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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纠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由于法律采用狭义的认定方式,造成了土地登记之前和土地登记之后两类土地权属纠纷的解决机制完全不同。土地登记之前的土地权属纠纷的解决机制遵循两个特点:一是行政先行,二是复议前置。在解决土地登记之后的土地权属纠纷的机制中主要存在三方面的问题:一是法院能否直接受理不服土地登记发证引发的土地权属纠纷;二是行政处理和行政复议如何有效衔接;三是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能否对民事主体双方的土地权属纠纷一并作出确权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