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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招标代理机构的产生,是建筑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与监督向深层次发展的重要标志。本文结合东莞某区对招标代理机构监管方式的探索,對招标代理行为的规范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行为规范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招投标制度的不断健全,招标代理行业迅速蓬勃壮大,但也不断暴露出一些问题。从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开始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紧接着出台,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业发展迅速,各地的招标代理机构的数量迅速膨胀,但是却存在很多问题,并引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一系列建设工程领域顽症,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为进行规范已经成为亟待研究的课题。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介绍
1.1招标代理的内涵
所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在招标人委托授权的范围内,以招标人的名义,对其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向不特定或一定数量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独立开展招标活动,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招标人的一种专业化服务行为。
1.2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管理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资格,实行国家和省两级认定。具体认定权限和工作的范围如下:甲级代理最后资格的认定需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确定,乙级和暂定级资格的认定由各省建设主管部门认定,代理工程投资的额度甲级不限,乙级不得超过1亿,暂定级不得超过6千万。
2各地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专题调研
按照国家招投标研究分会《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题调查研究的通知》(土招字[2008]001号)的要求,各地对招标代理机构、管理部门及服务对象进行了专题研究,调研的情况汇总如下。
2.1招标代理机构发挥的作用
招标代理经过多年的发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规范化、专业化、中介化方面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政策能力、业务能力和沟通能力得到进一步的加强,在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
(1)对政策法规的宣传起引导作用,有序地维护了招投标各方的权益;
(2)对招标业务起指导作用,使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等方面得到保障;
(3)对招标活动起桥梁作用,为各方提供规范性服务,提高了招投标的工作效率。
2.2招标代理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招标代理机构已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现阶段还存在很多问题。
2.2.1招标代理企业内部治理不严
(1)从业人员与其招标代理资质不匹配。建设部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进行核定,但对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缺乏准入门槛。
(2)代理行为不规范造成代理质量不高。
1)招标文件中设置门槛,量体裁衣,排斥投标人;
2)在投标报名时“为难”某些投标人,以达到其在投标报名截止时间前难以报名、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目的;
3)在资格预审环节利用非正当理由排斥某些投标人,以达到“意中人”入围,降低其竞争压力的目的,使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和招投标的充分竞争性受到影响;
4)在开、评标环节实行双重标准,通过倾向性言行达到“意中人”中标的目的;
5)利用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的“弱势”地位,出售招标文件不出具发票,图纸等招标基础资料高价出售,牟取暴利;
6)个别招标代理受利益驱使,采取利益引诱拉拢某些投标人投标,通过招标文件投标条件的设置、投标报名、资格预审等环节排斥某些投标人投标,在工程项目代理过程中组织围标、串标。
2.2.2市场环境和管理体制不到位
部分代理机构存在超资质范围和挂靠现象,目前市场上部分代理机构存在超越资质证书范围从事代理活动现象,有的乙级和暂定级资质代理机构超越法规规定的范围承接任务;有的出借或允许他人以挂靠方式承揽任务,扰乱市场秩序。
2.2.3对政府部门人员进行贿赂
商业贿赂在我国的招投标活动中屡见不鲜,现在已经渗透到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中去了,招标代理机构通过贿赂政府工作人员使其能轻易地获得招标代理业务,在经济学上“自然人”都是趋利避害的,当贿赂给他带来的利益小于他所受到的惩罚时,他往往会铤而走险,并可见现在给予代理机构的监管还很不到位,相应的惩罚机制也不健全。
3招标代理市场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3.1招标代理机构缺乏独立性
招标代理的内涵说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是独立、平等的社会中介组织,但现状是一些招标代理机构与某些政府部门存在说不清的隶属或利益关系,如该区有些代理机构以前是建设单位的下属机构,现在虽已脱离产权关系,但仍存在各种利益关系。
3.2体制、机制方面存在问题
3.2.1市场环境不健全
由于招标人可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所以代理机构在招标人面前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不得不将招标人的种种不规范行为加以贯彻和“代理”,其公正性难以发挥。
3.2.2招标代理的管理体制不健全
目前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台的关于招投标的相关政策和文件比较多,有的在内容上存在冲突,使得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或其他文件时无所适从,容易造成文件的前后矛盾。同时,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部门众多,备案手续繁琐,效率低下。
3.3商业贿赂的存在
招投标领域商业贿赂的存在使得大量的招标代理机构不走正当途径,不是通过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加强人员的培训等手段扩大业务,而是对建设部门某些人员进行贿赂和与投标单位合谋,以达到目的,扭曲了招标投标中公平竞争的规则,破坏市场交易秩序,也使诚信经营的企业沦为受害者,阻碍市场作用的正常发挥,并成为经济健康发展的瓶颈。这样逐渐在招投标活动中产生了由商业贿赂形成的超法规、超市场的潜规则,其危害是巨大的。
