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字塔结构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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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本文利用2007年上交所鼓励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这一特定制度背景,实证检验了金字塔结构及其所带来的现金流权与控制权分离程度对内控自评报告自愿披露的影響。研究结果表明。整体而言,现金流权与控制权的分离程度越大,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可能性越低。如将现金流权按照比例大小分成两组时,则出现不同的情况:当终极控制股东的现金流权比例较小时,终极控制股东为了攫取控制权私人收益,现金流权与控制权的分离程度越大,上市公司更为倾向不披露内控自评报告信息;当终极控制股东的现金流权比例较大时,现金流权比例限制了终极控制股_东攫取控制权私人收益的动机,因而现金流权与控制权的分离程度对上市公司的内控自评报告信息自愿披露则没有显著影響。
  [关键词] 内部控制信息 自愿披露 金字塔结构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1008-4096(2011)04-0020-08
  
  一、引言
  
  从琼民源、红光实业、猴王、郑百文、银广厦到中航油巨额亏损,无不暴露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薄弱以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缺乏。众多案例表明,对企业的内部控制状况开展评价与信息披露,加强外界的监督、促使企业完善内部控制,是关系到企业生死存亡的关键大事。完善内部控制是企业的行为责任,而披露内部控制信息是企业的报告责任。近年来我国在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以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方面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努力。从2000年开始,内部控制相关信息逐渐成为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2006年上交所在其《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中鼓励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经过注册会计师核实评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2008年6月底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2010年4月底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标志着我国企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步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近年来,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研究日益成为国内外研究的热点。在国外,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研究主要从两个方面展开:第一是关于内部控制缺陷的影響因素。综合现有文献发现,那些相对规模较小、存续时间较短、财务情况较差、经营情况较复杂,或者正在面临重组的公司更有可能出现内部控制缺陷。第二是关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经济后果。现有的文献主要关注了内部控制信息对审计收费的影響,对股价的影響,对应计质量的影響,对股权融资成本的影響。在国内,在开展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实践时间不长、数据搜集难度较大、缺乏内部控制基本框架等情况下,李明辉等、张立民等、陈关亭和张少华、蔡吉甫、杨雄胜、杨有红和汪薇、林斌等学者对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进行了先行研究,为我们进一步研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奠定了良好的研究基础。已有研究发现,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良莠不齐,存在重形式、轻内容、披露公式化、避重就轻的倾向,并且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自愿性披露动机不足。那么,我们不禁要问,到底哪些因素影響了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显然,这个问题既是理论界感兴趣的学术性问题,又是监管部门关心的政策性问题。
  根据掌握的有限资料,我们发现:第一,关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影響因素方面,现有的国外文献多关注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material weakness)部分,而鲜有对上市公司是否自愿披露内部控制报告动机的研究。而在国内,仅有林斌等少数学者研究了内部控制审计鉴证报告的披露动机。第二,关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影響因素方面,现有西方文献主要关注公司特征(如公司规模、公司上市时间、行业类型等)和公司治理结构(如独立董事比例、管理层持股比例等)对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影響,而较少关注股权结构中的金字塔结构对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影響;虽然Michelon等认为股权结构是影響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重要因素,但是他们侧重于直接控股股东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影響,而没有从金字塔结构以及由此带来的现金流权与控制权的分离等角度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进行研究。鉴于2007年我国上交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报告尚处在自愿披露阶段,利用这个研究机会,本文试图研究金字塔结构及其带来的现金流权与控制权分离等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影響,并以此为基础提出旨在改善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意见和建议。
  
