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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33条规定的意定监护制度,完善了我国的成年监护制度.但因33条的规定过于简略,对意定监护制度的法律实现形式并未明确做出进一步解释.本文通过分析意定监护制度的主体资格、权利内容等方面,对我国《民法总则》中与有关意定监护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更进一步的讨论.以期望在民法典中能够对意定合同制度做出具体规定,使其在实践中具备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