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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法采用的事后权益保护和有限的暂时性权益保护结合的模式并不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及时、全方面的救济。纵观域外立法不难发现,类似于禁止判决的制度被越来越广泛地承认了。禁止判决制度的设立,似乎有司法权侵犯行政权的嫌疑,但是并不能从根本上否定该制度存在的合理性。为了建构禁止判决制度,有必要从诉讼请求是否要具体、预防必要性、违法判断基准时、临时禁止这四个问题为落脚点进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