  二、文献综述
  
  在美国颁布SOX法案之前,国外学者对内部控制自愿披露就进行了研究。Raghunandan和Rama对《财富》100家公司的年度报告进行调查后发现,有80家公司提供了某种形式的涉及内部控制的管理报告。Hermansont23j以问卷调查的方式(有效问卷363份)对9种财务报表的使用者进行了调查,分析了他们对内部控制报告的需求,结果发现,调查对象认为自愿披露和强制披露内部控制报告都能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的披露,但自愿披露比强制披露在决策方面更有作用。在SOX法案颁布以后,美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逐渐过渡到强制披露阶段。Ge和McVay对SOX法案颁布后的261家至少披露一次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公司进行了研究。他们发现,内部控制薄弱通常与对会计控制的投资不足相关。那些披露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公司一般都是业务较复杂、规模较小、盈利能力较差的公司。Doyle等与Ge和McVay的研究结论相似,他们采用了2002-2005年披露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779家公司为样本,研究了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的影響因素。他们发现这些公司相对更小、更年轻、财务情况比较差、经营情况比较复杂,或者正在面临重组。虽然在企业层面上存在内部控制问题的公司财务情况较好,但是其业务复杂、多元化以及经营变化快。相类似的是,Ashbaugh-Skaffe等也发现,那些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的公司具有复杂的经营活动,组织结构近期发生过变动,面临更多的会计风险以及在内部控制上投入较少。Zhang等研究了审计委员会质量、审计师独立性和内部控制缺陷披露之间的关系。他们发现,如果公司审计委员会具有越少的财务专家或者公司审计时独立性越强,那么公司越有可能确认内部控制缺陷。Krishnan和Visvanathan L24j发现,那些经常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公司以及具有较少比例的财务专家的公司更可能披露内部控制缺陷。Andrew L25j对在年报中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的公司进行了研究,发现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影響因素有组织结构复杂性、存在重要组织变化以及在内部控制系统方面的投资等特质,同时提供了一些相关证据。Beilard等对2004-2005年美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进行了研究,发现披露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上市公司一般规模较小。Michelon等分析了在欧洲四个不同股票市场(伦敦、巴黎、法兰克福和米兰)160家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情况,发现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与股权集中度、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管理层持股比例成负相关,与独立董事比例正相关。
  在国内,蔡吉甫文以2003年1251家A股上市公司的截面数据为研究对象,实证检验影響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因素。研究表明,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受到公司盈利能 力、财务报告质量和公司财务状况的显著影響。李馨弘实证结果表明,公司规模、行业、审计意见类型、地区特征和发行市场显著影響年度报告中监事会报告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水平;规模特征、地区特征、独立董事比例、审计意见类型和每股收益显著影響重要事项部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水平。宋绍清和张瑶针对中国A股市场,利用2006-2007年间2170个样本公司的公开数据,从公司治理影響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角度进行实证检验。研究发现,上市公司设置审计委员会,明显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程度产生积极的影響;投资者法律保护程度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程度呈正向显著相关关系;证交所治理机制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程度存在正相关关系。
  从以上文献可以看出,在SOX法案颁布以后,国外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研究多关注于美国强制披露内部控制报告中的“重大缺陷”内容以及其所反映的内部控制质量。与美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不同,目前我国沪市2007年上市公司内控自评报告的披露尚处在自愿披露阶段,而且很少有上市公司按照相关规范披露内部控制缺陷信息,因此,在这样的制度背景下,本文主要关注沪市2007年上市公司内控自评报告的自愿披露行为,重点分析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存在的金字塔结构对于其内控自评报告自愿披露行为的影響。
  事实上,国内外已经存在一些研究文献探讨了金字塔结构对于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影響。Fan和Wong研究发现,当所有权集中,并且控制权和所有权的分离程度较大时,控股股东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会对公司的对外披露进行严格控制,因而加剧了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降低了会计信息透明度。马忠等叫以中国家族控股上市公司为样本,实证检验表明,终极控制人的控制权和现金流权分离度越大,终极控制权比例越高,上市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越低。李丹蒙运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考评结果作为衡量公司透明度的指标,对金字塔控股模式下控制权和现金流权的分离对公司透明度的影響进行了实证研究。研究发现,控制权和现金流权的分离程度越大,公司的透明度越低;控制权和现金流权的分离对于民营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影響比国有控股公司更为明显。
  与上述相关文献相比,本文将在以下方面对现有国内外研究做出一定程度上的发展和补充。首先,虽然Michelon等认为股权结构是影響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重要因素,但是他们侧重于直接控股股东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的影響,而没有从金字塔结构以及由此带来的终极所有权结构和现金流权与控制权的分离等角度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进行研究。本文试图检验金字塔结构对于内部控制信息自愿披露的影響,从而可以为内部控制信息自愿披露的影響因素提供新的视角和经验证据;其次,与马忠等。关注金字塔结构对上市公司整体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影響不同,本文试图专注探讨金字塔结构对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影響,从而为金字塔结构所带来的经济后果增加新的经验证据。最后,与国内现有多数研究金字塔结构的文献不同,本文摈弃了民营(或家族)上市公司与国有上市公司进行简单两分比较,而是认为现金流权存在一个“剥夺临界点”,以该“剥夺临界点”来一分为二地看待金字塔结构对于内部控制报告自愿披露的影響。
  
