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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广东凡是近河海的墟镇、商埠和港市,均设有码头。码头往往是商品的集散地,又是商贾进出货物的要地,并自成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空间,各种社会力量为占有其中的资源而明争暗夺,码头纠纷事件不断发生。官府总的调控原则是根据码头的既生关系,即行动者之间的斗争态势、力量对比,以及社会舆情、民间俗例等来判案,并逐渐形成结构性的调控原则,以维系码头的公共秩序。当然,码头纠纷解决的调控性结构与原则是不断改变的,其维系或改变端赖于行动者的斗争逻辑与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