在侦查阶段的一致供述;现场勘查笔录显示,路旁尸体附近有一菜园,菜园围栏上有木棍被抽走痕迹,这与三犯罪嫌疑人供述相印证;在三犯罪嫌疑人工棚内扣押到的摩托车安全帽经辨认,系被害人使用;根据三犯罪嫌疑人交待,案发时因担心被害人死亡,站在大路水沟边时曾见远处开来一部拖拉机,三人招手想让拖拉机载被害人去医院,但拖拉机远远转弯离开。侦查人员找到该司机。其证实案发当晚确有三人在路旁招手,但怕天黑被抢就转弯离开。虽有如上证据,但被害人的摩托车去向不明,他们三人起初交代藏于路边草丛中,后又交代藏于采石场内,但这两处均未发现。
2.公诉人审查证据的过程
三犯罪嫌疑人均翻供辩解道:摩托车安全帽系在去D镇途中所捡;去D镇途中确见一人受伤躺路边水沟,原以为其遭车祸,向拖拉机招手是打算将其送医院,因拖拉机在不远处拐弯走了,他们急着赶往D镇,就放弃救治伤者;在侦查阶段受刑讯逼供,罗乙还展示其手腕上的铐痕。
公诉人根据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详细审查、复核本案证据,多次去案发现场核实。针对三犯罪嫌疑人辩解,从证据看,其交待案发当晚因要到D镇过节,约18点50分从采石场回家,洗澡换衣服后19点许乘一部摩托车去D镇。村民也证实约19点10分见他们三人出村口。而D镇有多个证人证明当晚约19点30分见到他们。公诉人即做实验,按载上三个人的摩托车速度,从C镇到D镇约需10分钟,这还是村口到村口的时间。按证据假定,其在途中只有20分钟,扣除路途所耗10分钟,余下10分钟三人要策划、超车、雇车、围堵、杀人、抛尸、跟拖拉机司机招手并处理被抢摩的等,显然时间不够。而10分钟可满足“发现被害人并向拖拉机招手、捡摩托车安全帽、途中加油等”。为排除合理怀疑,公诉人到D镇向证人核实当晚见到三犯罪嫌疑人的时间。有证人谈到,记得案发当晚是19点30分看到他们三人,因为当晚他们到他家时,电视台刚好开始播放某电视剧。公诉人去电视台核实,证实电视剧播出时间为19点30分。根据三人起初交代被抢摩的藏在现场旁边草丛中,公诉人建议侦查人员在附近池塘里全面打捞未果。公诉人复核完全案证据后,对罗乙供述等非法证据又予排除。至此,可确定,在现有证据下,可排除本案系三名犯罪嫌疑人所为。
在证据上,本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其它证据均能相印证,尤其是被害人的摩托车安全帽和拖拉机司机的证言均极具说服力。但本案三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时间上存在问题。此外,摩托车安全帽与本案没必然关联性。而侦查人员揪此不放,进而提取到供述,致侦查方向发生错误。
三、公诉人审查证据的要求
判断本案三名犯罪嫌疑人是否构罪,最主要的就是证据。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石。尤其在刑事诉讼中,把握好证据对认定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准确定罪量刑均具重要意义。[2]在公诉阶段,公诉人审查证据的要求有:一是审查证据的“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公诉人在审查案件时须审查所有证据是否来源客观或具真实性,证据与案件事实是否有客观联系,审查证据的收集、来源、形式等方面是否合法;二是非法证据的排除,即审查案件的证据是否系非法取得,若系非法证据,应调查、核实,并决定是否排除。上述案件的公诉人在办理这起命案中正是运用上述要求排除三犯罪嫌疑人的嫌疑。
四、防止冤假错案之对策
公诉人在严防冤假错案中的作用不可忽视,若能对每起案件的证据严格把关,排除合理怀疑,类似情况将能有效控制。从公诉人审查案件证据角度出发,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严防冤假错案的发生。
一是强化证据意识。刑事证据对定罪量刑尤为重要,若证据未能确实、充分,应遵循疑罪从无原则。在审查证据时,应注意证据的客观性和合法性,及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做到每个案件的每起事实的细节均有相关证据证实,从而排除合理怀疑,以防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是坚持亲历性办案。亲历性办案是正在推行的司法亲和力、司法公信力的体现,也是有效防止冤假错案的手段。如在公诉阶段对凡是有疑问或复杂、疑难案件时,对相关证人、鉴定人的详细询问、对案发现场的实地考察等,更有助于将案件办好、办精。
三是强化办案责任制。加强办案责任制是司法改革核心内容之一,要从源头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就要健全和落实办案责任终身制以及错案责任追究制等,并对办案人员建立执法档案,从责任倒逼机制上提升办案的水平。
参考文献:
[1]何家弘、刘品新著:《证据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258页
[2]彭东主编:《公诉案件证据参考标准》,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