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案件回放:
芳芳长得活泼可爱,非常讨喜。爸爸阿乔在南方城市打工,妈妈朱红留守在家,照顾芳芳。两岁半时,爸爸妈妈因感情破裂离婚了,芳芳归妈妈抚养,爸爸每个月付60元的抚养费。虽然爸爸在外打工收入也很微薄,可不管生活多么艰辛,爸爸每个月都会按时给芳芳寄抚养费。
一晃两年过去了,爸爸满心欢喜地回到老家,迫切地想见见可爱的女儿。可回到家,爸爸才知道,小芳芳在两年前被前妻朱红送给他人抚养了,而且前妻已经外出打工。阿乔一怒之下,以前妻不尽抚养义务,擅自将女儿送给他人抚养为由,将朱红告上了法庭,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将芳芳判归自己抚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朱红未经原告阿乔同意,将女儿芳芳送养他人,违反了《收养法》的相关规定,送、收养关系无效。同时,考虑到被告未能尽到抚养、教育孩子的责任,如果由其继续抚养,对孩子的健康成长很不利,所以对原告阿乔的请求予以支持,当庭变更了朱红与芳芳的抚养关系。阿乔在法律上取得了对女儿的抚养权,可是,这张生效的判决书却变成了一纸空文,因为收养人张某夫妇拒绝交还芳芳,不仅如此,他们还把芳芳藏了起来,阿乔根本见不到女儿。
在万般无奈下,阿乔申请再审,并将收养人张某夫妇列为第三人(民事诉讼法中的法律术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内容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在起诉时可以列为第三人)。张某夫妇称,芳芳是她妈妈自愿送养的,而且他们收养芳芳已经两年了,彼此之间产生了很深的感情,相处十分融洽,所以他们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
但法院经再审确认:收养关系无效。被告朱红应负主要责任,收养人张某夫妇应将芳芳归还生父。朱红需要支付张某夫妇两年的子女抚养费,芳芳由爸爸阿乔抚养,朱红每月支付抚养费90元。
这场送养风波虽然依法得到解决,可是对三方造成的影响很大,尤其给小芳芳的童年蒙上了一层阴影。
法律解析:
一、送养子女须生父母意见一致
我国《收养法》第10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本条规定同样适用已经离婚的夫妻,即使离婚,也并不意味着生父母跟子女关系的解除,获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在送养子女时,同样须获得对方的同意,如果另一方虽然知情但没有表示反对,则认为是默示同意,送养行为有效。
本案中,阿乔一直在外打工,对女儿被前妻送养他人根本不知情,而且每个月依然给女儿寄抚养费,因此,法院依法判定此案的收养行为无效。
二、起诉对象尽量周全
阿乔在第一次起诉时,并没有把收养人张某夫妇作为第三人一起诉讼,所以导致法院的一审判决对张某夫妇没有产生法律效力。直到阿乔第二次起诉,经过法院再次审理才确认收养关系无效,并判决收养人承担送还孩子的义务,阿乔才真正获得了女儿的抚养权。
如果第一次起诉时,阿乔就将收养人张某夫妇作为第三人,那么一审判决就会对张某夫妇产生法律效力,芳芳也就会早一天回到爸爸的身边。
三、子女抚养关系可以变更
根据《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第2项: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朱红虽然取得了女儿的抚养权,但却没有尽到抚养的义务,甚至还将女儿送给他人收养,尽管该收养协议无效,但朱红已经不适合再继续享有对芳芳的抚养权,因此法院判决爸爸阿乔享有此抚养权。
给送养父母的建议:
1、国家对于送养人的条件有严格的规定与限制,只有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和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才可以作为送养人。送养人在送养孩子时,对于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将其送养;生父母送养子女,该子女已满10周岁必须征得孩子的同意。
2、有的生父母将孩子送养他人,是以实现生育二胎为目的的,这就属于违反收养法。收养法明确规定,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再生育子女,否则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3、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打算将孩子送给他人收养,那么死亡一方的父母具有优先收养权。
给收养父母的建议:
1、收养子女是一项法律行为,在准备收养时,收养人要满足一些条件和程序。比如,收养人应该年满30周岁,没有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界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对于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共同收养;没有配偶者,如果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2、在收养程序方面,建议双方订立一份收养协议。虽然法律规定此协议不是必须订立的,但是为了避免以后的纠纷,最好订立一份。除此之外,收养人应当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同时,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就产生了法律上的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3、对于从儿童福利院收养的弃婴,收养人与福利院应签署一份保密协议。如果所有收养条件均符合法律的规定,那么该收养就是合法有效的,收养人不必担心孩子生父母日后的反悔及纠缠。
(作者系江苏警官学院法律系讲师)