4 招标代理行为规范管理
4.1打破商业贿赂的潜规则,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的内部治理
在我国现在的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没有能够形成严厉的针对腐败和贿赂的惩罚措施,同时也没有对诚实工作者采取额外的奖励,逐步形成了由商业贿赂带来的超越市场和法规的潜规则。在招投标活动中必须破除这种潜规则,用公开、公平、公正的新交易规则取代旧的经济秩序。这个过程是漫长的,首先必须要有严格的惩罚措施或法规出台。
4.2招标代理行为规范的可行模式选择
根据上海某区代理机构多、代理质量参差不齐的特点,采用优选代理企业进入“短名单”和从“短名单”中选择代理机构进行比选操作的方法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制定出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和《招标代理机构比选的操作细则》,建立招标代理机构考核机制,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理顺招标人对代理机构的选择办法。
4.2.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简介
根据全国范围内和对该区的考察可以发现,制定出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办法已经刻不容缓,管理办法出台必须涉及的方面应包括:
(1)招标代理的主管部门的确定,其中应包括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代理项目备案的管理;
(2)招标代理机构进入“短名单”的考核标准和对“短名单”的动态管理;
(3)招标代理机构比选专家的管理。严格执行管理办法,就可以加强招标代理的管理,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为招标代理机构正名,让他们“有法可依”,满足招投标公平的要求。
4.2.2《招标代理机构比选的操作细则》简介
除了管理办法以外,还必须规定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实施细则,这样招标人就可以按照实施细则的操作程序,从“短名单”中抽取几家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比选,最终从中挑选出价格最优、服务质量高的代理机构为其服务,这样不仅解决了招标人可能因为自身实力不足无法选到好的代理机构的问题,也可以促使代理机构增强自身实力,满足招标人的要求。
5.结束语
总之,依法规范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市场行为,遏制违法违规招标,严厉查处招标代理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政府管理部门则无旁贷的责任。同时还必须制定更为有效的法律法规监管措施,让每一个代理机构都能在一个有法可依、代理行为规范的环境中成长,最终成为我国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安全、有质量保障的一环,为减少贿赂和工程事故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 王双进,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管理 提高投资的质量和效益[J]中国经贸导刊,2010.08
[2] 宋锡庆 卢斌,如何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J]中国招标,2005.05
[3] 洪鹭苹,浅谈如何规范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07.07
[4] 张雪芹 任宏 罗晖,工程招标代理的资质管理与行为责任[J]四川建筑科学研究,2006.01
关键词: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行为规范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招投标制度的不断健全,招标代理行业迅速蓬勃壮大,但也不断暴露出一些问题。从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开始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紧接着出台,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业发展迅速,各地的招标代理机构的数量迅速膨胀,但是却存在很多问题,并引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一系列建设工程领域顽症,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为进行规范已经成为亟待研究的课题。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介绍
1.1招标代理的内涵
所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在招标人委托授权的范围内,以招标人的名义,对其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向不特定或一定数量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独立开展招标活动,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招标人的一种专业化服务行为。
1.2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管理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资格,实行国家和省两级认定。具体认定权限和工作的范围如下:甲级代理最后资格的认定需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确定,乙级和暂定级资格的认定由各省建设主管部门认定,代理工程投资的额度甲级不限,乙级不得超过1亿,暂定级不得超过6千万。
2各地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专题调研
按照国家招投标研究分会《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题调查研究的通知》(土招字[2008]001号)的要求,各地对招标代理机构、管理部门及服务对象进行了专题研究,调研的情况汇总如下。
2.1招标代理机构发挥的作用
招标代理经过多年的发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规范化、专业化、中介化方面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政策能力、业务能力和沟通能力得到进一步的加强,在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
(1)对政策法规的宣传起引导作用,有序地维护了招投标各方的权益;
(2)对招标业务起指导作用,使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等方面得到保障;
(3)对招标活动起桥梁作用,为各方提供规范性服务,提高了招投标的工作效率。
2.2招标代理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招标代理机构已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现阶段还存在很多问题。
2.2.1招标代理企业内部治理不严
