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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的间谍罪立法是基于传统国家安全观,且自现行《刑法》颁布以来未做任何修正。因对该罪名的研究需较强的专业性,我国刑法学界长期以来对其立法层面存在的问题研究较少,实际其立法已严重滞后于国际形势的发展和我国反间谍工作的需求,其规制范围过窄,构成要件中对"间谍组织"和"间谍组织代理人"过度强调,已基本无法应对我国在经济、科技等新领域面临的间谍威胁;其规制重点失偏,对于更为源头的"间谍组织或其代理人的渗透、策反行为"以及更容易取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