编辑 朱璐[email protected]
芳芳长得活泼可爱,非常讨喜。爸爸阿乔在南方城市打工,妈妈朱红留守在家,照顾芳芳。两岁半时,爸爸妈妈因感情破裂离婚了,芳芳归妈妈抚养,爸爸每个月付60元的抚养费。虽然爸爸在外打工收入也很微薄,可不管生活多么艰辛,爸爸每个月都会按时给芳芳寄抚养费。
一晃两年过去了,爸爸满心欢喜地回到老家,迫切地想见见可爱的女儿。可回到家,爸爸才知道,小芳芳在两年前被前妻朱红送给他人抚养了,而且前妻已经外出打工。阿乔一怒之下,以前妻不尽抚养义务,擅自将女儿送给他人抚养为由,将朱红告上了法庭,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将芳芳判归自己抚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朱红未经原告阿乔同意,将女儿芳芳送养他人,违反了《收养法》的相关规定,送、收养关系无效。同时,考虑到被告未能尽到抚养、教育孩子的责任,如果由其继续抚养,对孩子的健康成长很不利,所以对原告阿乔的请求予以支持,当庭变更了朱红与芳芳的抚养关系。阿乔在法律上取得了对女儿的抚养权,可是,这张生效的判决书却变成了一纸空文,因为收养人张某夫妇拒绝交还芳芳,不仅如此,他们还把芳芳藏了起来,阿乔根本见不到女儿。
在万般无奈下,阿乔申请再审,并将收养人张某夫妇列为第三人(民事诉讼法中的法律术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内容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在起诉时可以列为第三人)。张某夫妇称,芳芳是她妈妈自愿送养的,而且他们收养芳芳已经两年了,彼此之间产生了很深的感情,相处十分融洽,所以他们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
但法院经再审确认:收养关系无效。被告朱红应负主要责任,收养人张某夫妇应将芳芳归还生父。朱红需要支付张某夫妇两年的子女抚养费,芳芳由爸爸阿乔抚养,朱红每月支付抚养费90元。
这场送养风波虽然依法得到解决,可是对三方造成的影响很大,尤其给小芳芳的童年蒙上了一层阴影。
法律解析:
一、送养子女须生父母意见一致
我国《收养法》第10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本条规定同样适用已经离婚的夫妻,即使离婚,也并不意味着生父母跟子女关系的解除,获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在送养子女时,同样须获得对方的同意,如果另一方虽然知情但没有表示反对,则认为是默示同意,送养行为有效。
本案中,阿乔一直在外打工,对女儿被前妻送养他人根本不知情,而且每个月依然给女儿寄抚养费,因此,法院依法判定此案的收养行为无效。
二、起诉对象尽量周全
阿乔在第一次起诉时,并没有把收养人张某夫妇作为第三人一起诉讼,所以导致法院的一审判决对张某夫妇没有产生法律效力。直到阿乔第二次起诉,经过法院再次审理才确认收养关系无效,并判决收养人承担送还孩子的义务,阿乔才真正获得了女儿的抚养权。
如果第一次起诉时,阿乔就将收养人张某夫妇作为第三人,那么一审判决就会对张某夫妇产生法律效力,芳芳也就会早一天回到爸爸的身边。
三、子女抚养关系可以变更
根据《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第2项: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朱红虽然取得了女儿的抚养权,但却没有尽到抚养的义务,甚至还将女儿送给他人收养,尽管该收养协议无效,但朱红已经不适合再继续享有对芳芳的抚养权,因此法院判决爸爸阿乔享有此抚养权。
给送养父母的建议:
1、国家对于送养人的条件有严格的规定与限制,只有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和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才可以作为送养人。送养人在送养孩子时,对于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将其送养;生父母送养子女,该子女已满10周岁必须征得孩子的同意。
2、有的生父母将孩子送养他人,是以实现生育二胎为目的的,这就属于违反收养法。收养法明确规定,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再生育子女,否则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3、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打算将孩子送给他人收养,那么死亡一方的父母具有优先收养权。
给收养父母的建议:
1、收养子女是一项法律行为,在准备收养时,收养人要满足一些条件和程序。比如,收养人应该年满30周岁,没有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界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对于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共同收养;没有配偶者,如果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2、在收养程序方面,建议双方订立一份收养协议。虽然法律规定此协议不是必须订立的,但是为了避免以后的纠纷,最好订立一份。除此之外,收养人应当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同时,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就产生了法律上的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3、对于从儿童福利院收养的弃婴,收养人与福利院应签署一份保密协议。如果所有收养条件均符合法律的规定,那么该收养就是合法有效的,收养人不必担心孩子生父母日后的反悔及纠缠。
(作者系江苏警官学院法律系讲师)
编辑 朱璐[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