  三、假设发展与研究设计
  
  (一) 假设发展
  所有权结构作为公司层面上最为重要的治理机制,一直以来被众多研究证实是影響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因素。由于金字塔结构的作用,使得终极控制股东具有不同于一般控制股东的信息披露动机,从而影響到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终极控制股东主要采用金字塔结构来实现其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结果造成了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分离。在这样的两权分离下,控制权超过现金流权会导致公司价值的减损,并产生相应的代理成本。Claessens等指出,在金字塔结构下,终极控制股东利用上市公司直接控制股东的多数所有权实现所有权集中,并对上市公司实施有效控制,导致终极控制股东指定的代理人(管理层)近乎可以不受到内外部监管的约束,进而对公司的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響。当在金字塔结构下的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分离程度加大时,终极控制股东攫取控制权私人收益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为了掩盖由于控制权和现金流权分离所带来的利益攫取行为,减少诉讼成本和专有信息方面优势的流失,公司的终极控制股东有可能保持较低的信息披露水平,增加了终极控制股东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实施影響的可能性,进一步加大终极控制股东与中小股东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从而便于其进一步攫取控制权私人收益。内部控制是公司内部治理中的关键治理机制,也是控制终极控制股东攫取控制权私人收益的重要屏障。如果公司内部控制无效或者存在缺陷,将会为终极控制股东攫取控制权私人收益大开便利之门。因此,在金字塔结构下,终极控制股东有动力通过控制管理层来控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水平,减少中小股东对于内部控制信息的获取,从而实现攫取私利的目的。基于以上的分析,我们提出:
  假设1:终极控制股东的现金流权与控制权的分离程度越大,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可能性就越低。
  另外,根据Claessens等的研究,控制股东持有的现金流权比例越高,其越看重其享有的公共收益的部分,而相对降低其控制权私人收益。另外,当控股股东攫取控制权私人收益存在成本时,控制股东所持有的现金流权比例越高,其掠夺的控制权私人收益的边际收益将越低,从而又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终极控制股东的侵害动机。当终极控制股东的现金流权比例超过某一“剥夺临界点”时,终极控制股东的现金流权比例对其剥夺有绝对的约束,即当终极控制股东的现金流权比例为低于“剥夺临界点”的较低比例时,其构建的金字塔结构以及现金流权与控制权的分离才会带来终极控制股东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侵害。综合以上分析,我们提出:
  假设2:当终极控制股东的现金流权比例为低比例时,现金流权与控制权的分离程度越大,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可能性就越低。
  假设3:当终极控制股东的现金流权比例为高比例时,现金流权与控制权的分离程度与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可能性不相关。
  综合现有文献发现,独立董事比例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正相关,而聘请“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上市公司往往具有较强的动机发现和披露内部控制缺陷信息。那些规模较小、财务状况较差以及成长性较快、审计委员会质量较差的上市公司多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根据McMullen等的研究发现,内部控制薄弱的公司通常没有动机自愿披露内部控制报告。因此,我们可以预测,那些独立董事比例较小、没有聘请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规模较小、财务状况较差、没有设置审计委员会的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可能性较低。
  
  (二) 研究设计
  1 样本选择
  根据上交所《在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中“鼓励有条件的上市公司同时披露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报告和审计机构对自我评估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的表述,我们可以理解上交所对于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报告在整体上属于自愿披露范畴。鉴于本文研究的关键 问题是金字塔结构及其所导致的现金流权与控制权的分离对内控自评报告自愿披露的影響,因此我们选择上交所的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样本选择的起点是根据国泰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CSMAR)提供的2007年度数据整理出的沪市上市公司。在此基础上剔除了21家金融类公司和9家数据缺损公司后,本文最终样本为822家。其中,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上市公司共133家,占样本总量的16.18%,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上市公司共125家,占样本总量的15.21%,见表1所示。
  


  2 研究模型与变量定义
  借鉴现有文献,本文通过构建Logit回归模型来检验上市公司金字塔结构对其自愿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影響:
  


  
  四、实证结果
  
  (一) 描述性统计与单变量检验
  根据表3,我们发现自愿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公司的现金流权与控制权分离率较大(即分离程度较小),并且均通过了均值和中位数检验,符合我们提出的假设1。另外,根据均值和中位数比较检验,选择自愿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上市公司一般公司业绩更好、规模更大。根据中位数比较检验,选择自愿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公司的成长性更好,这与我们的预期相反。不过,在独立董事所占比例、外部审计师和内部审计委员会方面,自愿披露与未披露公司之间并不存在统计意义上的显著差异。另外,我们发现,在外部审计师和独立董事比例方面,自愿披露公司的均值小于未披露公司,这与我们的预期相反。当然,由于表3仅仅进行了均值和中位数比较,没有考虑到对有关变量的控制,因此还需要更深入的分析。
  
