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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经济条件日益改善,生活水平也不断提高。但是与此相伴的,是日益增高的离婚率,在双方感情破裂的过程中,财产分割是重要的问题,同时也是比较棘手的问题。对此,我国在司法领域。一直就在修改完善婚姻法,其目的就是为了能够在处理夫妻财产分割的时候,最大化保证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使得双方都能够不遭受財产方面的损失和侵害。但是目前,我国婚姻法修正案夫妻财产立法的相关内容也有一定的不足需要进行调整完善。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财产;规定完善
我国自新中国成立以后就出台了《婚姻法》,在《婚姻法》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对于夫妻财产的相关规定,但是目前随着离婚率的日益增高,以及人们经济条件的不断改善,在双方感情破裂的过程中,财产分割成为了日益重要的问题,同时也是比较棘手的问题。对此,我国在司法领域。一直就在修改完善婚姻法,其目的就是为了能够在处理夫妻财产分割的时候,最大化保证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使得双方都能够不遭受财产方面的损失和侵害。然而目前婚姻法中还是有一些不完善之处,比如对于家务劳动价值的落实,短婚内继承的财产问题以及知识产权收益等等。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
首先是《婚姻法》中对于夫妻的相关规定,《婚姻法》中明确固定,夫妻共同拥有对共同财产的管理权和支配权。而夫妻共同财产,通常是指婚前财产的所有权制度和婚姻关系中婚后取得的财产,都算为夫妻的共同财产。中国目前的婚姻财产制度是合法财产制度和商定财产制度的结合。法定婚姻财产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婚姻财产制度。
就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来看,基本包括几个方面,一是基本工资,通常是指工资收入,而除了基本工资以外,夫妻双方可能在工作过程中还有其他形式的收入,这些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是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夫妻双方在经过正规申请和登记以后,以个体工商户名义进行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此外,像农村的承包经营,以夫妻一方个人名义或者双方名义通过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投资所取得的收益,也是夫妻共同财产。这些往往不会存在争议。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立法完善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往往是在离婚过程中需要面对的重要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往往会产生较大纠纷,甚至影响到公众舆论和社会稳定。但是目前《婚姻法》中还是有一些不完善之处,比如对于家务劳动价值的落实,短婚内继承的财产问题以及知识产权收益等等。因此,笔者通过对比西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为我国目前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面,应当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立法完善:
(一)明确家务劳动价值量化标准,维护女方利益
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往往会在家庭劳动方面承担更多的责任,这种劳动,也是具有一定价值的。但是我国《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双方书面同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其各自所有人,如果一方在照顾老人和孩子方面,以及协助另一方工作方面有更多的义务,如果一方要求赔偿,另一方应当作出合理的赔偿。这是我国《婚姻法》修订进程中的一个重大突破,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是因为缺乏相关的量化标准,难以对家务劳动价值进行具体的量化,使得这种赔偿成为不可能。所以应当要对相关的制度进行完善,使之能够有效落实。
(二)短婚内继承和受赠的重大财产不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目前,我国《婚姻法》有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内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归双方所有。但是这一规定其实是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的,比如目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离婚人群的平均年龄逐渐下降,也使得“短婚”现象逐渐增多,很多夫妻往往结婚一年不到甚至是几个月就发生婚姻关系破裂,有的甚至都没有感情基础,如果按照《婚姻法》现行规定,将婚姻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按照双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则是极为不公平的。所以,笔者认为,对于继承或者受赠财产是否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要充分考虑婚姻存续时间以及财产价值。
(三)增加“知识产权收益”预期利益分配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其将有可能产生一定的远期收益,如果知识产权在婚姻存续期内形成,那么远期收益也应当算作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我国目前《婚姻法》只是规定了实际财产,而没有对知识产权收益进行明确,应当作出调整。
目前,《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些新规,一定程度上改进了和适应了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新情况,但是依然存在一定不足,上述是笔者提出了若干建议,希望形成一些可供参考的借鉴。
参考文献:
[1]陈苇,董思远.家事审判改革视野下祖国大陆家事审判程序立法完善研究——兼以我国台湾“家事事件法”为学术视点[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8,(1):24-35.
[2]蔡海菊. 浅论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及其完善[J]. 法制博览, 2019(6).
