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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省人大代表工作切实发挥代表作用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作出决定的必要性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代表工作是人大工作的基础。中发[2005]9号文件贯彻实施以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高度重视代表工作,支持、规范和保证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取得了积极成效。同时,各地人大及其常委会围绕发挥代表作用,积极探索创新,在代表工作中创造了许多好的做法和成功经验。今年是中发[2005]9号文件贯彻实施的第五年,要认真总结五年来代表工作,进一步规范提高,推动代表工作向前发展。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正处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经济转型升级和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新形势新任务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人大工作尤其是代表工作这个基础,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随着形势的发展,代表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也日益显现,如何进一步加强代表工作成为代表们的迫切要求。在近几年的省人代会上,每年都有不少代表就加强代表工作、发挥代表作用提出相关建议和意见。今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贯彻落实好代表法、加强代表工作是我们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为此,有必要就代表工作作出决定,提出加强代表工作的新思路和新举措,激发代表履职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保障代表在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和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决定草案起草的过程及基本原则
去年开始,省人大常委会代工委赴省内外开展调查研究,充分了解情况,组织专门力量着手决定的起草。起草过程中,代工委先后到全省11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听取意见,并在全省人大代表工作座谈会、省人大代表中心组组长会议上专题研究,邀请部分省人大代表参与讨论,几易其稿,形成决定草案初稿。8月上中旬,代工委分别向省委组织部、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征求意见,并作了相应修改。8月下旬,代工委会同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结合代表法修改的有关精神和具体内容,进一步修改完善决定草案。8月31日,代工委会议对决定草案进行了讨论。经省委常委会同意,9月13日,主任会议研究通过了决定草案,决定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决定的起草主要遵循以下三个原则:一是坚持全面性和重点性相结合。决定草案既全面强调了人大及其常委会、“一府两院”等国家机关、组织在代表工作中的职责,又重点针对主要方面和主要问题,提出要求。二是坚持继承和发展相结合。决定草案将近年来省人大代表工作探索取得的经验加以继承,有关制度和做法予以进一步规范;同时,正视代表工作中的薄弱环节,采纳各方面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推动代表工作向前发展。三是坚持借鉴和创新相结合。决定草案积极借鉴兄弟省市以及我省各级人大代表工作的成熟做法,并紧密结合我省实际,提出若干新举措。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保障代表在会议期间依法行使职权的问题。根据我省实际,决定草案重点强调了三个方面的保障措施。一是保障代表在会议期间知情知政,规定各项报告应在会前印送代表征求意见。二是为代表审议创造良好条件,规定要合理安排会议议程和日程,丰富审议组织方式,保证代表集中精力认真审议。三是确保代表审议意见发挥作用,规定审议意见经汇总整理后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决定草案第一条)
(二)关于加强代表议案建议工作的问题。实践中,代表议案建议工作存在的一些突出方面需要重点加强。一是提高代表议案、建议质量。决定草案规定代表中心组和代表小组可组织代表就拟提出的议案开展讨论和交流,进一步提高议案的质量。二是提高建议办理实效。决定草案规定要建立重点和重要建议办理制度,加强与提建议代表的联系,完善办理机制,提高办理水平。三是加大建议督办力度。决定草案规定要通过开展专门委员会重点督办,组织代表专题视察、调研和办理结果合议等活动,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同时强调要探索开展满意度测评,完善办理工作评价和奖惩机制。(决定草案第二条、第三条)
(三)关于常委会联系代表、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的问题。加强常委会与代表的联系,关键是要扩大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参与,增强参与的有效性。因此,决定草案规定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会议,参加常委会立法、监督等工作。保证每位基层代表至少在一届内列席1次常委会会议。密切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是代表的法定义务。因此,决定草案规定代表要处理好执行代表职务与开展本职工作的关系,通过走谈访问、接待群众、召开座谈等方式,充分运用网络、电话等手段,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自觉接受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决定草案第四条、第五条)
(四)关于丰富代表活动形式和增强活动实效的问题。近年来,我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探索创造了多种代表集体活动方式。对此,决定草案规定可开展代表中心组和代表小组联组活动,开展同一辖区内各级代表共同参加的活动,探索以代表专业小组的形式开展活动等。持证视察和约见是各地都在探索开展的代表活动形式,但做法不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实践,决定草案对代表持证视察和代表集体约见等活动予以了规范。(决定草案第六条)
(五)关于为代表履职提供服务和创造条件的问题。为代表履职提供服务和创造条件,是各级国家机关、组织共同的职责。决定草案对保障代表知情知政、加强代表培训、维护代表合法权益、提供代表履职的物质保障等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决定草案在总结省人大常委会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规定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代表履职激励和约束机制,完善代表履职登记制度,试行代表向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制度,加强代表履职先进事迹的宣传,把代表履职情况作为提名连任代表候选人的重要条件。(决定草案第七条、第八条)