  (二) 多元回归分析
  为了分析终极控制股东掌握的现金流权比例分别处在高比例和低比例时的现金流权与控制权的分离程度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自愿披露的影響,我们根据现金流权比例的均值31,61将样本分为两个部分:低现金流权样本和高现金流权样本,分别代表终极控制股东有动机攫取控制权私人收益的样本以及终极控制股东攫取控制权私人收益的动机受到限制的样本。
  


  多元回归分析结果见表4。表4中的模型1结果表明,与先前的预期相同,现金流权与控制权的分离率(sQ)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自愿披露情况(ICRD)显著正相关,说明现金流权与控制权的分离程度越大,公司自愿披露内部控制自评报告的可能性就越低,符合假设1。在低现金流权比例样本中,现金流权与控制权的分离率(sQ)的系数显著为正,并且比全样本中的SQ系数更大,说明当终极控制股东的现金流权比例为低比例时,现金流权与控制权的分离程度越大,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可能性就越低,即符合假设2。另外,在高现金流权比例样本中,现金流权与控制权的分离率(sQ)的系数为负,但并不显著,说明在统计意义上,当终极控制股东的现金流权比例为高比例时,现金流权与控制权的分离程度与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可能性不相关,即符合假设3。
  此外,与预期相一致,公司的规模及公司绩效与内部控制自评报告自愿披露正相关,说明规模越大或绩效越好的公司更倾向于自愿披露内控自评报告。与预期相反的是,我们发现在模型1和模型2中,变量BIG4系数显著为负,说明当公司聘用“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为其提供审计服务时,公司不愿意披露内控自评报告。我们认为,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在编制2007年年报时,并没有一个公认的内部控制基本框架,对于内部控制系统本身的范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范围、评价主体、性质认定、责任认定方面还存在许多尚不明确的地方,因此,为了规避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可能更主张上市公司暂时不披露内控自评报告。另外,我们发现变量IND、GROWTH和AUDCOM的回归系数均不显著,说明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比例、公司成长性以及审计委员会的设立对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影響不显著。
  
  (三) 稳健性测试
  沪市上市公司2007年的内部控制信息的自愿披露不仅包括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还涉及到审计机构对于该自我评价报告的鉴证报告。为了检验上市公司金字塔结构及其带来的现金流权与控制权的分离程度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自愿披露的影響,我们以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内控自评报告鉴证报告情况为因变量进行Logit回归。同样,我们仍然将样本按照终极控制股东掌握的现金流权比例的均值将样本分为了两部分(即低现金流权样本和高现金流权样本)进行回归,稳健性测试结果与之前的回归结果基本一致,进一步支持了本文所得到的实证结果。
  
  五、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利用2007年上交所鼓励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这一特定制度背景,采用2007年沪市上市公司内控自评报告自愿披露的数据,实证检验了金字塔结构及其所带来的现金流权与控制权分离程度对内控自评报告自愿披露的影響。研究结果表明:第一,整体而言,现金流权与控制权的分离程度越大,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可能性越低。第二,如将现金流权按照比例大小分成两组的情况下,则出现不同的情况:(1)当终极控制股东的现金流权比例较小时,终极控制股东为了攫取控制权私人收益,现金流权与控制权的分离程度越大,上市公司更为倾向不披露内控自评报告信息。(2)当终极控制股东的现金流权比例较大时,现金流权比例限制了终极控制股东攫取控制权私人收益的动机,因而现金流权与控制权的分离程度对上市公司的内控自评报告信息自愿披露则没有显著影響。
  上述结论表明,上市公司金字塔结构及其带来的现金流权与控制权的分离程度是影響其内控信息自愿披露的重要影響因素。这个结论说明了终极控制股东为了攫取控制权私人收益而不情愿披露内部控制信息,从侧面说明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在降低中小股东与控制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限制终极控制股东攫取私利中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基于此,我们认为,随着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其他相关指引的陆续颁布执行,可以根据上市公司终极控制股东的现金流权与控制权的分离程度、公司规模、业绩状况等情况逐步实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强制披露。
  
  [责任编辑:杨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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