[3]崔淑霞, 史 黎. 论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分割标准[J]. 大庆师范学院学报, 2013, 33(4):57-60.
[4]陈苇,陈彬.中国家事审判改革暨家事法修改理论与实务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8:219-226.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财产;规定完善
我国自新中国成立以后就出台了《婚姻法》,在《婚姻法》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对于夫妻财产的相关规定,但是目前随着离婚率的日益增高,以及人们经济条件的不断改善,在双方感情破裂的过程中,财产分割成为了日益重要的问题,同时也是比较棘手的问题。对此,我国在司法领域。一直就在修改完善婚姻法,其目的就是为了能够在处理夫妻财产分割的时候,最大化保证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使得双方都能够不遭受财产方面的损失和侵害。然而目前婚姻法中还是有一些不完善之处,比如对于家务劳动价值的落实,短婚内继承的财产问题以及知识产权收益等等。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
首先是《婚姻法》中对于夫妻的相关规定,《婚姻法》中明确固定,夫妻共同拥有对共同财产的管理权和支配权。而夫妻共同财产,通常是指婚前财产的所有权制度和婚姻关系中婚后取得的财产,都算为夫妻的共同财产。中国目前的婚姻财产制度是合法财产制度和商定财产制度的结合。法定婚姻财产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婚姻财产制度。
就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来看,基本包括几个方面,一是基本工资,通常是指工资收入,而除了基本工资以外,夫妻双方可能在工作过程中还有其他形式的收入,这些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是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夫妻双方在经过正规申请和登记以后,以个体工商户名义进行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此外,像农村的承包经营,以夫妻一方个人名义或者双方名义通过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投资所取得的收益,也是夫妻共同财产。这些往往不会存在争议。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立法完善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往往是在离婚过程中需要面对的重要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往往会产生较大纠纷,甚至影响到公众舆论和社会稳定。但是目前《婚姻法》中还是有一些不完善之处,比如对于家务劳动价值的落实,短婚内继承的财产问题以及知识产权收益等等。因此,笔者通过对比西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为我国目前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面,应当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立法完善:
(一)明确家务劳动价值量化标准,维护女方利益
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往往会在家庭劳动方面承担更多的责任,这种劳动,也是具有一定价值的。但是我国《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双方书面同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其各自所有人,如果一方在照顾老人和孩子方面,以及协助另一方工作方面有更多的义务,如果一方要求赔偿,另一方应当作出合理的赔偿。这是我国《婚姻法》修订进程中的一个重大突破,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是因为缺乏相关的量化标准,难以对家务劳动价值进行具体的量化,使得这种赔偿成为不可能。所以应当要对相关的制度进行完善,使之能够有效落实。
(二)短婚内继承和受赠的重大财产不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目前,我国《婚姻法》有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内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归双方所有。但是这一规定其实是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的,比如目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离婚人群的平均年龄逐渐下降,也使得“短婚”现象逐渐增多,很多夫妻往往结婚一年不到甚至是几个月就发生婚姻关系破裂,有的甚至都没有感情基础,如果按照《婚姻法》现行规定,将婚姻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按照双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则是极为不公平的。所以,笔者认为,对于继承或者受赠财产是否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要充分考虑婚姻存续时间以及财产价值。
(三)增加“知识产权收益”预期利益分配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其将有可能产生一定的远期收益,如果知识产权在婚姻存续期内形成,那么远期收益也应当算作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我国目前《婚姻法》只是规定了实际财产,而没有对知识产权收益进行明确,应当作出调整。
目前,《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些新规,一定程度上改进了和适应了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新情况,但是依然存在一定不足,上述是笔者提出了若干建议,希望形成一些可供参考的借鉴。
参考文献:
[1]陈苇,董思远.家事审判改革视野下祖国大陆家事审判程序立法完善研究——兼以我国台湾“家事事件法”为学术视点[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8,(1):24-35.
[2]蔡海菊. 浅论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及其完善[J]. 法制博览, 2019(6).
[3]崔淑霞, 史 黎. 论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分割标准[J]. 大庆师范学院学报, 2013, 33(4):57-60.
[4]陈苇,陈彬.中国家事审判改革暨家事法修改理论与实务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8:219-226.