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关于何为受贿罪的法益,存在“不可收买性”说和“公正性”说之对立,“廉洁性”说为我国目前的通说,“公正性”说和“廉洁性”说均存在问题,当以“不可收买性”说为基本立场,从受贿者角度出发,将受贿罪法益界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出卖性,这一表述契合受贿罪权钱交易之本质,能合理解释事后受贿、斡旋受贿行为何以成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