(1)从业人员与其招标代理资质不匹配。建设部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进行核定,但对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缺乏准入门槛。
(2)代理行为不规范造成代理质量不高。
1)招标文件中设置门槛,量体裁衣,排斥投标人;
2)在投标报名时“为难”某些投标人,以达到其在投标报名截止时间前难以报名、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目的;
3)在资格预审环节利用非正当理由排斥某些投标人,以达到“意中人”入围,降低其竞争压力的目的,使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和招投标的充分竞争性受到影响;
4)在开、评标环节实行双重标准,通过倾向性言行达到“意中人”中标的目的;
5)利用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的“弱势”地位,出售招标文件不出具发票,图纸等招标基础资料高价出售,牟取暴利;
6)个别招标代理受利益驱使,采取利益引诱拉拢某些投标人投标,通过招标文件投标条件的设置、投标报名、资格预审等环节排斥某些投标人投标,在工程项目代理过程中组织围标、串标。
2.2.2市场环境和管理体制不到位
部分代理机构存在超资质范围和挂靠现象,目前市场上部分代理机构存在超越资质证书范围从事代理活动现象,有的乙级和暂定级资质代理机构超越法规规定的范围承接任务;有的出借或允许他人以挂靠方式承揽任务,扰乱市场秩序。
2.2.3对政府部门人员进行贿赂
商业贿赂在我国的招投标活动中屡见不鲜,现在已经渗透到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中去了,招标代理机构通过贿赂政府工作人员使其能轻易地获得招标代理业务,在经济学上“自然人”都是趋利避害的,当贿赂给他带来的利益小于他所受到的惩罚时,他往往会铤而走险,并可见现在给予代理机构的监管还很不到位,相应的惩罚机制也不健全。
3招标代理市场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3.1招标代理机构缺乏独立性
招标代理的内涵说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是独立、平等的社会中介组织,但现状是一些招标代理机构与某些政府部门存在说不清的隶属或利益关系,如该区有些代理机构以前是建设单位的下属机构,现在虽已脱离产权关系,但仍存在各种利益关系。
3.2体制、机制方面存在问题
3.2.1市场环境不健全
由于招标人可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所以代理机构在招标人面前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不得不将招标人的种种不规范行为加以贯彻和“代理”,其公正性难以发挥。
3.2.2招标代理的管理体制不健全
目前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台的关于招投标的相关政策和文件比较多,有的在内容上存在冲突,使得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或其他文件时无所适从,容易造成文件的前后矛盾。同时,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部门众多,备案手续繁琐,效率低下。
3.3商业贿赂的存在
招投标领域商业贿赂的存在使得大量的招标代理机构不走正当途径,不是通过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加强人员的培训等手段扩大业务,而是对建设部门某些人员进行贿赂和与投标单位合谋,以达到目的,扭曲了招标投标中公平竞争的规则,破坏市场交易秩序,也使诚信经营的企业沦为受害者,阻碍市场作用的正常发挥,并成为经济健康发展的瓶颈。这样逐渐在招投标活动中产生了由商业贿赂形成的超法规、超市场的潜规则,其危害是巨大的。
4 招标代理行为规范管理
4.1打破商业贿赂的潜规则,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的内部治理
在我国现在的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没有能够形成严厉的针对腐败和贿赂的惩罚措施,同时也没有对诚实工作者采取额外的奖励,逐步形成了由商业贿赂带来的超越市场和法规的潜规则。在招投标活动中必须破除这种潜规则,用公开、公平、公正的新交易规则取代旧的经济秩序。这个过程是漫长的,首先必须要有严格的惩罚措施或法规出台。
4.2招标代理行为规范的可行模式选择
根据上海某区代理机构多、代理质量参差不齐的特点,采用优选代理企业进入“短名单”和从“短名单”中选择代理机构进行比选操作的方法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制定出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和《招标代理机构比选的操作细则》,建立招标代理机构考核机制,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理顺招标人对代理机构的选择办法。
4.2.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简介
根据全国范围内和对该区的考察可以发现,制定出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办法已经刻不容缓,管理办法出台必须涉及的方面应包括:
(1)招标代理的主管部门的确定,其中应包括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代理项目备案的管理;
(2)招标代理机构进入“短名单”的考核标准和对“短名单”的动态管理;
(3)招标代理机构比选专家的管理。严格执行管理办法,就可以加强招标代理的管理,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为招标代理机构正名,让他们“有法可依”,满足招投标公平的要求。
4.2.2《招标代理机构比选的操作细则》简介
除了管理办法以外,还必须规定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实施细则,这样招标人就可以按照实施细则的操作程序,从“短名单”中抽取几家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比选,最终从中挑选出价格最优、服务质量高的代理机构为其服务,这样不仅解决了招标人可能因为自身实力不足无法选到好的代理机构的问题,也可以促使代理机构增强自身实力,满足招标人的要求。
5.结束语
总之,依法规范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市场行为,遏制违法违规招标,严厉查处招标代理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政府管理部门则无旁贷的责任。同时还必须制定更为有效的法律法规监管措施,让每一个代理机构都能在一个有法可依、代理行为规范的环境中成长,最终成为我国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安全、有质量保障的一环,为减少贿赂和工程事故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 王双进,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管理 提高投资的质量和效益[J]中国经贸导刊,2010.08
[2] 宋锡庆 卢斌,如何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J]中国招标,2005.05
[3] 洪鹭苹,浅谈如何规范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07.07
[4] 张雪芹 任宏 罗晖,工程招标代理的资质管理与行为责任[J]四川建筑科学研究,20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