以上说明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省人大代表工作切实发挥代表作用的决定(草案)》,请予审议。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省人大代表工作切实发挥代表作用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作出决定的必要性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代表工作是人大工作的基础。中发[2005]9号文件贯彻实施以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高度重视代表工作,支持、规范和保证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取得了积极成效。同时,各地人大及其常委会围绕发挥代表作用,积极探索创新,在代表工作中创造了许多好的做法和成功经验。今年是中发[2005]9号文件贯彻实施的第五年,要认真总结五年来代表工作,进一步规范提高,推动代表工作向前发展。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正处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经济转型升级和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新形势新任务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人大工作尤其是代表工作这个基础,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随着形势的发展,代表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也日益显现,如何进一步加强代表工作成为代表们的迫切要求。在近几年的省人代会上,每年都有不少代表就加强代表工作、发挥代表作用提出相关建议和意见。今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贯彻落实好代表法、加强代表工作是我们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为此,有必要就代表工作作出决定,提出加强代表工作的新思路和新举措,激发代表履职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保障代表在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和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决定草案起草的过程及基本原则
去年开始,省人大常委会代工委赴省内外开展调查研究,充分了解情况,组织专门力量着手决定的起草。起草过程中,代工委先后到全省11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听取意见,并在全省人大代表工作座谈会、省人大代表中心组组长会议上专题研究,邀请部分省人大代表参与讨论,几易其稿,形成决定草案初稿。8月上中旬,代工委分别向省委组织部、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征求意见,并作了相应修改。8月下旬,代工委会同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结合代表法修改的有关精神和具体内容,进一步修改完善决定草案。8月31日,代工委会议对决定草案进行了讨论。经省委常委会同意,9月13日,主任会议研究通过了决定草案,决定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决定的起草主要遵循以下三个原则:一是坚持全面性和重点性相结合。决定草案既全面强调了人大及其常委会、“一府两院”等国家机关、组织在代表工作中的职责,又重点针对主要方面和主要问题,提出要求。二是坚持继承和发展相结合。决定草案将近年来省人大代表工作探索取得的经验加以继承,有关制度和做法予以进一步规范;同时,正视代表工作中的薄弱环节,采纳各方面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推动代表工作向前发展。三是坚持借鉴和创新相结合。决定草案积极借鉴兄弟省市以及我省各级人大代表工作的成熟做法,并紧密结合我省实际,提出若干新举措。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保障代表在会议期间依法行使职权的问题。根据我省实际,决定草案重点强调了三个方面的保障措施。一是保障代表在会议期间知情知政,规定各项报告应在会前印送代表征求意见。二是为代表审议创造良好条件,规定要合理安排会议议程和日程,丰富审议组织方式,保证代表集中精力认真审议。三是确保代表审议意见发挥作用,规定审议意见经汇总整理后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决定草案第一条)
(二)关于加强代表议案建议工作的问题。实践中,代表议案建议工作存在的一些突出方面需要重点加强。一是提高代表议案、建议质量。决定草案规定代表中心组和代表小组可组织代表就拟提出的议案开展讨论和交流,进一步提高议案的质量。二是提高建议办理实效。决定草案规定要建立重点和重要建议办理制度,加强与提建议代表的联系,完善办理机制,提高办理水平。三是加大建议督办力度。决定草案规定要通过开展专门委员会重点督办,组织代表专题视察、调研和办理结果合议等活动,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同时强调要探索开展满意度测评,完善办理工作评价和奖惩机制。(决定草案第二条、第三条)
(三)关于常委会联系代表、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的问题。加强常委会与代表的联系,关键是要扩大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参与,增强参与的有效性。因此,决定草案规定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会议,参加常委会立法、监督等工作。保证每位基层代表至少在一届内列席1次常委会会议。密切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是代表的法定义务。因此,决定草案规定代表要处理好执行代表职务与开展本职工作的关系,通过走谈访问、接待群众、召开座谈等方式,充分运用网络、电话等手段,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自觉接受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决定草案第四条、第五条)
(四)关于丰富代表活动形式和增强活动实效的问题。近年来,我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探索创造了多种代表集体活动方式。对此,决定草案规定可开展代表中心组和代表小组联组活动,开展同一辖区内各级代表共同参加的活动,探索以代表专业小组的形式开展活动等。持证视察和约见是各地都在探索开展的代表活动形式,但做法不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实践,决定草案对代表持证视察和代表集体约见等活动予以了规范。(决定草案第六条)
(五)关于为代表履职提供服务和创造条件的问题。为代表履职提供服务和创造条件,是各级国家机关、组织共同的职责。决定草案对保障代表知情知政、加强代表培训、维护代表合法权益、提供代表履职的物质保障等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决定草案在总结省人大常委会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规定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代表履职激励和约束机制,完善代表履职登记制度,试行代表向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制度,加强代表履职先进事迹的宣传,把代表履职情况作为提名连任代表候选人的重要条件。(决定草案第七条、第八条)
以上说明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省人大代表工作切实发挥代表作用的决定(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